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視野下社會管理創新

2021-01-09 中國法院網

2012-07-25 15:46:43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徐海峰

  當今社會,人們在享受經濟快速發展,科技顯著進步帶來的實惠和便利的同時,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也困擾著各國政府和人民,不斷出現的各種犯罪活動侵犯著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犯罪會不會從社會上消失,現代犯罪學理論已經給出了答案:犯罪將永存於社會之中,人類無法消滅犯罪。由於社會變遷,各種風險加大,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社會管理制度和方式提出了挑戰和期待,社會管理創新十分重要及必要,顯得尤為緊迫。面對這種情況,政府部門應該轉變方向,進行觀念的更新,從關注犯罪人轉向關注刑事被害人,在被害人保護、被害人訴訟權利、被害人損害賠償、被害人國家補償、被害預防等方面進行社會管理創新。

  一、刑事司法與社會發展的關係

  刑事司法要順應社會發展,刑事法律的研究方向和重點就應立足並服務於社會發展。當前中國正處於發展與穩定的關鍵時期,改革已經進入了深水區,面對日益複雜的社會矛盾,刑事司法的應對之道就是要順應社會發展,更新刑法觀念,構建先進的刑法理念。在刑事和解、被害人保護、社區矯正等方面進行制度革新,風險社會下的刑法觀念將從結果無價值論向結果無價值和行為無價值二元論轉變,從罰責刑法向安全刑法轉變,刑法的重點關注對象從犯罪人向被害人轉變,從一味打擊犯罪向既打擊犯罪,也注重事先遏制及被害預防轉變。

  從發展的角度思考,刑事司法和社會管理都不是靜止的,在社會進步的過程中,它們都必須作相應的調整,因為刑事司法和社會管理的本身並不是目的,都只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的手段,因此刑事司法和社會管理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應該彼此關注,相互補充和促進。當前,刑事被害人已經逐漸成為刑事法律研究者關注的熱點問題,相應的社會管理也應吸收刑事司法的研究成果,在刑事被害人視野下創新社會管理。

  二、刑事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是指刑事犯罪危害結果的承受者,其合法權益遭受犯罪的侵害,包括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精神等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損害的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可分為廣義上的刑事被害人和狹義上的刑事被害人,廣義上的刑事被害人通常是指因犯罪行為感受到威脅而可能給正常生活帶來影響或不便的所有公民,因為犯罪不僅僅侵犯了最直接的受害者,同時也侵害了社會本身。狹義上的刑事被害人則是指因犯罪行為遭受最主要,最明顯侵害的人,包括犯罪人直接侵害的對象以及被害人的家庭成員和近親屬。刑事被害人視野下創新社會管理,在被害人保護方面主要是從狹義上的刑事被害人方面著手研究。相反,在被害預防方面進行社會管理創新的眼光就要更廣闊,更深遠,要在廣義上的刑事被害人角度思考被害預防,從社區、學校、企業等更大的範圍進行被害預防。

  然而,過去很長一段時期,不論是在刑法理論界還是在刑事司法界的觀念裡,刑事被害人總是「被遺忘的人」,刑事被害人沒有相應的訴訟地位和權利。我國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將被害人列為當事人,規定其相應的訴訟權利。直到1963年,第一部《被害人賠償法》在紐西蘭通過,1966年在加拿大蒙特婁舉行的第五屆國際犯罪學大會上,首次將被害人列為會議議題之一,「被遺忘的人」才開始被人們關注,刑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和權利才得到研究和重視。我國在199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首次將刑事被害人提到當事人的位置,強調了被害人的地位,也相應的增加了不少實際的訴訟權利,加強了對被害人的法律保護,可以說隨著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在刑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方面有了明顯的進步和改善,但由於長期形成的以懲罰犯罪和被告人人權保障為中心的刑法理論和司法觀念的影響,在司法實踐和社會管理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例如被害人訴訟權利、被害人損害賠償、被害人國家補償、被害預防、刑事和解和被害人諒解等方面在立法及社會管理上都沒有得到法律或制度化的保障。

