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信訪案件原因分析及對策

2021-01-09 正義網

  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基層檢察院的信訪工作,正確處理好人民群眾的涉法上訪案件,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成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 過程中必須進行認真思考的問題,邳州市檢察院進行了深入調查研判,並提出相應對策。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信訪案件的主要特點

  1、信訪人多為弱勢群體,且文化水平相對不高。近年來上訪者多數是認為公安機關處理不公或者對傷害類及交通肇事案賠償不滿,且多是農村最底層的群眾,大多生活貧困,無論是政治上、經濟上均處於弱勢地位。往往對法律不理解或僅僅是片面的理解,對於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或不切實際的想法往往聽不進不同意見。

  2、主要集中於故意傷害案件。此類信訪人大多是在司法機關處理傷害案件時,其解決期望與實際標準之間存在較大差距。信訪人希望從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對解決因傷害案件引起的一系列問題特別是涉及賠償問題一般都抱有比較高的期望值,但在解決過程中這些期望值達不到,就以上訪的形式來給對方或司法機關施加壓力。

  3、部分上訪者對上訪存在理解誤區。部分受害人把上訪作為解決問題的最終途徑,不相信接訪人員的任何解釋,企圖通過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方法解決自己合理或不合理的要求,一旦要求得不到滿足往往以重複上訪、越級上訪對檢察機關施加壓力。

  4、傷害類案件多為鄰裡糾紛,且主觀惡性都不大。對年度受理的侵犯人身權利案子的情況大致分析即可發現,傷害類案件佔全年案件總數的相當比例,而且大多數是農村鄰裡田地糾紛或言語不和引發的廝打,仔細分析即可發現幾乎所有的受害人本身都有過錯,有些甚至是「挑撥防衛」或者「挑撥傷害」,造成傷害後,受害人就心安理得的漫天要價加害人為了減輕罪責,不得不滿足其畸高的賠償額,由此造成一定負面影響。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信訪案件的原因分析

  1、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證據不紮實,存在個別案件性質認定不準確,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現象,說法釋理不到位,造成當事人不理解或者近親屬不理解,致使被害人一方上訪,造成訴訟程序無法順利進行。 個別案件承辦人辦案人工作責任心不強,對當事人態度冷漠,無形中激化了與來訪群眾的矛盾

  2、部分案件受害人民事賠償遲遲不能到位。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經濟能力有限,無法滿足被害人一方的賠償要求,導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或精神痛苦,引起被害人及其家人、親友的不滿,從而發生上訪。

  3、信訪人對國家法律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了解,特別對從輕處理犯罪嫌疑人難以接受。一些刑事被害人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從輕處理案件,存在偏激認識,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從輕處理,就認定是司法機關包庇犯罪嫌疑人。一些信訪人不管是否符合立案標準,認為只要報了案公安機關就必須立案。

  4、信訪不少存在「得理不饒人」的思想。基層傷害類案件多為鄰裡糾紛,當事人認識偏激,調解困難。當前輕微及過失性刑事案件是基層年度刑事案件的主體。這些案件中鄰裡糾紛導致的輕傷案件、酒後出現摩擦案件、年輕人一時衝動出現的傷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佔據相當大的比重。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很深的矛盾衝突,大都是因小事引起的摩擦。而且大多數是農村鄰裡田地糾紛或言語不和引發的廝打,仔細分析即可發現幾乎所有的受害人本身都有過錯,但造成傷害後,被害方往往反映激烈,害方有「得理不饒人」的思維觀念,「心安理得」的漫天要價,加害人為了減輕罪責,不得不滿足其畸高的賠償額,由此造成一定負面影響,並由此形成一種錯誤思想,以為只要自己被傷害,無論誰的錯,都可得到可觀的賠償,一旦在解決過程中這些「期望值」達不到,就以信訪甚至纏訪的形式來給對方或司法機關施加壓力。

  三、解決刑事案件被害人信訪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1、建立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對被告人確無經濟賠償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建立救助基金,適當給予經濟救助,幫助其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消除他們對社會的怨恨情緒。要加強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建設,明確救助原則、救助對象、救助條件、救助程序和救助金額。救助資金的保障應列入兩級政府財政預算,確保救助機制的可行性、持續性和長效性。應設立由檢察機關主導,民政、勞動、財政多部門參與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機構,把救助標準、方式、程序及救助資金情況向社會公開,被害人提出申請後,由救助機構進行評估研究,集體決議,書面通知並及時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受害人覆核複議,切實達到減少涉法涉訴上訪、減少社會對立情緒的目的。

