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刑事、商事、稅務律師,安克讓律師
一、因犯罪遭受物質損失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根據我國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被害人的財產被犯罪行為人非法佔有、處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只能通過追繳退賠程序挽回損失。
比較典型的是民間借貸案件,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有的已經被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認定構成非法集資犯罪並對該筆借款作出處理,但很多時候受害人仍會依據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法院則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駁回起訴。如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終7719號二審民事裁定書判決主文:
「本院經審理認為,齊某生以其與河南省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繫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河南省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代償本金及利息。由於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已認定該民間借貸行為構成非法集資犯罪並對該筆借款作出處理,齊某生可通過刑事追繳、追贓、退賠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故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審裁定駁回齊照生的起訴,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二、因犯罪遭受物質損失的刑法保護
誠然,被害人財產被非法佔有處置的,如果法院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則被害人可通過刑事追繳、退賠程序來保護其合法權益,但如果法院刑事裁判文書中未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內容,被害人又不能通過民事訴訟維護權益的情況下,其權利如何得到救濟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法六十四條適用問題的請示,做出[2013]22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批覆內容為:「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註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審法院未在判決主文中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屬於漏判,系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刑訴法二百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三、刑事判決未寫明追繳、退賠的救濟途徑
通過以上簡述,被害人可根據案件生效情況採取不同的救濟途徑:
1.判決未生效,可請求檢察機關抗訴
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2.判決已生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刑訴法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綜上,在侵財犯罪中如果被害人的財產非被犯罪行為人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若原審法院未在判決主文中寫明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判決未生效的可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請求,若判決已生效,可向法院或檢察機關提起申訴,要求重新審判。
本文僅是從被害人角度針對侵財犯罪中法院判決主文遺漏追繳、責令退賠內容屬於適用法律錯誤而進行的論述,除此之外,遺漏對犯罪行為人並處沒收財產、罰金等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均可提起申訴並要求重新審判。
附相關案例:
1. 扶溝縣人民法院(2018)豫1621刑再2號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王某香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對定罪量刑部分應予以維持,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罰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上訴法律規定,原審判決主文,未對罪犯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的財產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受害人無法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其合法權益。故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成立,原判應予以更正。
2.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7)豫0102刑再3號刑事判決書
本院再審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劉某的行為屬於侵財犯罪,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對劉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的財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但原審未在判決主文中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內容,屬於漏判,應當予以補充判決。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予以採納。
3.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9刑再3號刑事判決書
關於抗訴機關提出原判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漏判責令被告人潘某軍對非法佔有的被害人財產予以退賠的判項的抗訴意見,根據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的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註明。故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及定罪量刑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
4.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14刑終141號刑事判決書
關於抗訴機關稱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不當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原判沒有並處沒收財產,對犯罪所得財物未予處理不當。抗訴意見於法有據,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