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出具方式

2021-01-07 正義網

  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出臺《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後,有的地方公安機關對於在刑事案件中依法收集、出具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記錄情況出現了不同認識,有的不再為辦案單位出具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有的在出具形式上理解不一,導致產生使用障礙。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方面完善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出具方式。

  辦案機關基於辦案需要查詢違法犯罪記錄不應受限制。《意見》旨在為公安機關向人民群眾和社會主體提供便捷規範查詢服務而確立工作指引,限定出具範圍,如明確規定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但是,辦案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況,是為了依法客觀全面地收集其個人情況,進而準確地認定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以便恰當地定罪量刑,故而不應當受到限制。

  辦案機關查詢和使用有無必要設定期限應與辦案需要相適應。辦案機關基於精準追訴犯罪嫌疑人的目的,需要全面準確獲得有關前科劣跡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是否有法定從輕或者從重處罰情節(累犯)、是否有酌定從輕或者從重處罰情節(再犯)等,不應當限制查詢期限。對於是否應當對辦案機關查詢違法犯罪記錄設定期限,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務中,可能是基於犯罪查詢系統存在信息滯後等因素,往往會在出具的犯罪記錄查詢證明中標註「本證明僅限在一個月內使用」或者某一特定時段內使用,容易導致該證明在刑事訴訟某個階段過期失效,造成不必要的證據瑕疵。建議對這種出具形式予以調整完善。

  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內容須明確列出。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犯罪記錄查詢證明的載明內容,對此可以借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第22條規定,在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中載明如下信息: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等;有無犯罪記錄;如果有犯罪記錄的,載明作出判決、裁定的法院,判決時間和結果,存在多次犯罪記錄的,依法院判決、裁定的時間順序,列明所有犯罪記錄;等等。司法實踐中,可以嘗試探索直接列印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網頁等形式證明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記錄。

  (作者單位: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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