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

2020-12-22 廣東省人民政府網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14年11月14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七四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特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駕駛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公安、司法等機關的特種車輛違反本條例的,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

  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違法行為,經交通警察指出後,行為人能及時糾正的,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對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對多次實施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加重處罰。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八條

  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機動車道內兜售物品或者散發廣告的。

  第九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駕駛改裝、加裝動力裝置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三)駕駛不符合相關標準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四)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道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動力裝置。

  送餐、快遞等企業員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有上述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一個月累計達三人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該企業相關信息,並責令其加強對員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第十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實施道路臨時停車收費的路段違法停車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製定具體的執行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佔用導流線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佔用專用車道行駛的;

  (三)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時佔用人行橫道、黃方格停車的;

  (四)違反禁行、限行規定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六)十二周歲以下兒童乘坐在副駕駛位置,或者四周歲以下兒童乘坐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兒童安全座椅的;

  (七)手持使用電話、電子設備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或者其他不按規定讓行的;

  (二)進入導向車道後變更車道或者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三)遇有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強行超車或者佔用對向車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強行進入的。

  (五)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未按規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三條

  機動車於下列地點或者情況下使用遠光燈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照明狀況良好的路段;

  (二)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交匯時;

  (三)橋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車或者中止行車時。

  第十四條

  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違反規定粘貼防爆膜、遮陽膜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駕駛和安全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三百元罰款。

  第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避讓的;

  (二)跨越、騎軋道路中心黃色實線行駛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道行駛,機動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四)在禁止鳴喇叭區域、路段鳴喇叭的。

  第十六條

  在道路上或者停車場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自行協商處理或者等候處理。

  未按前款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阻塞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一千元罰款;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五次起每次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路段,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按照前兩款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幹道、高速公路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遇緊急情況臨時停車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的;

  (二)在正常情況下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道或者隧道內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千元罰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駛的;

  (二)非緊急情況佔用應急車道、路肩的。

  一年內有前兩款行為三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三次起每次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二)駕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不按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或者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違反規定上下車的乘車人處一百元罰款。

  營運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對車輛所屬經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對車輛所屬經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但進入設有公交專用車道的高速公路行駛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因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管理責任,造成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下列車輛逾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兩千元罰款:

  (一)重、中型載貨汽車、掛車;

  (二)大、中型載客汽車;

  (三)校車、危險化學物品運輸車。

  其他車輛逾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重、中型載貨汽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違反禁行、限行規定的;

  (三)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兩千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重、中型載貨汽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處一千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處兩千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五千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處一萬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一百的,處三千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八千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處一萬五千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五千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一萬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處兩萬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按違法行為應當被處的罰款數額加倍處罰,並對車輛所屬和使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上道路行駛的,處二千元罰款,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一百的,處兩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三千元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重、中型載貨汽車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按前款規定加倍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

  駕駛改變、加裝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燈光裝置、動力裝置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責令消除違法狀態,收繳違法裝置,對車輛所有人處兩千元罰款,對非法改裝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一萬元罰款。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的,處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處一萬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處兩萬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終生禁駕人員名單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駕駛無號牌、無行駛證或者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處一萬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非汽車類機動車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扣留機動車,處三千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駕駛人不按照臨時通行牌證註明的時間和路線移動車輛的,按照前兩款規定予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不按規定安裝、懸掛機動車號牌,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交通監管的,扣留該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處六千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已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未按規定在前、後擋風玻璃粘貼臨時通行牌證,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行為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起每次處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三萬元罰款;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製定具體的執行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按其造成交通事故違法行為應處罰款數額的兩倍處罰,並按規定暫扣機動車駕駛證。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尚未構成犯罪,負有事故次要責任的,除罰款外,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負有事故同等責任的,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兩個月;負有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構成犯罪,負有事故次要責任的,除罰款外,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負有事故同等責任的,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核查,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消除該違法記錄:

  (一)交通信號燈因故障或者被障礙物遮擋影響駕駛人識別的;

  (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設置不符合標準影響駕駛人識別的;

  (三)服從交通警察指揮被交通技術監控設施記錄有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在本市註冊的機動車的所有人可以申請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經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警告,免予罰款處罰。

  (一)該違法行為未造成交通事故;

  (二)該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前二十四個月內該機動車在本市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

  (三)該違法行為僅被處以罰款處罰,且數額在五百元以下;

  (四)機動車註冊或者變更登記後已滿二十四個月。

  第三十六條

  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經營單位,其計程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加重處罰的,經營單位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違法行為不是同一承租人實施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核實後,不適用本條例規定的加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本市核發號牌的非營運小型、微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願申報連續或者累計停駛機動車達到規定天數,可以申請獲取免費路邊停車時間或者其他獎勵。

