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司法 ,作者李群群
轉自:法語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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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2019 年北上廣深法院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民事一審裁判書的類型化分析
二、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程序適用的原則
三、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民刑並行程序適用的具體規則
四、理順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民事與刑事程序協調機制
結語
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刑民交叉程序研究
——以2019年北上廣深法院相關民事一審裁判書為切入點
本文刊登於《人民司法》2020年第16期
作者:李群群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民交叉問題作為交叉學科的重要分支,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張明楷教授認為,程序上的刑民關係是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在時間上與重要性上的關係問題。誠然,刑民交叉問題的程序適用規則在司法實踐中佔據至關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不容小覷。
一、2019 年北上廣深法院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民事一審裁判書的類型化分析
北上廣深系我國經濟最發達的省(直轄市)、市,其民間借貸活動也較活躍,北上廣深法院的審判水平應該說在全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筆者選取上述法院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民事一審裁判書進行實證研究。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民間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關鍵詞,再選取 2019 年時間段的基層法院民事一審裁判文書,最後確定北京法院 237 份裁判文書、上海法院 78 份裁判文書、廣州法院 11 份裁判文書、深圳法院 25 份裁判文書(共 351 份裁判文書)作為本次調研的樣本。
(一)數據分析
1. 裁判文書的類型。在 202 份裁定文書、149 份判決文書中,北京法院 237 份裁判文書含 152 份裁定書和 85 份判決書;上海法院 78 份裁判文書含 36 份裁定書和 42 份判決書;廣州法院 11 份裁判文書含 5 份裁定書和 6 份判決書 ;深圳法院 25 份裁判文書含 9 份裁定書和 16 份判決書。
2. 涉及的案由。351 份裁判文書的案由主要涉及以下幾種:民間借貸 244 份、保證合同 53 份、委託理財合同 45 份、買賣合同 9 份。
3. 裁判依據及適用程序。202 件裁定書的裁判依據均為1998 年 4 月 29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 [1998]7號,以下簡稱《7 號規定》)的第 11 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和 2015 年 9 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 [2015]18 號,以下簡稱《民借解釋》)第 5 條第 1 款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法院認為被告或第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在 149 件判決書中,有 52 件案件的被告辯稱其或第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則認為被告證據不足而作出民事判決 ;有 49 件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先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刑,而後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有 48 件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在民事起訴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處於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階段或刑事審判階段,法院繼續進行審理並作出民事判決。
4. 出現新類型案件。主要有網際網路金融借貸平臺、手機APP 民間借貸糾紛案,還有借委託理財之名行民間借貸之實的案件。
(二)在適用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1. 程序適用的原則不統一。同樣是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的審理,有的法院認為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作出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 ;有的法院則認為單一的民間借貸行為不能構成犯罪,繼續民事合同的審理作出民事判決。
2. 具體適用規則不明確,導致裁判尺度不統一,甚至出現不同法院對同一類案件的裁判結果大相逕庭。比如被告相同的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某一法院以第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而另一家法院則繼續審理作出民事判決。
3. 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關係不協調。(1)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民事權益保護問題。比如在保證合同糾紛案中,原告已經被列入被告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財產發還清單被害人中,其仍然提起民事訴訟。而有些案件的原告未列入被告或第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被害人退賠清單中,這些案件的原告後來也提起了民事訴訟。(2)由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缺失導致的容易讓民事被告鑽程序空子問題。由於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涉及民刑程序的交叉,就容易導致民事被告往往以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為由,要求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從而逃避其民事責任的承擔。
二、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程序適用的原則
(一)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適用的基本原則
