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錢江晚報刊登了一個法院的辦案故事,看完讓人唏噓不已。
這個故事的主角是寧波一位法官,但讓這位陳法官和讀者感慨不已的卻是案件中的主人公。
這是一起離婚官司,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離婚官司的糾紛多集中在兩點:財產和孩子。
和多數離婚官司裡爭奪財產和孩子不同,這起案件的焦點卻是:都想讓對方撫養孩子。
陳法官接觸這個案子時,是龍鳳胎的媽媽顏某起訴離婚,當時龍鳳胎還沒滿月。
生下龍鳳胎是多麼歡喜的一件事,但對顏某和父母卻可能是喜憂參半。
原來,顏某和丈夫黃某都是再婚,一個是80後的研究生,一個是60後的離異男士。
婚後,顏某第一次人工授精懷孕後,就因吵架導致流產。懷上雙胞胎三個月後,兩人再次爭執,孩子未出生兩人分居,黃某隨後轉移了所有財產,還註銷了顏某用於日常開支的銀行卡。
龍鳳胎出生時,黃某沒有到場,此後也沒看過孩子,更是未支付任何費用。
顏某的訴求是離婚,要求黃某撫養兒子,自己撫養女兒,黃某支付女兒撫養費及之前的各項撫養開支,並分割共同財產。
那天的庭審沒有如期開,因為陳法官發現顏某精神有異常,隨後的鑑定證明,顏某患有癔症,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實哺乳期的孩子應當由媽媽撫養更好,也是一向判決的原則,但顯然這個案子不適用。
女方自己都需要人照顧,又如何照顧兩個寶寶,顏某的父母甚至下跪:我們真的一天都養不動了。
但男方僅同意離婚,既不願意要孩子,又不願意出錢,還說:
我是不要孩子的,是她一定要,除了給兩顆精子,我有什麼錯?
你有什麼錯?你不想要孩子,為什麼同意出兩顆精子啊?既然出了,就有身為父親的義務。
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了一個協議:黃某撫養男嬰,顏某撫養女嬰,黃某支付夫妻共同財產的折價款。
但黃某第二天就反悔了,最後陳法官只好通過法院判決,並採用了先予執行裁定,在宣判時就進行了送達。
雙方離婚,女兒由顏某撫養教育,兒子由黃某撫養教育,黃某按月支付撫養費至女兒有獨立生活能力,並支付此前原告各項生活開支及共同財產分割款。
最後,黃某帶走了男嬰。
看起來解決了問題,但事實上,讀者卻為之揪心,擔心這倆孩子未來的道路。
這個案子裡,不管黃某怎麼為自己辯駁,他都不無辜,也無法推卸責任,而顏某已經承擔不了責任了。
但其中有很多啟示還是值得大家深思的。
1、孩子不能選擇父母,但父母可以選擇是否生下孩子
在這個案子裡,最可憐的肯定是兩個孩子,龍鳳胎從小要被分開,並面對未來不可知的人生。
這兩個孩子的出生是媽媽的期待,卻不是爸爸的。
每個人都有生育權,女性因為是主體,男性的生育權需要通過女性實現。
但生孩子是兩個人的事,每個人都有生的權利,也有不生的權利,所以要不要生孩子應該兩個人達成一致後再進行。
都說不隨便生孩子應該成為女性的自覺,但顏某顯然沒有這個自覺。
在丈夫沒有強烈願望的情況下,顏某先是通過人工授精,因為爭執導致流產後,她還執意要再次懷孕。
我們不清楚顏某什麼時候精神出的問題,但和黃某結婚時、去醫院做人工輔助生育時,應該都是正常的。
一個研究生學歷的女子,不管是因為喜歡孩子,還是想通過孩子綁住婚姻,顏某對生養孩子都缺乏了一份冷靜的思考。
孩子無法選擇是否來到人世間,但成年人可以選擇是否成為父母。
2、什麼時候是生孩子的時機
網上無數次地出現過類似的討論:經濟條件不好,該不該生孩子?
很多人認為經濟條件不好的人就不該生孩子,那什麼才叫經濟條件好啊。
哪怕你月入五萬,非要和資產幾千萬的人享受同樣的生活,你也是窮,儘管你已經碾壓了95%以上的人。
一桶200塊的奶粉,和400塊的,很大可能是400塊的更好,地級市的教育恐怕都比縣城好.....
止境在哪裡?其實標準應該在你的錢包裡啊。
所以什麼時候生孩子和經濟條件有關,但更重要的是夫妻的心態,兩人的感情,對孩子的渴望,做父母的心理準備。
想不想做父母,有沒有對生養孩子困難的預料,有沒有做一對好父母的渴求。
如果這些都沒有,只是把生孩子當成生理活動,當成「別人都生我也生」,或者其他目的,就算經濟條件再好,對孩子的成長也是不利的。
3、婚姻於女性到底意味著什麼
婚姻就像是一對男女合夥辦公司。
古代婚姻裡,普通女性除了自己一無所有,雖然自己的價值已經很高了,但因為不能創造經濟價值,所以沒有話語權。
現代婚姻裡,女性因為能創造經濟價值,自然應該享有婚姻裡的話語權,但現代女性如果也是除了自己一無所有,註定很被動。
婚姻不是拿來主義,婚姻是創造主義。
不是因為時代變了,男性就會把手裡的權利拱手讓出來。
而是因為女性獨立了,有你沒你都行,「你想和我合作,請拿出誠意來」。
所以婚姻再也不是「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婚姻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在一起創造出比自己一個人更好的生活。
這個好,不是經濟上的,或者不僅僅是經濟上的。
婚姻裡的兩個人只有各自獨立又相互依靠,才能彼此都得到滿足,婚姻才有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