  2、注重法理釋明規則,進一步完善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理告知制度。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很深的矛盾衝突,大都是因小事引起的摩擦。交通肇事案件更是過失犯罪,沒有主觀惡意。上述案件發生後,犯罪嫌疑人大都願意積極賠償來減輕處罰,受害的一方也願意得到經濟補償不願與對方結冤。

  一是注重法律釋明工作的重要性。受害人上訪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對從輕處理犯罪嫌疑人不滿,因此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具備從輕處理情節而決定對其從輕處理時,對案件性質進行釋明,把從輕處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以釋法說理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對於被害人及其親屬對從輕處理決定有疑問的,接待人員要認真聽取意見,耐心做好法律宣傳、政策解釋、思想疏導等工作,使其充分理解和信任司法機關從輕處理決定的公正性,應當讓受害人認識到即使加害人被依法判處,當前法定賠償數額並不多,受害人未必會獲得超額賠償,且執行有一定難度。在當前在分析雙方過錯及案件後果的基礎上對信訪人曉以利害,敦促其和解或者息訴罷訪,會讓對方心悅誠服,而不應一味應付甚至訓斥。

  二是創新說理機制,提高信訪人的法律認知力。對於不構成犯罪,無立案必要或不夠立案條件的案件,要耐心做好對當事人釋法說理工作,在文書說理和口頭說理的基礎上,對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和疑難案件,可採取邀請律師介入答疑,邀請當事人、承辦人、人民監督員等召開釋法說理座談會等形式,提高說理針對性。另外,針對身體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損失的被害人,還應當告知其相應的合法救濟途徑,引導被害人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並從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提高檢察機關執法社會效果和公信力。

  3、進一步加強法律監督力度,切實做好偵查監督工作。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偵查監督的職能,對公安機關應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以及不該立案而立案、違法插手民事經濟糾紛以及久拖不決的案件要加強監督,堅決依法糾正,並定期對行政違法案件構成刑事犯罪未移送立案等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切實做到善於監督、敢於監督、注重實效。要根據法律監督的具體情況及時對被害人做出相關解釋,切實保障被害人知情權。

  4、落實首辦責任制,提高初訪息訴率,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在初信初訪階段解決問題,既能杜絕越級訪的發生,也極大節約成本。對涉檢初信初訪問題,基層院要切實落實「首辦責任制」,對信訪案件做到誰接訪,誰負責,誰辦理,誰負責,實現信訪案件「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轉變執法理念,克服重辦案、輕接待思想。要正確認識到做好信訪工作也是執法為民的重要體現,尤其是對於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有理信訪,不能因為怕「辦錯案」不予解決問題。要樹立「息訴也是辦案」理念,對待來訪群眾做到熱心、耐心、細心、誠心,幹部群眾一樣,初訪再訪一樣,不敷衍塞責,避免激化矛盾。在基層司法實務中,案發後受害方態度往往非常激烈,甚至有「不置加害人於死地」不罷休的念頭。此時在聽取受害方意見及加害人委託人意見,不能單聽一方的片面之詞,應當保持理性、平和、文明的執法理念。建議或者敦促雙方平和理性的協商,促使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諒解或者息訴。

  5、建立涉檢信訪長效機制,推動涉檢信訪工作法制化、規範化。

  一是嚴格按照案件辦理流程,創新管理機制。專人專項抓信訪案件辦理工作,及時對受理分流的案件進行督辦、催辦,同時暢通信息渠道,建立涉檢信訪預警機制,促進涉檢信訪工作的開展。提高辦案質量,優化工作資源,縮短辦案周期。

  二是強化責任,適時回訪。回訪是涉檢信訪工作中的重要一環。該院對涉檢信訪案件不是簡單的結案了事,而是從辦案效果、維護穩定、促進和諧方面著眼,堅持案件回訪制度,適時對案件當事人進行回訪,有效地防止再訪、纏訪案件的發生。

  作者單位: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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