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

2020-12-17 澎湃新聞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五個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

目 錄

一、李某與某購物廣場買賣合同糾紛案

二、吳某與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三、鄭某與某兒童食品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四、魏某訴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

五、江某訴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

案例一

銷售已過保質期的食品,構成經營者「明知」

——李某與某購物廣場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

食品已過標明的保質期,但經營者仍然銷售,消費者主張食品經營者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經營者「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要案情】

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購物廣場購買「嗆面饅頭」一袋,該商品外包裝載明該食品保質期至2018年10月20日。購買後發現該食品為過期食品。李某認為該購物廣場的銷售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關於「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貨款並給予原告賠償金1000元。

【判決理由】

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李某為主張其與被告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向法院提交了購物發票、照片、商品實物,原告證據已經形成鎖鏈,作為消費者其已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現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經超過保質期,應當認定某購物廣場銷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原告主張賠償款1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判決某購物廣場退還李某貨款並支付李某賠償金1000元。

【司法解釋相關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

(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

(五)虛假標註、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

(六)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夠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案例二

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構成經營者「明知」

——吳某與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

經營者怠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即對食品進行銷售,致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售出,屬於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

【簡要案情】

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第三方交易平臺開設網絡店鋪。2018年4月,吳某在該公司開設的網絡店鋪購買一盒天然蟲草素含片。該商品的外包裝標註生產日期為2018年2月9日,保質期24個月,產品參數顯示了涉案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標號以及執行許可證標號。

吳某收到商品後認為與平臺頁面顯示信息不符,後向當地食藥監局投訴。經食藥監局調查發現,吳某在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購買的天然蟲草素含片上標註的生產日期2018年2月9日晚於案涉產品《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2015年12月16日。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接受調查時承認銷售事實,並表示案涉商品於產品生產許可證失效前所生產,其在接到吳某訂單後直接聯繫生產商發貨,生產商將案涉商品生產日期改為2018年2月9日並直接發出,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經查驗產品的相關生產資質材料即委託生產商發貨。食藥監局認為,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標註虛假生產日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並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對其銷售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的罰款;對其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及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判決理由】

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就本案查明事實,食藥監局向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該公司在案涉產品進貨時未履行查驗義務,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亦認可其未對案涉產品進行檢查。該公司怠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即對案涉產品進行銷售,致超過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涉案產品售出,上述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因此判令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吳某退貨退款並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同時,案涉商品已過保質期,吳某將商品退還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後,該公司應將案涉商品予以銷毀,不得再次上架銷售。

【司法解釋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

(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

(五)虛假標註、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

(六)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夠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案例三

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

——鄭某與某兒童食品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簡要案情】

2015年10月20日,鄭某在某兒童食品公司的網上店鋪購買果凍一盒。後鄭某在食用過程中,發現其中一個果凍存在異物(註:該果凍未拆封),經辨認後發現異物為蜘蛛。該果凍亦為某兒童食品公司生產。雙方協商未果,鄭某提起訴訟請求某兒童食品公司向其退還貨款並支付賠償金1000元。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認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鄭某在被告網上店鋪購買的由被告生產的果凍,在食用過程中發現其中一個果凍存在類似蜘蛛狀的異物,根據《GB192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果凍》「3.2感官要求狀態無正常視力可見的外來異物」之規定,案涉果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雖然鄭某並未食用該有異物的果凍,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食品給其造成了人身損害後果,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故鄭某要求被告退還物款並支付1000元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遂判決某兒童食品公司向鄭某退還貨款並支付賠償金1000元。

【司法解釋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條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

經營未標明基本信息的預包裝食品的法律責任

——魏某訴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

【裁判要點】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籤未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請求食品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要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開設店鋪售賣食品。魏某在該店鋪一次性購買了風乾牛肉20袋,總共花費1000元。魏某收貨後拆封10袋風乾牛肉用以食用。但其所購買的風乾牛肉包裝標籤上未標明該商品的生產者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魏某遂以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為由,請求該公司返還價款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認為,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給魏某的風乾牛肉在包裝標籤上未標明該商品的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違反上述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法律禁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案涉產品的外包裝袋標籤上未標明該商品的生產者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按照相關規定盡到了必要的審查義務,應認定其明知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卻仍然銷售,魏某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故判決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魏某返還價款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司法解釋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例五

經營者不能僅以進口食品已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為由主張免責

——江某訴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

【裁判要點】

進口食品必須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如果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食品經營者僅以進口食品已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為由提出免責抗辯的,對其抗辯人民法院不應當支持。

【簡要案情】

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某電子商務平臺開設網店,出售進口維生素膠囊食品。江某在該網店購買30瓶維生素膠囊食品,共支付貨款8000元。根據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關問題的復函》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的規定,該維生素膠囊食品違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劑。江某遂以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網店上出售的維生素膠囊食品違反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由,起訴該公司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該進口食品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但這並不代表進口食品必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關問題的復函》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規定的相關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並不包括該維生素膠囊食品。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亦不能舉證證明行政主管部門已許可其在該進口食品上使用案涉添加劑。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銷售的進口維生素膠囊食品在配料中使用案涉食品添加劑,該進口食品屬於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其銷售的進口食品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提出免責抗辯,對該抗辯法院不予支持。故,對江某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司法解釋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消費者主張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僅以進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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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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