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檢融合之後,海關的職能在表面上是在緝私、監管、徵稅、統計四種職能之外增加了檢驗檢疫方面的職能。實際上,檢驗檢疫所涉及到的業務鏈條、業務主體非常複雜、多元,貿易合規方面的風險也比較高。概括而言,檢驗檢疫合規涉及進出口商品檢驗、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國境衛生檢疫和進出口食品安全四個領域。以下,結合具體案例作簡要介紹。
一、進出口商品檢驗合規風險與海關行政處罰
在進出口商品檢驗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範對行政相對人設定了許多法定義務,這一領域也存在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一些技術標準、行業規則。在辦理海關手續時,行政相對人需要準確、全面,具備相當的關務水準,否則可能因違法被海關處罰。
典型案例一:2019年4月10日,某服裝連鎖店有限公司委託某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批,由司機鍾某駕駛粵ZEXXX港貨車承載,從W海關進境中控查驗。報關單號53202019120211XXXX、53202019120211XXXX、53202019120211XXXX、53202019120211XXXX、53202019120211XXXX、53202019120211XXXX、532020191202110824、532020191202110787、532020191202110834經查發現以下異常:1. 報關單53202019120211XXXX申報的第5項、第6項、第7項、第15項、第16項、第17項、第18項貨物均為"女裝針織套頭衫",品名不符,實際為"女裝針織T恤",稅號申報不符,申報商品稅號均為6110200090,實際商品稅號均為6109100022,稅號6109100022為法檢稅號,涉及商品未報檢。2. 報關單53202019120211XXXX申報的第9項、第10項、第11項貨物均為"女裝針織套頭衫",品名不符,實際為"女裝針織T恤",稅號申報不符,申報商品稅號均為6110200090,實際商品稅號均為6109100022,稅號6109100022為法檢稅號,涉及商品未報檢。3. 報關單53202019120211XXXX申報的第15項、第17項、第18項、第19項、第20項、第21項貨物均為"女裝針織套頭衫",品名不符,實際為"女裝針織T恤",稅號申報不符,申報商品稅號均為6110200090,實際商品稅號均為6109100022,稅號6109100022為法檢稅號,涉及商品未報檢。4. 報關單53202019120211XXXX申報的第5項、第13項、第14項、第15項、第16項、第17項、第18項貨物均為"女裝針織套頭衫",品名不符,實際為"女裝針織T恤",稅號申報不符,申報商品稅號均為6110200090,實際商品稅號均為6109100022,稅號6109100022為法檢稅號,涉及商品未報檢。
典型案例二:2019年5月7日,當事人委託某報關報檢服務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雲母粉一批,從W口岸入境,由港車粵ZHSXX港承載,中控查驗。報關單號52172019117910XXXX,艙單號110020292XXXX. 經查,發現以下異常:1、發現未申報貨物丙烯酸樹脂2桶(21L+22L,共43L,SAYERLACK牌,為危險品),水性樹脂1桶(5KG,eps牌);2、報關單第2、4、5、6項催幹劑、稀釋劑及色漿,屬於《危險化學品目錄》內商品,未報檢且未貼中文標籤,屬於危險化學品。
在進出口環節,行政相對人對於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負有如實報檢的法律義務。但在此方面,由於商品的複雜、多元,商品歸類、報檢水準及合規意識等因素影響,行政相對人還是比較容易產生一些違法問題,以上兩個案例即是如此。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商檢機構報檢。以上兩個案例中,第一個案例中的當事人因商品歸類錯誤,將部分法檢稅號商品歸類為非法檢稅號商品,第二個案例中的當事人危險化學品,未報檢且未貼中文標籤,均構成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違法行為。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海關可以依法對以上兩個案例中的當事人予以處罰。
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合規風險與海關行政處罰
動檢疫是防止、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生產和人體健康,保障動物、動物產品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有關進出境的動植物檢疫相關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主席令第5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令第206號)以及和原國家質量總局發布的部分檢驗檢疫方面的部門規章和相關文件。此外,還存在SN/T 2295-2009《進出境大中動物現場檢疫監管規程》、SN/T 2804-2011《進出口乳及乳製品檢驗規程》、SN/T 3772-2014《進境寵物食品檢驗檢疫監管規程》以及SN/T 2858-2011《進出境動物重大疫病檢疫處理規程》等標準。實務中,以上標準由海關總署和原質檢總局發布實施,既有針對動植物大類的檢驗檢疫要求制定的標準,也有針對具體細分產品的檢驗檢疫要求。以下,結合具體案例對其中的合規風險及海關行政處罰作簡要分析。
典型案例一:2019年4月11日, 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批,由司機蕭某駕駛粵ZHUXX港貨車承載。該車承載報關單1份,53202019020509XXXX。4月11日,海關查驗異常,情況如下:報關單共15項,所查貨物為第1、2、3、4、5、8、14、15項商品,查驗異常,第1項申報出口綠化花樹苗120株,實際出口1120株;第12項申報出口塑料制盆栽箱1500千克,實際未出口,涉案貨值約為2500港幣;另有木花架100千克,吊燈15個,蝴蝶蘭15株(未報檢)出口未申報,檢查車體箱體未見異常。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W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陳述報告》、《報關單證》、《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典型案例二:2019年3月6日,某貿易有限公司委託某報關服務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W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批,由司機單某駕駛粵ZETXX港車承載。該車載貨清單號為:110016795XXXX,報關單號為52072019107902XXXX。經查驗,核對車牌,檢查車箱,未見異常。所查貨物為第1、2、3、4、5、6、7、8項。分別拆開一項進行查驗與申報相符。