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專注於企業家及高管職務犯罪、經濟金融犯罪辯護和刑事風險防控研究。
本文導讀:非法集資案件,通常屬於複雜型的刑民交叉類案件(與民間借貸、債權糾紛等密切關聯)。這樣一來實踐中就會涉及到很多問題:比如:
民間借貸行為被認定非法集資後,債權人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嗎?非法集資的案涉財物同時是民事糾紛的爭議標的物,那麼此時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應當如何進行?非法集資案件中存在第三人的擔保合同,債權人可否直接起訴擔保人承擔責任?本文對此展開分析——
1、民間借貸行為被認定非法集資後,債權人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嗎?
這裡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如果該借貸行為參與了非法集資犯罪,同屬一事實的;一種是該借貸行為與非法集資犯罪僅存在關聯,但不同屬一事實的;——前者的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時債權人將無法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
——後者的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時債權人可以正常提起或進行民事訴訟(可能會存在先處理刑事案件、民事中止審理的情況)。
相關法律依據:《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民間借貸行為被認定非法集資後,債權人無法提起民事訴訟——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非法集資案件是涉眾犯罪案件,屬於公訴案件。
對於此類案件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會在訴訟終結後,按照比例返還集資參與人。
——一方面是考慮到可能會出現部分集資人等待退賠、部分提起訴訟的混亂情況;另一方面也是出於此類案件涉及人數眾多司法資源有限的考慮。
2、非法集資的案涉財物同時是民事糾紛的爭議標的物,那麼此時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應當如何進行?
關於這種情況,常見的一種情形:張三通過集資詐騙取得財物後,該筆財物又涉及其他民事合同糾紛,這樣一來兩個案件事實之間是獨立的,但是非法集資涉案財物本身又是民事糾紛的爭議標的物。
——那麼此時民事訴訟上來看,根據上述第1點中提到的:此時根據先刑後民原則——可能會被中止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150條關乎訴訟中止的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訴訟中止」。
——而執行程序上來看,則要等刑事案件結束,退賠程序開展後才能繼續執行。
同時執行順序,也會按照有關執行規定來進行: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
也就是民事債務的執行順序是排在退賠被害人損失之後的。
3、非法集資案件中存在第三人的擔保合同,債權人可否直接起訴擔保人承擔責任?
在很多集資詐騙案件中,集資人借款人之間除了借款合同,還有存在第三人的擔保合同。
此時依據《2015借貸規定》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也就是此時債權人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向擔保人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擔保人是否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還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
如果借貸雙方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那麼此時雙方籤訂的借款合同系無效,與此同時擔保合同也系無效——擔保人無需擔責。反之則雙方籤訂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效——擔保人需承擔連帶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