   三、以刑事被害人為視野創新社會管理

  刑事被害人是相對於犯罪人而提出的概念,其與犯罪人在刑事犯罪中處於矛盾的兩端。現代犯罪學理論已經說明了這樣一個事實,犯罪是無法消滅的,將永存於社會之中。因此刑事被害人也將永遠存在於社會大眾中,是一個不可忽視、數量龐大的群體。從刑事被害人角度創新社會管理,對於被害預防及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消除因犯罪帶來的不利影響,實現社會和諧穩定有重大意義。下面筆者將從被害人訴訟權利、被害人損害賠償、被害人國家補償及被害預防四方面闡述社會管理創新。

  (一)被害人訴訟權利

  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是指被害人在參加刑事訴訟,指控犯罪、維護自身利益過程中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我國法律規定,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報案、控告權、自訴權、調查取證權、法律援助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權、申請權、申訴權等等,但一直以來,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並沒有得到充分及完整的保護。主要表現在:

  1、對被害人委託代理人權限的規定不夠明確。被害人作為訴訟當事人之一,其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有同等的訴訟地位和對等的訴訟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人的權利規定得系統、完善、具體且貫穿於不同訴訟階段,便於操作。相對而言,刑事訴訟法僅對被害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列舉了訴訟代理人的範圍,沒有涉及訴訟代理人的權限,使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與被告人的辯護人的權限不對等、不均衡。

  2、被害人申訴的條件過於嚴格。現行的刑事訴訟法雖賦予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生效判決的申訴權。但其規定被害人申訴而引起法院重審的四種情形中「有新的證據證明原有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和證明「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兩項,由於被害人所處的地位,使其很難搜集到所需的證據,因此,通過申訴啟動重審是極為困難的。

  3、沒有賦予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其嚴重性、危害性程度遠高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傷害也更為嚴重。比如,嚴重暴力的犯罪如搶劫罪、綁架罪等,可能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精神與肉體的雙重傷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強姦罪對被害人的精神傷害同樣可能是非常嚴重的;侮辱罪、誹謗罪、誣告陷害罪等犯罪本身就是嚴重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隱私權等人格權利的刑事犯罪,對被害人的精神傷害更是不言而喻。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尚且賦予了被侵權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對被害人造成更為嚴重的精神損害的犯罪行為,被害人卻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種法律規定的邏輯性矛盾是非常尖銳的,而且,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依然得不到支持,無異於對被害人二次傷害。在被害人情緒極不穩定,對立矛盾尖銳的情況下,很容易誘發不穩定因素,給審判工作造成不利影響。

  在刑事被害人視野下,要創新社會管理,應該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積極推動刑事訴訟法不斷完善,進一步明確被害人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在法律準許的範圍內適當放鬆被害人申訴的條件,賦予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已經進一步完善了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加強了對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權利的保障,增加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明確賠償標準等,一是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三是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二)被害人損害賠償

  被害人損害賠償是指由於犯罪人的侵害行為給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造成財產、生命、身體、精神等各方面損失,因此犯罪人應對被害人或被害人近親屬進行損害賠償。被害人損害賠償方面在立法上仍很不完善,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並沒有對被害人損害賠償作具體而周全的規定,導致不少被害人家庭在遭受犯罪侵害後陷入生活更加貧困的境地,也使不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採取報復或走上不斷上訪之路,給社會管理帶來壓力。

  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筆者認為,犯罪分子被判處管制或假釋或宣告緩刑的,在管制或假釋或緩刑期間的個人勞動收入仍應承擔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民事賠償責任;犯罪分子在監獄服刑期間,參加勞動的收入應當由監獄管理機關扣除部分收入後轉交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犯罪分子被執行死刑的,其遺產首先應當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剩餘部分才開始繼承。