1. 先刑後民,即刑事程序優先,待刑事判決結果出來後再進行民事訴訟。這種模式與《7 號規定》第 11 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 2014 年 3 月 25 日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的「關於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 :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和《民借解釋》第 5 條第 1 款相符合。其優點在於:一是在法益保護方面體現公共利益保護的優先性,側重保護國家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有利於維護國家秩序 ;二是刑事訴訟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規則效力優於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證據規則,經過刑事訴訟採納的證據可以直接作為民事訴訟認定事實的依據 ;三是能夠保證刑事程序認定的事實與民事訴訟認定的事實相一致,確保司法統一性,維護司法權威。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其弊端也逐步顯現 :一是體現了公權優先的價值觀念,與現代法治理念不符 ;二是刑事訴訟耗時長,司法成本較高,漫長的等待時間不利於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救濟 ;三是容易被民事被告惡意利用,以刑事訴訟為藉口妨礙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2. 先民後刑,即民事程序優先,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以民事訴訟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其優點在於:一是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肯定並關注私權利的保護,符合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 ;二是展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維護刑法作為國家公權力懲治犯罪的最後一道屏障的救濟手段 ;三是民事訴訟中的財產賠償情況還能夠成為刑事訴訟中對犯罪人量刑從寬的考量依據,有助於減輕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其弊端在於:一是過分強調私權利的保障,不利於維護國家的有序秩序和社會的穩定和諧 ;二是由於民事訴訟的證據認定規則較刑事訴訟寬,因此可能出現民事事實認定與刑事事實認定的不一致,不利於維護裁判的統一性 ;三是容易矯枉過正,走向另一個極端,不利於維護司法公信力。
3. 民刑並行,即民事程序與刑事程序相互獨立、並行不悖,民事部分由民事程序進行審理,刑事部分由刑事程序進行審理。這種模式與《7 號規定》第 10 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和《民借解釋》第 6 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的規定相符合。其優點在於:一是體現了對國家利益與個人私權利的平等保護,有效平衡了兩者之間的關係;二是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相對獨立是適用民刑並行程序的出發點,能夠有效維護司法公正與司法權威,既做到對民事被告不偏不倚,也能保證對刑事犯罪人不枉不縱;三是有助於提高司法效率,有效壓縮當事人因訴訟花費的時間與精力,發揮最小公約數作用;四是充分賦予被害人以程序選擇權,讓其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選擇對其利益保護最為周到的程序。不可否認的是,任何一種模式都有其弱點,民刑並行模式也不例外。其弊端在於:一是容易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為兩種程序適用的裁判規則、證據規則等不同,可能會造成民事法官與刑事法官的重複用功,使本來就捉襟見肘的審判力量變得更加緊張 ;二是容易造成財產的難以執行,因為兩種程序分別進行,民事訴訟中的財產退賠情況就不能作為刑事訴訟中犯罪人的量刑情節,這種情況下容易引發犯罪人隱匿財產、轉移財產的負面效應,不利於民事判決的有效執行。
(二)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屬於事實牽連型刑民交叉案件,應適用民刑並行原則
依據法律事實重合程度的不同進行劃分,可以將刑民交叉案件分為法律事實競合型和法律事實牽連型。法律事實競合型,指引發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與引發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完全重合。法律事實牽連型,指雖然引發民事、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並不完全重合,但在構成要素方面存在部分重合、交叉的案件,可以是行為主體、行為內容、行為對象、行為後果的某一項或某幾項重合,但又不是法律行為的完全重合。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則屬於後者。
1. 單一的民間借貸行為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的一個環節。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看,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是其犯罪行為的主要表現。而民間借貸發生在特定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即便是存在若干個民間借貸行為,也難以成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行為,而是需要達到一定數量的民間借貸行為,如果民間借貸行為達到面向社會公眾、不特定對象實施的標準,才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行為的可能。也就是說,在行為內容方面,民間借貸案件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存在部分重合。
2. 特定的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害人中的滄海一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害的對象具有普遍性與不特定性,牽涉到的被害人範圍廣、人數多,而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原告,其作為出借人是確定的、特定的主體,同時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害人中的一分子,即在行為主體方面,民間借貸案件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存在部分重合。
3. 民間借貸涉及的借款資金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數額的組成部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數額個人要達到 20 萬元以上,而對於民間借貸來說,並沒有對出借人的借款金額進行限制,只要是借款人未歸還借款,就要追究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要達到刑事犯罪這個標準,可能需要發生一定數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所以在行為對象方面,民間借貸案件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存在部分重合。
因此,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符合《7號規定》第 10 條「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以及《民借解釋》第 6 條「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法律要素構成要件,應適用民刑並行的程序原則。
三、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民刑並行程序適用的具體規則
(一)民間借貸先立案,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民事案件應繼續審理