另查驗發現異常,該單發貨企業名單未在《境外寵物食品註冊生產加工企業名單》範圍內,不允許進口。同時無法提供衛生證書、產地證書、放射性檢測證書正本,沒有中文標籤。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W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陳述報告》、《報關單》、《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以上兩個案例中,第一個案例涉及出境檢疫,第二個案例涉及進境檢疫,兩個案例中的當事人所進出口貨物存在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規範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條規定,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第二十條規定,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出境前需經隔離檢疫的動物,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檢疫。第二十一條規定,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或者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準予出境;海關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籤發的檢疫證書或者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方法作除害處理的,不準出境。
第一個案例中的當事人所出口貨物涉及報關單共15項,經海關查驗,其第1項申報出口綠化花樹苗120株,實際出口1120株;第12項申報出口塑料制盆栽箱1500千克,實際未出口;另有木花架100千克,吊燈15個,蝴蝶蘭15株(未報檢)出口未申報。該行為屬於報檢的動植物產品與實際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第二個案例中的當事人所進口商品為寵物食品。根據《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海關總署對允許進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生產企業實施註冊登記制度,進口飼料應當來自註冊登記的境外生產企業。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並達到與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等效要求,經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向海關總署推薦。該案中,當事人所進口寵物食品屬於以上法律規範所規定飼料的範疇,境外寵物食品企業應當獲得海關總署的註冊登記,當事人該單寵物食品發貨企業名單未在《境外寵物食品註冊生產加工企業名單》範圍內,企業未辦理檢疫審批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條的規定,海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三十九條(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三、國境衛生檢疫合規風險與海關行政處罰
海關是在出入境環節實施國的行政機關。從法律角度來說,國境衛生檢疫是依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而進行的一種執法行為。在此方面海關代表國家行使衛生主權。同時,由於國境衛生檢疫工作在國際法層面依據的是《國際衛生條例(2005)》這一國際法,具體實施時既要體現國家主權和中國特色,又要兼顧國際通行規則,採取國際認可的衛生控制措施,海關在履行傳染病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等職責時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涉外性,需要行政相對人在合規領域予以關注。以下,結合具體案例對此作簡要概括。
典型案例一:當事人於2018年8月2日、8月3日向S海關駐S出口加工區辦事處申報進口兩批電動平衡車(單號53392018139052XXXX、53392018139058XXXX,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原產地中國)。11月2日,海關工作人員在對當事人開展維修企業能力審估現場考核時,發現該兩批貨物未申報衛生檢疫處理。當事人的行為屬於入境廢舊物品未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上事實有《監管記錄》、《查驗記錄》及照片、《調查筆錄》等證據證實。
典型案例二:2019年4月18日,當事人委託某報關報檢有限公司以電商貿易方式向W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貨物,貨物名稱:跨境電商商品一批。由司機容某駕駛粵ZSWXX港貨車承載,該車載貨清單號為5100418548XXXX。4月23日,經W海關檢查發現異常:該載貨清單申報的1276項跨境電商的貨物,實際均未出口,另有舊服裝等(其中:舊服裝168包,淨重5040千克;舊鞋子164包,淨重5740千克;舊包包16包,淨重480千克;吊牌48箱,淨重300千克;保護皮套20箱,共1000個;電源插頭21箱,共3150個)共計7項物品,貨值人民幣54360元,出口未報關未申報衛生檢疫,當事人未申報衛生檢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W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陳述報告》、《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出進境載貨清單》、《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以上兩個案例,第一個案例涉及進口廢舊物品未報檢,第二個案例涉及以跨境電商方式出口舊服裝未報檢,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規範。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入境、出境的貨櫃、貨物、廢舊物等物品。在到達口岸的時候,承運人、代理人或者貨主,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並接受衛生檢疫。對來自疫區的、被傳染病汙染的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或者發現與人類健康有關的齧齒動物和病媒昆蟲的貨櫃、貨物、廢舊物等物品,應當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必要的衛生處理。兩個案例中當事人的進口、出口行為違反以上法律規範。海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十)項、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結合當事人的具體違法情形予以處罰。
