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刑事案件被害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必要性分析
一、律師的職業要求
律師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和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律師的定義決定了律師接受委託以後,首要任務就是要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是必須維護。其次才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社會公平和正義。基於律師的特點,註定律師一旦接受被害人委託就無條件去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因為其他不正當理由拒絕維護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或者作出有損被害人利益的任何行為。從該條規定也可以看出,律師接受委託後並不是將法律正確實施和社會公平正義放在第一位,而是將被害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就是要讓律師履行忠誠義務,律師絕對不能背叛自己的委託人。畢竟當事人陷入刑事訴訟是非常恐怖的事情,就好像病人被抬上了手術臺,不知道醫生會何處下手,也不知道將如何下手。故當被害人陷入刑事糾紛之後急需要律師的幫助,律師職業的特點註定可以成為被害人最可靠的朋友,這也是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要求。就像美國著名教授、律師德肖維茨說的那樣:「只要我決定受理這個案件,擺事實在面前的就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結果。」
二、律師的專業特徵
訴訟是一場規則性很強的遊戲,尤其是夾雜著公檢法三機關的刑事訴訟,不但有私權在內,還有公權力在裡面,不懂規則根本無法參與其中,更不要說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甚至連說話的機會都沒有。而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刑事訴訟是每個律師的看家本領,即使最終成為非訴訟的大律師,在最初起步之際參與訴訟案件也非常正常,而且刑事訴訟應該屬於律師的基本功。故律師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在專業上和公檢法處於同一個平臺之上,律師熟悉刑事訴訟的套路,知道如何與公檢法進行溝通對話,進而在訴訟中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三、訴訟對等原則
常言道:有控訴就有辯護,這就是訴訟對等。基於上面筆者所談,最初的刑事案件的控訴權都是交給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被害人連基本的當事人身份都沒有,更沒有享有聘請律師的權利。被害人之所以聘請律師參與,很多時候是因為對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不信任。畢竟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追求的公正司法,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將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社會公平與正義往往放在第一位。比如對於不構成犯罪的人一律不予追究,而且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也就是說公檢法是為了公正司法,收集全案證據材料,既要懲罰犯罪,還有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被害人委託律師之後,律師應當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根本不需要顧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另外,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律師的權利保障的很到位,而且在2017年最高院和司法部開展了《關於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2019年兩高三部出臺《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寫入了刑事訴訟法,要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所有的刑事案件。如果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必須要有律師參與,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律師的,國家也必須安排值班律師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鑑於幾乎所有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會獲得律師外援的幫助,故被害人必須要由律師外援參加,否則就喪失了平等對抗的機會。
四、第二公訴人角色
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負舉證責任和控訴職責,也就是說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是由檢察機關承擔,故檢察機關又被為公訴機關或指控機關。同時檢察機關也是法律監督機關,負責監督訴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保障訴訟程序合法運行。
檢察機關之所以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犯罪,是基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實際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及工作人員根本沒有任何侵害。按照傳統犯罪四要件理論,犯罪侵犯的犯罪客體是社會關係,即所有的犯罪都是對社會關係的侵犯,既然侵害了社會關係,需要國家對犯罪進行打擊,所以國家安排檢察機關出面對犯罪進行指控。基於這種理論和觀念,打擊犯罪好像只是國家的事情。隨著刑法學和犯罪學理論的發展,更多的專家認為犯罪不是對社會關係的侵犯,犯罪只是侵犯了具體的法益,比如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該類犯罪侵犯的客體就是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侵犯的法益就是財產權利。再如具體到個案,張三被毆打致輕傷,則犯罪侵犯的客體就是張三的人身權利。對於這種侵犯人身權利的情形,張三可以選擇追訴和不追訴,而不是公檢法不顧張三的意願直接啟動追訴程序。
總之,隨著人本主義思潮的發展和對個人權利的尊重,人們越來越意識到犯罪首先是對 被害人個體權利的侵犯,其次才是對社會關係的破壞。國家追究犯罪不僅是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在修復被破壞社會關係。由於檢察機關更多站在國家角度去懲罰犯罪,更多肩負著維護司法正義的職責,而對被害人受到的傷害有時根本無法感知,只是通過經驗法則來履行職責。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犯罪的主觀惡性及手段相同,而不同的被害人感受到的痛苦和傷害往往是不相同的,檢察機關通過經驗法則指控犯罪有時與犯罪造成的實際危害後果並不相符,所以必須要由真正受到傷害的人親自出庭來控訴犯罪。而被害人往往又不懂法律,不清楚具體的訴訟規則,故只能委託律師參與訴訟。被害人委託律師之後,會將其受到的傷害、造成的心理陰影等全部向律師介紹,律師在一遍遍傾聽的過程中感同身受,有時將被害人受到的傷害不知不覺地轉移到自己身上,律師也就不自覺地擔當起第二公訴人的使命。
如果被害人不聘請律師,只是向公檢法三機關傾訴自己受到的傷害,公檢法三機關是否有時間接待就是一個問題。同時公訴機關到底出具什麼樣的指控方案和訴訟策略,被害人根本無權幹預,甚至公檢法三機關辦理案件時根本不去考慮被害人感受和訴求。有時還會偏離方向,比如為實現刑罰一般預防目的,司法機關不去考慮被害人提出賠償的主張,因為一旦賠償無法判決死刑就無法實現震懾社會上不安定分子的效果,司法審判也就無法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
故公訴機關未必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樣將訴訟上升到戰爭的高度,故被害人涉案後聘請律師可以要求將對方拿下,律師作為被害人聘請的外援必須要和被害人一起並肩作戰,和委託人親密合作、密切溝通,最終形成一致的訴訟方案和思路。
故,被害人要想真正維權,必須聘請專業的刑事律師,要讓律師在和公檢法三機關密切配合下達到預期的目的。
五、維護司法公正需要
司法公正是訴訟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所有訴訟參與者的信念。但在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律師後會在訴訟技巧上佔據上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可能會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被害人作為非專業人士往往並不清楚真實的情況。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只是在完成工作任務,再加上司法機關當前辦案壓力很大,在具體案件上往往無心戀戰,不願意給辯護律師糾纏太多,故從庭審的場面上看往往是辯護律師更佔上風。有時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辯護人採取的不正當手段辯護也不監督,這直接影響了司法公正,對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也帶來了很大的問題。故需要被害人聘請律師,依法制止訴訟中的違法之處,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案件公平正義!
李世清律師讓思緒飛於釋然廳
庚子年四月九日十八點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