  近年來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諒解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被不同程度的採用,筆者認為,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諒解在被害人損害賠償方面有積極和明顯的作用。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諒解可以說是刑事被害人視野下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大舉措,這一創新對於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彌補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因犯罪造成的損失,減輕社會管理壓力有諸多益處。在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諒解過程中,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會基於自身的損失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只要犯罪人積極主動並全面的對被害人方面進行了賠償,如果得到了被害人方面的諒解,達成了刑事和解,司法機關可以對犯罪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是,也有不少人擔心,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諒解是不是有「用錢買刑」的嫌疑,在被害人相對犯罪人處於明顯弱勢的情況下,被害人的意志如果因為情況危急或生活所迫,無法意思自治,則可能會被迫刑事和解及諒解,由此造成二次傷害。確實,這種情況可能存在,但也不能就此因噎廢食,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諒解是一個重要的創新,這樣的創新需要勇氣,為排除那樣的擔心,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諒解可以先適用於一般的,只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對於特別重大的暴力犯罪或影響廣泛的刑事案件,限制適用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諒解。

  (三)被害人國家補償

  被害人國家補償是相對於被害人損害賠償而提出的概念,它是指,為使不能從犯罪人或者應負責任人那裡得到賠償或充分賠償的被害人的損害得到彌補,而由國家進行補償的制度。根據被害人國家補償的定義可以得出,在被害人保護方面,被害人國家補償與被害人損害賠償有前後之分,有主次之分,雖然它們追求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實現被害人保護,但被害人國家補償有救助的性質,是國家對特殊的一部分刑事被害人給予的補償,在功能上是對被害人損害賠償制度的一種補充和完善。如果被害人的損失在被害人損害賠償中已完全得到彌補,生活狀況沒有陷入困境,那就不能取得國家補償,相反,如果被害人的損失在被害人損害賠償中沒有得到彌補或充分彌補,以致生活狀況明顯惡化,陷入困境,那麼國家就應該對這部分被害人實施補償,改善他們的生活,給予特殊的救助。

  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應該是政府救助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一,從現實情況來看,許多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後,在勞動能力,身體及精神狀況,智力水平等都會或多或少的降低,給自身及家庭帶來諸多不利影響,若因此生活陷入困境,國家有責任承擔救助的義務。第二,從理論依據來看,一是國家將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納入公權範圍,交由檢察機關行使,權利和義務總是對等的,同樣應承擔起對被害人救助的義務;二是國家是為公民服務的,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如果沒有做到這些,理所當然應該承擔給被害人補償的國家責任。第三,從世界發展方向看,由國家給刑事被害人以必要的救助,是國家經濟發展,社會文明、民主、進步的重要標誌。

  當然,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要真正實施,還有許多要認真思考的具體問題,比如被害人國家補償的主管部門和實施機關,補償的對象及補償金額的標準,補償的方式等問題,所有這些問題,都需要社會管理的勇敢創新。筆者認為,補償的對象應該考慮兩點:①遭受犯罪造成重大身體傷害或身心健康損害的受害者。②由於這種受害情況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體殘障,以致其本人或家屬,特別是被撫養人生活貧困。補償金額的標準是能使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的生活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補償的方式可以是通過設立專門基金的辦法對被害人進行補償。

  在被害人國家補償方面,江西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等8機關於2009年11月3日聯合向全省印發了《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

  該《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則:一是救急解困原則,救助具有補充性、撫慰性和應急性;二是救助以一次性為原則,即依法對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實施救助後,同一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一般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重複申請救助;三是在保證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監督到位的前提下,救助資金的審批、發放程序要便捷,以利於刑事被害人困難的及時解決。

  《實施辦法(試行)》還規定了救助的具體標準,對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救助數額,以案件管轄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在36個月的總額之內。特殊情形的,需報上一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審批。確定具體救助數額時,應綜合考慮,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造成的實際損害後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實際民事賠償情況;刑事被害人對案件發生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小;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家庭經濟狀況等情況。《實施辦法(試行)》也規定了救助的辦理程序等問題,明確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啟動,以辦案機關依職權提起為主,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申請為輔。

