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水平?從未執行!網友:這下該開心了!
(一)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的工資水平?
1986年實施的《義務教育法》和1994年實施的《教師法》均規定教師工資「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2018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即四號文件中再一次提出「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確保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
但是,顯然老師們依然不太確信教師工資能不低於公務員水平。很多老師除了曬出自己的工資外,還列舉出公務員的優勢:有房補,有交通補助,年底績效更多且為單列,教師的年底績效則來自於自己的工資等等。於是很多老師得出結論,教師工資水平可能已經不低於公務員水平了,但是這並不不等於說教師收入不低於公務員水平!意思是不低於公務員水平的只是每個月純粹的打卡工資,並不包括其他的獎金補貼,績效工資當然也在其內了!
(二)工資的構成說明了什麼?
那麼,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的工資水平,到底應不應該包括績效工資等獎金補貼呢?我們來看一下工資的構成。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布)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津貼包括交通津貼、房租津貼、電話補貼、餐費補貼等。
那個時候還沒有績效工資一說,但顯然績效工資至少屬於其他獎金一類,毫無疑問屬於工資範疇,而教師績效工資本就是自己工資總額中的扣除,更加無可非議。所以,即使公務員的績效工資並非扣自於工資,那也應該包含在工資總額當中。
由此說明一點:「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水平」這句話的意思,基本等同於教師收入不低於公務員水平。
實際上,杭州等地開始規定教師工資高於公務員水平,這也是有說法的,因為「勞動者的這些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比如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顯然,這些費用老師似乎有獨特的優勢。
(三)遺憾:政策歸政策,執行得如何?
國家政策其實很明確,沒有什麼文字遊戲,就是要教師收入不低於公務員。但為什麼老師們一直不相信自己的工資可以這麼高?關鍵在於執行的不到位!《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都已經頒布幾十年,教師的工資收入早就應該不低於公務員,可為什麼直到今天,中共中央、國務院還在發布《意見》,規定教師工資水平不低於公務員工資?說明某些地方政府對《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所規定的教師工資落實不好。
國家督導組在多個省份發現問題,比如2020年1月6日國家教育督導檢查組對黑龍江省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檢查反饋意見中提到存在的主要問題:教師績效工資制度未全面實施;對陝西省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檢查反饋意見中提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教師工資收入不低於公務員缺乏長效保障機制。
(四)2020年教師工資上漲可期
教師工資水平不低於公務員水平,其實基本上等同教師收入水平不低於公務員水平,但是為什麼教師沒有這種感受或者完全不相信呢?那顯然我們執行得不到位,在年初督導反饋當中已經明確有多個省份未能執行到位。正因為如此,國家對地方政府的執行情況加大了督導力度。
2019年12月20日國務院教育督導辦印發通知,2020年把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作為督導檢查重點。
2020年3月17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部署安排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收入落實情況督導,明確此次督導主要圍繞2020年底前實現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的總體目標,重點考察各地近三年來推進總體目標落實情況,相關部門建立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工資收入長效機制情況,建立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收入隨當地公務員工資收入動態調整機制情況等內容。對問題比較嚴重的省、市、縣進行問責。
關於教師待遇問題,國家這次是下了很大的決心,教師工資水平不低於公務員水平,相信在2020年一定會得到落實,教師工資上漲可期。
有的老師可能會說,這個政策一直都沒有執行到位,如果是這樣,你應該開心了,因為今年必須執行到位,否則問責,這就意味著你的工資該漲了!
各位老師,你怎麼看教師工資收入不低於公務員水平?歡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