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鄒玉傑律師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事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前段時間在悟空問答上,受人邀請回答過這麼一個問題——在刑事案件中,從偵查審查起訴直至審判階段,究竟哪一個階段請律師最合適、最有效果?
其實這個問題如果是潛在當事人來諮詢的時候,特別不好回答。
為什麼呢?
因為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在每個階段的具體作用是不一樣的,每個階段有每個階段不同的作用以及不同的效果,也就是說要想真正的發揮律師的作用,其實每個階段都應該有律師參與。
換個方式說,就是委託律師最合適的時候應該是當事人剛剛被抓獲之後。
但是如果被諮詢的律師,真的如此這般給當事人介紹,當事人多數會想,律師是因為迫切的想接到案件才如此欺騙當事人的,反而不願意儘快的委託律師。
但是在悟空問答上,就不一樣了。
因為提問題的人和受邀請回答問題的人,一般不會直接聯繫,也不存在利益衝突或利害關係,此時實事求是的回答,並不影響什麼。
所以,當時我就從刑事案件每個階段律師的具體用途和功能來回答的。
一般律師都會這麼認為,在刑事案件中,每個階段,辯護律師的功能,都是有所側重的。
先來說一下偵查階段。
在公安偵查階段,律師提前介入,可以為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羈押必要性審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和所涉及的罪名,當然還需要和偵查機關溝通協調,儘可能的降低案件的複雜程度,當然最好的結果是在偵查階段就徹底解決了問題——案件被撤掉,或者不被批准逮捕,就此不了了之。
你說在偵查階段,有沒有必要儘快的委託辯護律師?
我們再看一下審查起訴階段。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律師及時介入後,可以儘快的複印案件卷宗資料,詳細審查案件證據,找出證據的漏洞或瑕疵。
之後再和檢察官認真協商溝通,如果案件證據確實存在問題,那就要積極爭取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
而如果案件的定性存在問題,辯護律師就需要積極和檢察官溝通,爭取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改變案件的定性,以達到減輕處罰的目的。
當然此時也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或要求羈押必要性審查。
最後再看看法院審理階段。
庭審階段,辯護律師的重要性,大多數當事人都是了解的,因為多數委託人甚至認為只需要在庭審階段委託律師就可以了。原因在於委託人或者被告人最直接感受到辯護律師的工作,就是在庭審時,此時感受最直觀。而其他時候,辯護律師即便付出再多,當事人都不一定了解。
另外,此時也是解決案件的最後一關,如果此時還不能把案件裡面的問題徹底解決掉,而想通過二審或者再審解決,那是難於上青天的。
可見法院階段是整個案件最關鍵的階段,在多數人眼中也是最有必要委託律師的階段,甚至是最合適的時機。
但是這種想法其實是不妥的。
為什麼這麼說呢?
可以換一種方式來解釋這個問題,打個比方來說,其實案件的三個階段和蓋大樓是一樣的。
刑事案件分偵查,審查起訴和庭審三個階段。建造樓房也需要三個階段:夯實地基,搭建框架,最後封頂。
樓房要想順利封頂,就必須將前兩個階段踏踏實實穩穩噹噹的做好,特別是地基,否則的話即便封頂了,也不能保證樓房不會坍塌。
而庭審階段就相當於樓房的封頂,庭審階段,想要有好的效果,前提是前兩個階段的基礎做得好,打得牢。否則的話,庭審的效果不可能特別的好。
綜上可知,如果有可能刑事案件儘量儘早委託律師,越早越好。越早越有可能把案件消滅於萌芽狀態,儘早的化解掉。
俗話說,人生沒有如果,只有後果和結果。為了得到更好的結果,請不要到了最後再想「如果」,最好,提前做好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