  江西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等機關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在被害人國家補償方面,對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化解社會矛盾,保障刑事被害人權益有積極作用。

  (四)被害預防

  被害預防是犯罪學理論中一個重要的概念,它是指以被害人為本位的預防,即根據被害人的個性特徵,誘因條件,危險環境等因素,從刑事被害人角度,提高警惕,增強防範意識,創造優勢條件和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使自己不致成為犯罪的被害人,從而預防和減少被害。

  被害預防作為被害人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它既是被害人的義務,也是被害人的權利,因為保護自己,避免受害是自身本能的生存需要,而我們又都是社會的人,國家保障公民的一切合法權益,因此被害預防又是我們的權利。要從刑事被害人視野下創新社會管理,更強調被害預防是一項權利,國家應給個人和社區創造優勢條件和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落實好被害預防。

  個人角度被害預防,一是應該在教育方面有所創新,應該將被害預防作為學生的一項基本常識和能力納入到學校教學及有關教科書本中,讓被害預防不再是一個陌生的詞彙。二是可以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傳播有關被害預防的知識,介紹被害預防的方法,例如,2012年5月3日浙江公安利用網絡發布的一條官方微博「夏季女性防走光秘籍」以及網絡上出現的防盜、防搶、防騙等秘籍都是非常有效的被害預防措施。三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重視被害預防,減少犯罪的誘因條件,遠離危險環境,不給犯罪侵害有可乘之機。

  社區角度被害預防,社區作為我們生活的一個基本社會組織,人數一般較多,且大多是相對開放的,人口流動較頻繁,因此社區裡也常發生犯罪活動。在社會管理中,給社區創造優勢條件和採取有效的措施,將在相比個人更大的範圍減少犯罪誘因條件和危險環境,對做好被害預防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一是要實行社區人口情況登記制度,對社區人口的組成情況有所了解,在被害預防方面才能因人而異,有所側重,比如,一家只有老人和小孩居住的情況,則應重點預防詐騙、盜竊或搶劫等財產型犯罪侵害,而對只有單身女性居住的情況,則還應重點預防猥褻、強姦等人身傷害型犯罪侵害。二是要關注社區社會生活環境,因為犯罪行為經常是有誘因的,應該從整個社區生活環境入手,減少犯罪的暗示性因素,一個照明等監控設施齊全尤其是夜間照明良好、進出門檢查等安全保衛制度完備、住宅防盜門窗牢固的社區,在預防被害方面一定遠勝過於各項設施及制度均不齊全的社區。三是城市社區治安方面,良好的治安能極大的威懾和預防犯罪,公安部門應加強對社區治安的力度,經常性的社區巡邏並檢查社區治安情況,實行包片治安的方式,將社區的治安落實到明確的公安民警,將社區治安民警的姓名、照片、職務、聯繫方式等張貼於社區內,向社區成員公布。

  四、結束語

  以上是筆者對刑事被害人視野下社會管理創新的一些粗淺認識,由於刑事被害人視野下社會管理創新是社會管理體系中一個較大的方面,一定還有許多筆者不曾思考或思考不夠深入的地方。希望刑事被害人能真正受到立法及社會管理的關注,不再只是「被遺忘的人」,因為遭受犯罪已是十分的不幸,如果國家和社會再不給予必要的關注和救助,他們也許會陷入失望甚至絕望的境地,無異於受到第二次傷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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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光中、丹尼爾·普瑞方延:《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樊學勇:《關於對刑事被害人建立國家補償制度的構想》,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7年第6期

【4】(德)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著,許章潤等譯:《國際範圍內的被害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5】粱玉霞:《刑事被害補償爭議》,載《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

【6】《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

(作者單位: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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