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下午,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被告人王見剛等人重大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全案52名被告人,其中34人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2人系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因在疫情防控期間,法院採取遠程視頻方式進行宣判。
審理查明
2001年被告人王見剛開始籌建山西古冶集團嵐縣鑫昇礦業有限公司,安排被告人王三寶組建保安隊伍,優先錄用年輕力壯者,先後招用被告人張順喜、蘇善智等人進入保安隊伍,保安隊伍組建後,統一服裝、統一配備橡膠警棍、統一食宿,張順喜或蘇善智統一組織訓練。2001年8月,原呂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嵐縣鑫昇礦業有限公司籌建處依法執行財產保全時,王見剛示意王三寶、張順喜等人集結保安隊伍,統一著裝,戴頭盔、持警棍對執法人員進行毆打,損壞執法車輛,阻止執法人員執行財產保全,致4名執法人員輕微傷。此事件標誌著以王見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
該組織以親緣、地域關係為基礎,以合法公司企業為外衣,以公司組織架構和運營模式分塊分級實行管理,人數眾多,層級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該組織自成立以來,在被告人王見剛的控制下,逐步形成「為了組織利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的後果由組織出面擺平」等行為方式。
該組織為攫取巨額經濟利益,以古冶集團為依託,非法佔用農用地共計2179餘畝;非法買賣炸藥1542餘噸、雷管121萬餘枚;非法在12處礦點無證越界採礦,價值共計13億餘元;發生安全事故後不依法報告,私自賠償了事,造成死亡事故共計9起9人;為逃避稅務監管設置對內對外兩套帳目,統一隱匿、銷毀真實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以欺騙手段非法取得銀行貸款。該組織將獲取的部分經濟利益用以維持組織運行,豢養組織成員,給組織成員發放固定工資、給予股份和分紅、發放因組織利益被羈押期間的經濟補助,對組織成員犯罪後對外進行賠償等。
該組織以「黑保安」為主體,以暴力為主線,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共實施暴力違法犯罪23起,稱霸一方,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致使群眾合法利益遭受違法犯罪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該組織通過行賄等手段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由個別國家工作人員對該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在監管時予以縱容,查處時通風報信,為該組織發展壯大提供幫助。
2001年至2019年,該組織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騙取貸款罪等9項罪名64起違法犯罪事實,在山西省交城縣水峪貫鎮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依法裁判
被告人王見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騙取貸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三寶、張順喜等33名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一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財產刑。
10月30日,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被告人張繼龍等26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審理查明
2008年被告人張繼龍用拉票等非法手段擔任太原市小店區下莊村村委主任,後違規任命被告人康磊為村治保主任,並將村委公章交於其姐夫、被告人張建中保管,將個人意志凌駕於村集體之上,為攫取經濟利益、控制下莊村內各項事務打下基礎。2011年下莊村開始拆遷改造,在此期間逐漸形成以被告人張繼龍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康磊、張建中等3人為骨幹成員,被告人武曉娟、康海濱等10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許慧民、劉志虎等12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為發展壯大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維護組織穩定,被告人張繼龍利用擔任村委主任的便利,與組織成員違法佔用下莊村土地用於營利活動,還通過組織勢力為部分組織成員強攬工程非法獲利。為方便承攬工程和進行結算,被告人張繼龍、康磊等人註冊成立太原市玄翼德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下莊村拆遷改造和坤澤十裡城小區建設期間,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圍堵、滋擾他人工地,強迫他人將土方、打樁、門窗等工程承包給這些公司,共計收入達2億餘元。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將所獲經濟利益,部分用於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提供車輛,安排聚餐、旅遊,購買毒品供組織成員吸食,為擺平事端支付被害人賠償款等。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多次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共涉及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6項罪名26起違法犯罪事實,造成2人輕傷、6人輕微傷。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對當地建築行業土方等工程形成非法控制,嚴重影響和破壞區域內市場經濟環境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依法裁判
被告人張繼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窩藏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5名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四年至一年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財產刑。
(本文轉自山西政法微信公眾號)
(山西長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