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海關網站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深圳前海海關對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曼科技」) 作出處罰,因其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而擅自使用。
2019年5月31日,當事人哈曼科技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一批次桌面視頻電話,並在廣州機場海關完成輔檢,按要求應持相關單據前往前海海關完成目的地檢驗。該批貨物申報檢驗檢疫編號為119000003794539,報關單號為514120191419158393,申報進口貨物為桌面視頻電話,數量為5臺,品牌為polycom牌,型號為Trio 8500,申報商品編碼為8517180090,貨物申報貨值為860.9美元。
經海關查證,確認哈曼科技對上述貨物未經檢驗即使用。商品編碼8517180090項下商品屬於法定檢驗商品。哈曼科技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而擅自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哈曼科技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前海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企業解釋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詢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深圳前海海關對哈曼科技罰款人民幣280元。
哈曼科技成立於2004年9月30日,為哈曼(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旗下全資子公司。其股東結構如下:哈曼(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持股100%。
資料顯示,哈曼業務涉及音響及信息娛樂產品,為汽車工業,消費者,及唱片工業,廣播電視機構,電影工業娛樂演出業各類大型場館,設計、製造及提供高端的音響設備及全面的信息娛樂解決方案。哈曼國際成立於1952年,總部位於美國華盛頓,紐約證交所上市公司縮寫「HAR」。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二條: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接受商檢機構對進口商品的檢驗。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並出具檢驗證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准文件,向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通關放行後20日內,收貨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不準使用。進口實行驗證管理的商品,收貨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驗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實施驗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擅自銷售、使用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於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或者擅自銷售、使用應當申請進口驗證而未申請的進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