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北汽福田因已停售車輛發生輪胎爆炸事件被去世的車主家人起訴了。
國家在2017年命令禁止生產銷售的貨車,在2017年2月份被汽車銷售公司賣給車主,一個月後輪胎爆炸車主身亡。家人認為是購買的福田汽車存在產品質量問題,但經銷商卻稱該車有合格證。那麼這起事故責任到底該誰承擔呢?
已被國家要求停售的福田汽車發生輪胎爆炸,致使車主身亡
據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2月13日,金先生到寶瑞公司購買福田時代金剛貨車一輛。2017年3月3日,金先生駕駛該車輛在路邊停車檢查輪胎,發現雙輪之間夾有一塊石頭,他在清除石頭時,該雙胎發生爆炸,致金先生重傷,後經嶽西縣醫院、安慶市立醫院、安徽省立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
金先生家人認為該車已被國家明令於2017年1月1日停止生產和銷售,說明該車存在產品質量問題,其輪胎存在缺陷,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該車的生產者、銷售者應賠償損失。因該車為諸誠汽車廠生產,其隸屬於北汽福田公司,兩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金先生家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安慶市寶瑞汽貿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諸誠汽車廠、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賠償。
經銷商稱車輛為合格產品,並無質量缺陷
對此,寶瑞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國家已公告停止生產和銷售是事實,諸城汽車廠是2017年元月份發貨的,金先生是2017年2月13日在寶瑞公司購車的。該車是合格產品,輪胎經鑑定無質量缺陷,停止生產、銷售是尾氣排放不達標,與金先生死亡無因果關係。
諸城汽車廠及北汽福田公司表示,諸城汽車廠是北汽福田公司的下屬分公司,是非法人企業。案涉車輛是合格車輛,輪胎也無質量問題;金先生在發現輪胎中夾有石頭時沒有採取正確方式解決,違反常規操作,自行清除石頭,導致輪胎爆炸致其死亡,是一起安全事故,死者應承擔全部責任,諸城汽車廠及北汽福田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金先生是因輪胎爆炸致傷死亡各方均無異議,有爭議的是車輛輪胎有無質量缺陷及爆炸是否是該缺陷引起的。諸城汽車廠、寶瑞公司違法銷售已被國家明令停止銷售的車輛是客觀事實,該車雖曾經取得過合格證,但並不能就此排除該車輪胎存在質量缺陷問題。
法院酌情確定因車輛輪胎爆炸造成金先生受傷致死的責任,由受害人與應負產品責任的責任人按70%:30%的比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