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看到一篇《檢察官眼中的辯護律師》文章,感觸頗深!文中主題主要圍繞作者所經辦的案件中見到的專業與非專業,盡責與應付型辯護律師的一個比較。字裡行間無不透露出對專業和盡責律師的敬意,對不專業和應付型律師的輕視。文中觀點雖為一家之言,但也不失一定的客觀性。剛讀完此文就有也寫一篇《律師眼中的辯護律師》的衝動,但仔細一想我哪有資格去評價同行,永遠都不夠格,永遠也不會。
我是七年前拿到的律師執業證的,老天好像對我這個剛入行的新人特別眷顧,當天就陸續來了四撥客戶,我就把這四撥客戶分別介紹給了我們律所相對應較專業的律師接待,當天就籤了二單,一單民事案件一單刑事案件,這樣我就有機會參與到我不同客戶不同種類案件的代理中,這是我執業生涯也可以說真正接觸法律實務的開始。
執業前期有兩個案件對我影響非常深刻,一件是民間借貸含有一起投資的糾紛,一件是勞動糾紛。那單民間借貸現在回憶起來都算是較複雜的案件,不過聽當事人說他給某某領導打過招呼,我就信心十足的去開了庭,開庭過程中因為按他人的交代說話,結果好好端端案件打輸了。輸了這個案件讓我非常難過,為自己沒有能力為當事人挽回損失,為自己沒有能力還原案件的真相,更為自己明明可以憑自己意志和思路做的事非要聽信他人,迷信權力而懊悔。
另一個案件是代表企業代理一起勞動糾紛,對方是一名懷孕的孕婦,案件的真實情況大概是因為這名婦女懷了孕從事不了原來工作,老闆決定辭退,老闆實際上也願意做點補償,但因為費用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最終這名孕婦起訴了這家企業。訴訟是有技巧的,在法庭上我閉著眼睛把她主張全部否定了,讓我沒想到的是法庭竟然當庭裁決,駁回她的全部訴訟請求。那一刻看到她無助和失望的眼神,我真想走過去跟她說聲:對不起!
這兩個案件也讓我得出兩條結論:一是不要迷信所謂的「關係」。二是不要成為他人的幫兇。民事案件有對立雙方,贏官司的一方不一定就是該贏的一方,讓不該贏一方贏了官司另一方就會失衡,如果是律師幫了不該贏的一方贏了官司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位律師就是「幫兇」,我不想做這樣的幫兇。這兩個案件也徹底的把我打跨了,我變得困惑和迷茫,我不知道自己辛辛苦苦學法律那麼多年究竟是為了什麼?做律師價值又在哪裡?
西方有句諺語:上帝給你關閉一扇門的同時也會為你打開一扇窗。好在我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沒有出現過發怵、抗拒等心理障礙,更神奇的是除了普通的刑事案件很多人都找我這個剛執業不久的菜鳥,竟然還有一定級別的官員受賄案也找我,而且還包括當時在國內外轟動一時的國內第一例p2p非吸案,湖南臨武城管瓜農秤砣案等,這些影響重大案件主辯律師雖然不是我,但我大多參與了全程,就這樣我和刑辯律師結下了緣。
今天寫的題目叫《專業辯護律師在有些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為什麼要強調有些刑事案件專業律師的重要性呢?在我看來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既不要誇大,也不能否定。有些案件單純結果看,絕大部分都有律師存在的價值,也有少部分我認為是沒有價值的,還有些案件是離不開律師的。
什麼案件算是離不開律師的案件?一般來說都是相對複雜的案件,辦案機關無法在短時間內認定或沒有把握認定的案件。當然但不限於包括是否構成犯罪,構成此罪還是彼罪,涉案金額大小等等,對於了解刑事案件的人都知道,其實這類案件在整個刑事案件中佔的比例還是很大的,下面我重點闡述這類刑事案件離不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的理由。
首先從時間上講:我們國家的司法現狀總的來說都存在案多人少問題,有些地方更是一個法官一年審理二三百多個案件也不是什麼稀奇事。他們沒有時間沒有精力對每一個案件尤其的細節做到心中有數,對於一些複雜的刑事案件,不管是法官還是檢察官他們都很期盼有位負責任的專業辯護律師來幫他理清思路或案情,從這個角度講,這些案件的主導者實際不是法官和檢察官,而是律師。
其次在專業問題上:認定一個案件是否犯罪,除了要從刑法分則條文中去找,也要結合刑法總則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還要從生活中去找,我們把它分為三個層面。絕大部分法律人都停留在第二個層面,實踐中機械司法,書生辦案並不少見,有些案件註定要有專業的辯護律師參與才能確保案件的公正性,其潛臺詞是優秀的律師其實很多法官也會把他當作老師。
第三從辦案人員思維角度看:辦案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他們代表的往往是受害人或國家,他們的辦案思維往往有偏向有罪推定的習慣,律師代表的私權利,他們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利益。具體到一個案件,專業律師的出現可能會給辦案機關辦案帶來障礙,也不排除可能為少數人脫罪,儘管如此,兩權相害取其輕,專業律師的出現為防止冤假錯案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綜上,我從三個方面分析了專業辯護律師在有些案件的重要性,為什麼要強調專業的不可替代性?那是因為中國法律博大精深,唯有專業才有可能儘量還原法律精神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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