四、進出口食品安全合規風險與海關行政處罰
在進出口食品領域,海關負責擬訂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和檢驗檢疫的工作制度,依法承擔進口食品企業備案註冊和進口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按分工組織實施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工作。依據多雙邊協議承擔出口食品相關工作。海關總署負責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海關總署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近年來,隨著我國在食品安全領域法治化程度的逐漸提高,進出口食品各環節的合規要求也越來越嚴格。以下,結合具體案例對此予以介紹。
典型案例一:2019年5月27日,當事人委託某供應鏈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D海關申報進口紅酒一批,申報數量合計10372.32千克,總價148176澳大利亞元。2019年5月29日,S海關查驗人員根據施檢指令要求對該份報關單實施查驗,發現食品中文標籤未加貼,指令當事人將貨物運至海關認可場所進行技術整改,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使用。2019年6月12日,在對該單中文標籤整改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時發現該批貨物已在未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未向海關報備的情況下,離開認可倉庫。當事人的行為,未遵守"進口食品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的規定,違反了《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以上行為有當事人情況說明、S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調查筆錄等為證。
典型案例二:2019年3月26日,N海關發現當事人某畜產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出口鹽漬豬腸衣。2019年4月3日,N海關對當事人涉嫌的該違法行為予以立案,並組成案件調查組進行調查。經N海關調查:當事人委託N市某腸衣廠分別於2019年3月5日、3月8日、3月14日就出口至德國、英國的3批鹽漬豬腸衣(HS編碼:0504001100)向N海關申請出境貨物檢驗檢疫,出境貨物檢驗檢疫申請編號分別為21900000068XXXX、2190000007XXXX、21900000080XXXX,重量、貨值分別為14700千克、277920美元;16170千克、221846美元;17430千克、212175歐元。上述貨物申報的生產單位註冊號為321160XXXX,許可證/審批號為3200/05058,均為N市某腸衣廠。經調查,上述貨物實際為當事人生產,當事人未取得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經計核,上述鹽漬腸衣價值分別為1877571.94元、1498747.21元、1625727.29元,合計人民幣5002046.44元。2019年5月13日,當事人向N海關繳納保證金人民幣150000元作為擔保。以上事實有查問筆錄、詢問筆錄、查驗記錄、出境貨物檢驗檢疫神清、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發票、提單、裝箱單、腸衣質量可追蹤記錄表、出口腸衣廠檢結果表、原料進出庫一覽表、車間每日生產產品數量統計表、成品入庫記錄單、供貨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合作協議、提單收訖情況、情況說明、收取擔保憑單、海關保證金專用收據、授權委託書、當事人營業執照、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計核證明書等為證。
在我國,進出口食品的流程較為複雜,相應的法律要求較高,行政相對人對此領域的合規關注點僅僅停留於通關環節是遠遠不夠的。以上兩個案例,第一個案例涉及進口食品,第二個案例涉及出口食品,某種程度上可以反映出進出口食品領域法律要求的具體特點。
第一個案例中,進口商在進口食品環節負有依法報檢、中文標籤合規審查等法律義務,未依法履行上述義務的,可能構成違法,會受到海關的懲處。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進口食品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根據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70號《關於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籤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進口商應當負責審核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籤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進口預包裝食品被抽中現場查驗或實驗室檢驗的,進口商應當向海關人員提交其合格證明材料、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籤原件和翻譯件、中文標籤樣張及其他證明材料。第一個案例中,當事人所擬進口食品未加貼中文標籤,依法需要接受整改。當事人在接受整改期間,未依法嚴格整改,且在未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未向海關報備的情況下,將該批貨物帶離認可倉庫,構成違法,海關可以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第二個案例,食品生產企業出口食品需接受海關的嚴格監管。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關於發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和產品目錄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1年23號)明確將"腸衣類"列入實施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的產品目錄。因此,出口腸衣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未依法履行備案法定義務的,其產品不予出口。該案中,當事人在未取得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以N市某腸衣廠的名義,將當事人生產的腸衣向N海關申報出口,該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的違法行為,海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