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來,在汕頭市潮南區司馬浦鎮司下社區,盤踞著一個以廖緒宏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籠絡親友,長期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中,這一黑社會性質組織被一舉摧毀,其組織者、領導者及參加者都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廖緒宏,1968年6月12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潮南區司馬浦鎮司下社區。
公訴機關指控,1995年開始,廖緒宏與其胞弟廖緒岑合夥於每年臘月三十至次年正月初四期間,在潮南司馬浦司下社區大埕,開設「暗寶」及「魚蝦蟹」賭攤,到了2004年前後,別人想在該處開設賭攤的,需得到廖緒宏的同意。期間,廖緒宏、廖緒岑吸納其他人員在其開設的賭攤參股。2014年,廖緒岑在該處另開設了一攤「魚蝦蟹」賭攤。至案發,上述賭攤非法牟利約100多萬元。2011年至2016年期間,在每年春節大埕處賭攤設賭結束後,廖緒宏、廖緒岑等人將「魚蝦蟹」賭攤移至司馬浦鎮某大酒店客房中繼續設賭,非法牟利超過50萬元。
2000年開始,廖緒宏與其妻子李麗華共同在司下社區進行高利放貸,牟取暴利。2014年4月17日,廖緒宏與蔡某忠合夥成立了「汕頭市華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註冊經營範圍為銷售汽車等,而實際上「華忠車行」成了廖緒宏等人用以從事高利放貸的平臺,並逐步發展採用暴力、滋擾、恐嚇等非法手段追討債務。
公訴機關指控,廖緒宏負責「華忠車行」的運作管理,並先後安排李麗華、廖海忠、廖海傑、廖廷波、廖緒強、廖贊輝、廖勤偉、廖宇洲、高松坤等人參與,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其中廖海忠、廖海傑為廖緒宏的兒子。「華忠車行」的成立標誌著被告人廖緒宏組織、領導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
2016年下半年,蔡某忠從「華忠車行」撤股後,廖緒宏承接了「華忠車行」的全部業務。至2019年7月,「華忠車行」以每月3%至45%不等的利率以及利滾利的方式,向100多人發放貸款,高利放貸資金累計1000多萬元,收取利息超過180萬元。2017年底,廖贊輝與廖海忠合夥成立了一家小額放貸點「平民小貸」,作為「華忠車行」的附屬業務點,進一步擴大「華忠車行」的放貸業務。
廖緒宏授意廖海忠、廖贊輝組織廖勤偉、廖宇洲、高松坤等人參與高利放貸、非法追討債務等活動。
2017年9月開始,廖緒宏組織、領導廖緒岑、廖廷波等人強佔位於司下社區三聯路與上底村交界處的土地6.76畝,對國土部門及社區幹部的多次制止行為置若罔聞,先後用於經營冷飲店及「華忠農家樂」。
2019年正月,廖緒岑依仗該組織的影響力,用水管、鐵網,圈佔位於司下社區刺墳東洋的集體土地7.66畝。
2014年至2019年7月期間,廖緒宏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對司下社區及周邊社區多名村民隨意毆打、追討債務,逐步擴大該犯罪組織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多年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廖緒宏組織、領導下,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非法侵入住宅等多種違法犯罪行為。
潮南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廖緒宏、李麗華、廖海忠、廖緒岑、廖廷波、廖贊輝、廖海傑、廖勤偉、高松坤、廖宇洲、廖緒強、廖錦成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中的數罪或一罪,於2019年12月12日,向潮南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潮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緒宏等人組成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
潮南法院承辦法官:
在本案中,被告人廖緒宏以「華忠車行」為依託,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籠絡親友,招募、吸納眾多人員加入到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中來,在潮南區司馬浦鎮司下社區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在違法犯罪活動中逐步形成,事實上以被告人廖緒宏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李麗華、廖海忠、廖緒岑、廖廷波為骨幹成員,以及被告人廖贊輝、廖海傑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廖勤偉、廖宇洲、高松坤、廖緒強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成員也均視被告人廖緒宏為組織老大,雖各自分工不同,但一切聽從其指揮。成員間互相幫助,統一行動。被告人廖緒宏要求組織成員必須按「章」辦事,對成員行為形成約束,具有一定的紀律性,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
同時,該犯罪組織也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
潮南法院承辦法官:
被告人廖緒宏有組織地通過高利放貸、非法佔地、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將所獲得的部分經濟利益用於為部分組織成員發放工資、購買汽車及乾股分紅提供資金支持;通過聚餐吃喝等形式組織成員娛樂消費,以此籠絡組織成員,維繫組織的運行;為組織成員擺平糾紛等,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經濟特徵。
被告人廖緒宏犯罪組織在潮南區司馬浦鎮司下社區有組織地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侵入住宅、開設賭場、非法佔地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組織製造聲勢,對當地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安全感下降,擾亂當地的正常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在社會上形成惡劣影響,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
據此,潮南法院認定,該犯罪組織為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時,潮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緒宏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開設賭場罪和賭博罪。
潮南法院承辦法官:
被告人廖緒宏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追討高息欠款過程中,結夥多次隨意毆打、辱罵、滋擾、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被告人廖緒宏屬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結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以營利為目的,結夥提供場地和工具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
潮南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廖緒宏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和刑期十八年八個月,決定執行刑期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得假釋。
此外,判決被告人李麗華、廖海忠、廖緒岑、廖廷波、廖贊輝、廖海傑、廖勤偉、高松坤、廖宇洲、廖緒強、廖錦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中的數罪或一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八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廖緒宏等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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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今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收官之年,明年起,掃黑除惡將轉入機制化常態化開展,法官表示,被告人廖緒宏等人在當地社區盤踞多年,這與當地老百姓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嚴重危害性認識不足有關,應注意加強宣傳和教育力度。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積極參與。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有效打擊和預防這一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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