考試是反映教育水平的一個最常見的手段,而考試更是我國的一大創舉,為了保持考試的公正性,防止考試作弊,國家可以說是下了不少的功夫,直到現在作弊的事件還常有發生,近期的高考替考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的仝卓事件,讓我們對教育公平事件有了深刻的反思。
古代人為了防止此類事件發生也下了功夫,科舉制在隋唐時期開始出現,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尤其是到了宋代,為了防止考試作弊,政府一直在狠抓。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宋代科舉制度是怎樣的?在宋代科舉共有兩種,制舉和貢舉。還有一個大家不熟悉的童子舉。
宋代貢舉的科目雖然非常多,但是最為受重視的是進士科。貢舉的考試嚴格,要經過由開封府、各州縣、國子監考試合格的學子們來參加。考試通過之後,身份就成為了舉人。
你以為這樣就能做官了嗎?還沒結束,還要參加省試,省試呢,在考試的當年的冬天集中在一起,過完年的舉行,主持的部門是尚書省。當時的考試也非常注重學生各方面的素質,在宋朝前期,考試要考四門,但是還是有所欠缺。
為了推進教育改革,當時還發明了面試,就像現在的公務員考試和研究生複試一樣,不過當時名字叫做殿試。複試考試的內容也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到了宋高宗時,就基本沒變化了。
那麼,宋朝官方為了防止考試作弊做了哪些努力呢?
在考前,也就是報名階段,為了防止像最近沸沸揚揚的替考事件發生,當時考試的學子在報名的時候需要提供「家狀」和「保薦」信息。家狀呢,就是現在的報名表,表上要填寫考生的姓名、署年、舉數、鄉貫等身份信息,以防止替考。所謂保薦呢,就是現在的保人,這樣就保證了考生身份的真實性。
當時要求
「既集貢院,十人或五人同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
這些要求不符合卻虛報,保人就有「連坐」的風險,有利於嚴肅考場紀律。
而「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則不具備科考資格。北宋前期,科考的地方官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集學生的信息,以仲冬收納,月終就要完成這項任務。
在唐朝的中後期,當時的考生在貢院準備考試的期間,「公薦」之風盛行。考生與薦舉官通常會結成門生與座主關係,他們各自為陣爭權奪利,由此造成了朝政混亂、政治腐敗。為吸取這一教訓,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下詔:
「今後及第舉人,不得輒拜知舉官子孫弟侄,御史臺彈奏....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亦不得自稱門生」。
以此嚴厲打擊結黨營私現象。
太祖乾德元年( 963 )九月又下詔明令禁止公薦,真宗景德元年( 1004 )九月下詔書再次重申要禁止公薦。
宋代政府為了為了防止考試中走後門的事情發生,還實行「別頭試」。參加考試的學生一旦和與考官有密切關係,須於特定的考場考試。太宗雍熙二年(985)正月省試時,正式頒發了這一制度。
真宗鹹平元年九月,令國子監、開封府實行別頭試。仁宗景祐四年,別頭試由省試推廣至地方解試。只有殿試的時候不設別頭試。別頭試的實施為中下層的學生開闢了仕進空間,保證了考試的公平。
宋代對考官也有相應的限制。知貢舉也就是監考官最開始只要一個人,享有絕對的權力。後來,知貢舉的權力受到多種形式的分割、制約和監督。
根據宋代特有的官、職、差遣制度,知貢舉官成為臨時任命的一種差遣,且增設權同知貢舉若干人分割其權,這樣就防止了受賄事件發生。而且主考官在考試期間必須要住在貢院這個地方,在主考期間不能和外界外界溝通,也回不了家。
在判卷錄取階段,宋代創立了封彌制度,這種制度影響深遠,一直延續至今。封彌,亦稱「糊名」「彌封」,也就是指在考卷上時糊住考生的名字、籍貫及初考官所定等第的行為。
太宗淳化三年,「蘇易簡知貢舉,殿試始令糊名考校」。真宗景德四年,令禮部糊名考校。封彌法最先實施於殿試,隨後推廣至省試、發解試、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
到了仁宗時期,當時的宰相韓琦奏請「詔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自今封彌、謄錄如禮部」。宋代經科舉考試步入仕途的土人遠盛於唐代,這與其科舉制度改革密切相關,其中封彌制的建立和嚴格執行起了關鍵作用。
但是封彌法並未完全杜絕科場中的舞弊現象,做記號、識筆跡等作弊行為仍屢禁不止,北宋政府又開始實施謄錄法。真宗大中祥符八年,設置謄錄院這一機構。謄錄法的實施,有效地杜絕了「識認字畫之弊」。
封彌制嚴格了科舉考試流程,考生們擁有更加公平的考試環境,它的實施是北宋中期人才輩出的重要原因。封彌謄錄法使用範圍的擴大,表明自上而下的科舉制改革漸次推進,科考防弊措施更加周全。
這些考試防弊措施,使得下層的普通學生擁有了公平競爭的機會,充分調動了考生的積極性,改變了學生的命運,這對現在的考試也有重要的借鑑和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
張希清:《中國科舉制度通史》
馬端臨:《文獻通考》
脫脫:《宋史》
作者
錦年,自由撰稿人,歷史學愛好者,致力於研究歷史。期望用歷史垂訓鑑戒,塑造集體記憶,鑑往知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