由於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屬於事實牽連型刑民交叉案件,其與事實競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後民程序處理原則是不同的,應適用《7 號規定》第 10 條和《民借解釋》第 6 條規定,即民間借貸先立案後發現屬於事實牽連型刑民交叉案件,法院在將涉嫌犯罪的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同時,民事程序應當繼續進行:
1. 民事程序的審查重點。法院應當圍繞借款合同的真實性、原被告雙方是否基於真實意思表示、借款利率的合法性、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影響民間借貸關係成立與否的構成要素進行審查。如果有保證人的話,還要審查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以及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同時還要預防虛假訴訟。
2. 民事程序的證據採信規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由出借人(原告)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由借款人(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尚未發生或者已經滅失。法官依靠高度蓋然性的證據採信規則,憑藉三段論的推理,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作出事實認定。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關於非法證據的認定規則,在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並不當然排除出有效證據範圍,在特定情形下民事法官可以採納非法證據的證明效力。
3. 民事程序適用缺席審理。在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適用缺席審判。這是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之一。雖然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不利於查清案件事實,但這種制度的設計初衷是避免因被告隱匿、逃逸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影響對原告的權利保障,同時也體現了程序公正,畢竟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4. 民事程序的財產保全。為了避免原告最後拿到生效判決卻難以執行,原告可以在民事起訴後第一時間啟動財產保全,甚至在情況緊急的時候可以提出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通過財產保全程序保障借款資金的可執行性。
5. 適用民事調解,符合條件的案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在原被告雙方都有調解意願的前提下,判決前還可以進行調解,甚至可以引入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調解方式結案的結果皆大歡喜,能夠避免作出判決導致敗訴一方的牴觸心理,也更有利於借款資金的執行,同時也契合「冤家宜解不宜結」的傳統觀念。一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通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減輕普通程序的訴訟壓力,既優化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又提高了司法便捷性與司法效率,更有助於節約當事人的司法成本,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二)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被立案偵查後提起公訴,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應分別適用刑事與民事程序,刑事部分適用刑事程序、民事部分適用民事程序進行審理
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分屬於兩種不同的權利救濟途徑,由於違反民事法律規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通過民事程序對個人私權進行救濟,因為擾亂國家金融秩序觸犯刑事法律規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通過刑事訴訟運用國家公權力對刑事犯罪進行制裁,兩種程序的適用規則截然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下面主要闡述刑事部分的程序適用規則,民事部分的程序適用規則如前所述。
1. 刑事程序的審查重點。刑事部分主要圍繞被告人是否面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公開宣傳、是否對被害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是否面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如果是親友或特定對象,就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認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方面,主要從犯罪數額、不特定對象的人數、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幾個方面考量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
2. 刑事程序的證據採信規則。在證據運用規則方面,法官對刑事證據的要求比民事證據更為嚴苛,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不能採取刑訊逼供的方式收集證據,通過竊聽、偷拍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證明標準方面,刑事程序遵循的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同於民事程序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3. 刑事程序不適用缺席審判。司法實踐中,刑事程序的模式是由公訴機關對抗被告人,被害人通常作為證人出席法庭,公安機關對其作的詢問筆錄通常作為證人證言列入公訴機關的公訴意見。在這種模式下,被害人不服刑事判決只能向公訴機關提起抗訴,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上訴,不同於民事訴訟的原告不服民事一審判決可以直接提起上訴的程序規則。同時,被告人最後陳述是刑事程序的獨有環節,因此,刑事程序不適用缺席審判。
4. 刑事查封、扣押、凍結程序。為了保障刑事判決的可執行性,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會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刑事強制措施。不同於民事程序的財產保全,這裡的查封扣押凍結必須是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後,且與刑事案件有關聯的財產,系公安機關依職權進行,無需被害人提供擔保。
5. 涉案財物的退賠退贓及量刑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案件還可以適用刑事速裁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通常包括判處刑罰和追繳違法所得責令退賠這兩部分,這裡就涉及涉案財物的處理。通常之所以會案發,就是因為借款人的資金鍊斷裂,涉案財物往往不足以清償被害人的損失,在此情形下,應優先清償有擔保的債權,在無擔保的被害人之間則按各自借款本金所佔比例進行退賠。法院也會根據犯罪人的退賠退贓、賠償損失之行為給予量刑優惠。這是否意味著承擔上述民事責任的情況對刑事責任有所影響?其實不然,犯罪人事後積極退贓退賠、賠償損失之所以能影響量刑,並非民事責任影響了刑事責任,而是犯罪人的上述行為反映了人身危險性的下降,故而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同時,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被告人是否認罪認罰、是否有從輕或減輕刑罰情節、量刑幅度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進一步壓縮刑事審理期限,提高刑事審判的效率。
