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左岸
經常會遇到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來諮詢,關於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都由公安機關調查了,那被害人是否還需要聘請律師呢?被害人聘請的律師能發揮哪些作用呢?
一、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否有權利請律師呢?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權利請律師。《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二、被害人聘請律師能發揮哪些作用?
被害人聘請律師參加訴訟,在刑事案件中稱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總的來說,主要圍繞兩個方面開展工作。第一個方面是訴訟代理人可以就附帶民事部分向對方主張相應的權益。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那麼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民事賠償主張相應的權益。
第二個方面是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就案件的定性、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重及量刑發表意見。作為辯護律師時,爭取的是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判決結果,即無罪、罪輕。相對之,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時,追求的是對被害人有利的判決結果,即有罪、罪重判決。
刑事案被害人是否需要委託律師,要根據案情來確定。如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且爭訴標的較大、法律關係複雜的,應該聘請律師幫助。在刑事方面,如果案情重大的,也應該聘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