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溫如軍) 近日,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等六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
據透露,「意見」的出臺是進一步貫徹落實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礎上,擬將逐步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記錄從個人檔案中予以消除,這一舉措已在全國多地試點。
據悉,「意見」數易其稿,歷時三年才出臺。
政策規定
市縣檢察院設未成年人專案小組
「意見」明確指出,要建立健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
公安部、省級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定相應機構負責指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檢院和省級檢察院應當設立指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
地市級檢察院和區縣級檢察院一般應當設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或專門小組,條件不具備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最高法和高級法院應當設立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
未成年人輕罪可實施消滅制度
「意見」要求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和執行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和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對違法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試行行政處罰和輕罪消滅制度。另外,社會調查由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負責。
「意見」強調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齡進行查證與審核。
公安機關應當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實際年齡,檢察院如發現年齡證據缺失或者不充分,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於相關證據對年齡證據提出異議等情況,可能影響案件認定的,在審查逮捕時,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公安機關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仍不能證明未成年人作案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有利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認定和處理;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審理時,應當著重審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證據。
專家解讀
給未成年人甩包袱有利減少犯罪
青少年問題專家、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周孝正今天上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從個人檔案中消除未成年人犯輕微罪的記錄這一做法,是對其三寬政策(寬容、寬厚、寬鬆)的體現,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這一突出社會問題,從先前的『治標』逐步走向『治本』。」
周孝正認為,逐步消除是很有必要的,總不能讓這一「包袱」跟著他一輩子。「在未成年人個人檔案中取消輕微犯罪記錄,這是解決此類問題的一個態度問題,不能因為未成年人犯了輕微的罪以後考大學不讓考,提幹部不讓提。」
對於未成年人,輕微的罪在個人檔案中消除會有利於培養他們陽光的心態,讓他們不會輕易去犯罪。
地方試點
山西山東 已展開試點
據悉,今年以來,太原市率先在全國試行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記錄有條件的逐步取消,30多名提出申請取消前科的未成年人中,有8人已獲得消除。
據太原市政法委相關人士透露,在犯罪前科消滅後,當事人的犯罪事實不再對社會公開,不再將當事人的刑事處罰事項計入人事檔案和戶籍登記,已經記入的予以撤銷。學校、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曾經犯罪而拒絕復學、升學、就業和錄用。
10月1日就開始實行的《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規定,將試行未成年人違法記錄和輕罪犯罪記錄有條件消滅制度。目前這一制度已經在山東德州等地開始試點。文/記者 溫如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