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犯罪中,「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投資如何收回
非法集資犯罪中,「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投資如何收回?
對於非法集資,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但是對於什麼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中「被害人」的權利以及參加刑事訴訟活動卻知之甚少。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其實就是非法金融機構開展非法金融活動的行為總和。
一、非法集資案件中,是否存在「被害人」
對於被害人的稱謂常見於自然犯罪案件中,比如詐騙罪、故意傷害罪等案件中,對於此類案件,被害人或其家屬有權利參加刑事活動,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在非法集資類案件中,是否存在被害人,這個基本的概念我們需要搞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高檢會〔2019〕2號)中規定,集資參與人,是指向非法集資活動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資類案件中,其實不存在被害人的稱謂,正確的稱謂應當定義為「集資參與人」。既然定義為這個稱謂,其訴訟地位自然也就確定了。
二、集資參與人是否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如果不是被害人,則不具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地位。在非法集資類案件中,因為投資者不是被害人,只是集資參與人,故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高檢會〔2019〕2號)中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及時公布案件進展、涉案資產處置情況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集資參與人可以推選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視案件情況決定集資參與人代表人參加或者旁聽庭審,對集資參與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請求不予受理。
三、集資參與人不參加訴訟,投資如何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高檢會〔2019〕2號)規定,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歸集涉案財物,為統一資產處置做好基礎性工作,及時查明涉案財物,明確其來源、去向、用途、流轉情況,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並製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設立明細帳,在扣押後立即存入辦案機關唯一合規帳戶。
辦案機關應依法移送、審查、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判決後,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在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統籌協調下,做好涉案財物清運、財產變現、資金歸集、資金清退等工作。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根據前述規定,集資參與人投資實現的處理方式非常清晰,就是在刑事案件中,由法院判決追繳和責令退賠,如果涉案財物不足返還的,則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