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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刑事案件,檢察院的公訴的時候,公訴書上一般都有量刑建議,比如說建議判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建議判緩刑,那麼對於檢察院這個量刑建議,在法院開庭審判的時候對判決結果有多大的影響呢,今天給大家做個詳細的講解。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在偵察完畢的基礎上,向法院公訴的時候在公訴書中註明的一項建議,就像民事案件的起訴狀一樣,有訴求和建議權利,既然是建議,那麼從字面意思來說,法院審判是可以做參考,也可以不做參考的,從這方面來說,他對審判時候的定罪量刑影響不大。
從職責分工來說,檢察院公訴,代表的是國家,但是在法庭上,他充當的也只是原告的角色,說白了他的地位和被告在法官眼裡是平等的,既然是平等的雙方,對於其建議,法院可以選擇採納,也可以不選擇採納,從這方面來說,量刑建議的影響也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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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院的性質來說,他是一個居中裁判的機構,實行的是不訴不理的原則,對於檢察院的公訴,法院要整體把握,居中裁判,既要聽取檢察院的公訴意見,又要聽取被告的辯護意見,雙方充分發表意見後,根據證據情況、開庭情況等做出具體的判決,所以說,對於法院出具的最終結果,是對案件的整體把握,需要參考很多方面的東西,對於量刑建議,一般來說,也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也只是參考。
從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對於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法院也只是參考,沒有哪條法律規定必須按照他的建議來,也就是說如果檢察院建議判無罪,法院也是有權利根據案件事實做出有罪判決的,如果檢察院建議有罪,法院通過開庭和全盤把握,感覺這個人不構成犯罪,也是可以直接判決其無罪的,說白了,裁判結果是法院做出來的,決定權在法官手裡,不受其他機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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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是理論上的分析,在實踐中和理論上有所出入,一般情況下,法院的判決都會在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範圍內做出的,如果有其他的情節在審判中提出,比如在審判的時候退賠了,得到被害人諒解了,這些都是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和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有所出入,這也是正常的情況,為什麼現實操作中很少有較大的出入呢,這個主要是因為對於法律而言,檢察院和法院對結果做出的依據都是一樣的,一般情況下也不會有太大的出入,畢竟用的都是一部法律。
當然,如果法院的判決和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出入較大,檢察院也是有救濟途徑的,就像民事案件一樣,原告認為判得不合理是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的,檢察院如果認為判決的不合理,也是可以通過上級檢察院進行監督的,這也是檢察院的權力,所以說,法院也是不能亂判的。當然,對於被告,如果感覺盤的不合理,也是可以上訴的。
所以說,對於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任何單位都是沒有決定權的,對於其建議,法院也並非是必須聽取的,當然,法院也是不能亂判的,判決結果依據是事實,經過全盤把握後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