(三)借款人被法院依刑事程序判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後,不影響出借人通過民事訴訟取得賠償的權利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應承受的,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根據刑事法律對該行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對行為人進行的譴責的責任。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確定地違反民事義務或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得被強制承擔的法律後果。正是由於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各自獨立,借款人不能以已經接受犯罪刑罰懲罰為藉口,而逃避其向出借人應當承擔的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責任。這一程序適用規則的確立即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
1.出借人在退賠清單所列的被害人中,但刑事退賠金額不能彌補借款本金的情形下,出借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許有人會質疑,通過刑事訴訟,在國家強制力的背景下都無法對被害人進行清償,那麼被害人通過民事訴訟,即便獲得生效判決又怎能得到執行?不可否認,在經過刑事訴訟的強制查封、扣押、凍結程序後,已對被告人的財產採取最大程度的措施,但是不能因此而剝奪了被害人的程序權利,被害人仍享有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權利救濟的合法權益。同時,刑事訴訟強制手段針對的是與刑事案件有關聯的財產,與刑事案件無關聯的那部分財產以及刑事判決後新發現的財產仍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執行對象。
2. 出借人在退賠清單所列的被害人中,但刑事退賠金額已經足額償還其借款本金,出借人仍然可以就借款利息提起民事訴訟。借款人被判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後,出借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原被告雙方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可以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有效。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 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
3. 出借人未在退賠清單所列的被害人中,在刑事程序終結後,其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在被告人會刻意隱瞞被害人的前提下,雖然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通常會發出尋找被害人的公告,但仍然可能存在遺漏被害人的情形。在刑事判決作出後,未列入退賠清單被害人名單中的出借人的權益如何得到保護?此時,刑事程序已經終結,不可能再啟動刑事訴訟,那麼,出借人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四、理順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民事與刑事程序協調機制
(一)原則適用民刑並行程序,但仍應注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些民間借貸案件,民事立案後,發現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後發現該案件僅是針對親友或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決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後決定不予受理,此時,就沒有啟動刑事程序的必要,仍然按照民間借貸糾紛適用民事程序進行審理即可。也有些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由於特殊原因或者特殊情形下,需要適用先刑後民或先民後刑的程序。因此,該類案件不能機械地照搬照抄適用民刑並行程序,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才能對症下藥。
(二)確立未列入刑事訴訟被害人清單的出借人在刑事程序終結後的實體權利救濟的程序規則。在出借人無法重新啟動刑事程序而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下,其將會面臨民事判決無法得到執行的不利後果,無形中剝奪了其應享有的刑事退賠權利的機會。面對這種情形該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可以將追繳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在被害人尚不明確的情況下,設立備用基金,啟動刑事補救程序,一旦發現有遺漏的被害人,一方面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進行退賠,另一方面也不影響其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三)將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疇,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公安機關先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後,發現涉及民間借貸糾紛,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也是訴訟經濟的體現,以免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遵循民刑並行的程序原則,將其中的刑事部分適用刑事程序進行審理,民事部分適用民事程序進行審理,最後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四)依法保障各方當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在民事、刑事程序中的各項訴訟權利。不管是民事程序還是刑事程序,對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應當是毋庸置疑的,不管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均享有正當的程序權利。比如在刑事訴訟中,儘管公訴機關可以代表被害人行使公訴權,但仍不應剝奪被害人的陳述申辯權,被害人仍然擁有在法庭上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
結語
儘管法律對於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的程序適用尚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基於該類案件屬於法律事實牽連型刑民交叉案件,鑑於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規則適用的差異性,應當適用民刑並行的程序原則,通過確立刑事部分適用刑事程序、民事部分適用民事程序的具體規則,二者並行不悖、不相混淆,同時理順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的協調機制,才能確保該類案件得到科學、公正、高效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