  自願申報停駛機動車獲取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會服務和徵信

  第三十八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自願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後,給予口頭警告,免予罰款處罰。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經考試合格後,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一次記十二分兩次以上或者累積記分達到三十分以上的,應當重新接受駕駛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未達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請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不少於六小時。經考核合格後,每次可以減少其累積記分三分,但一個記分周期內的減分不得超過六分。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處暫扣三個月以上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除依法處罰外,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接受六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條

  接受安全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駕駛技能培訓應當在暫扣駕駛證期限內完成。因違法行為人的原因在暫扣期滿未完成的,暫扣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為止。自暫扣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仍未完成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申請參加有關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提供社會服務一個小時折抵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天,但最長不得超過被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期限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四條

  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參加社會服務應當由違法行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安全教育和社會服務時間重新計算。

  第四十五條

  安全教育和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衛生、民政、城管等有關部門及市義工聯合會等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機動車駕駛人和運輸企業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徵信機構錄入個人或者企業信用徵信系統,供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查詢:

  (一)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受到拘留、吊銷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以上的;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且負有事故責任的;

  (三)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

  (四)運輸企業車輛平均違法率較高或者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從事機動車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的要求,定期將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信息抄送相關保險機構。保險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該信息或者將該信息用於與機動車保險無關的事項。

第四章 執法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施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直接到銀行繳納罰款。繳款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製作和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罰款後,當事人對處罰仍有異議的,可以自繳款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兩百元以下罰款的,由交通警察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並收繳罰款,出具財政部門印製的專用收據。非機動車駕駛人不能當場繳納罰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二)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所屬的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處罰決定並執行;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並執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辦理機動車登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真實有效的行動電話號碼;號碼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號碼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了解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記錄等情況,並於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況應當通過網際網路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查詢,並在錄入系統後兩個工作日內根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登記時提供的行動電話號碼發送違法行為處理通知信息。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四十五日未處理完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送行動電話信息,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停駛該機動車,直至違法行為處理完畢為止。通知停駛後至違法行為接受處理前,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違反禁行、限行規定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予以處罰,並可以扣留機動車,待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後予以發還。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記分。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能夠提供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駕駛人姓名和機動車駕駛證的,對該違法行為人予以處罰、記分;不能提供的,對該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予以處罰、記分。

  機動車所有人是單位或者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無法暫扣駕駛證或者記分的,對該機動車所有人另處一千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違法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施取證。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責令立即駛離。在機場、口岸、碼頭、車站等禁停區域違法停放、臨時停車的,責令立即駛離並依法處罰;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拖移車輛不得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第五十四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安裝具有攝錄功能的行車記錄儀,並記錄行駛過程。

  鼓勵其他車輛安裝並使用具有攝錄功能的行車記錄儀。

  第五十五條

  駕駛人對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器的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採用國家計量認證的紅外線酒精測試儀再次進行檢測,並以該次檢測結果作為確定違法行為性質的依據。

  紅外線酒精測試儀的檢測結果未達到酒後認定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或者未達到醉酒認定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檢測血液酒精含量,以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處理依據。

  第五十六條

  因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機動車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當事人逾期不領取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未領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移送財政部門依法處理;對非法拼裝和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依法予以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

  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以現場記錄方式固定證據,並作為處罰依據:

  (一)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二)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轉向燈等燈光的;

  (三)駕駛機動車行駛時手持撥打或者接聽行動電話的;

  (四)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

  交通警察的現場記錄應當具體、規範。

  第五十八條

  除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外,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駕駛人、乘車人、行人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活動人員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由下屬的交通警察大隊管轄。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施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選擇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隊接受處理。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主管機關應當自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自複議決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導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舉報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核查,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五章 執法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取考勤記錄、檢查考核等措施,加強路面巡邏檢查。定期對固定交通監控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有效使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使用車載電子監控設備流動記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並依法處罰。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改善執法方式,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行政執法的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除按規定當場收繳的外,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額上繳國庫。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二)違反規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

  (三)統計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及傷亡數據時弄虛作假;

  (四)以各種形式幹擾依法進行的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活動;

  (五)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六)不履行法定職責;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全市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管理執法的社會監督制度,聘請社會有關人員,對交通警察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職責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受理舉報的專門機構和舉報電話並在報紙、政府網站予以公布,對舉報及有關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答覆舉報人或者建議人。

  第六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活動的監督。發現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八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違法處罰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年,指自然年度;

  (二)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七十條

  本條例規定應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相關部門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製定。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焦點

  • 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來襲
    [摘要]交警提醒,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中提到,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需特別注意的是,若電動車為超標電動車且已達到機動車標準的,違章市民將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處罰。
  • 深圳新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11月起實施
    南方網訊(全媒體記者/張瑋)借鑑發達國家做法,除經過學校、幼兒園、住宅小區等門前道路及內部道路外,小型機動車在深圳道路上超速行駛,但速度控制在每小時60公裡以內的,將不予處罰。9月2日,記者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獲悉,新修改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下稱《條例》)獲表決通過,將於今年11月1日起實施。截至2019年5月,深圳機動車保有量已達348萬輛,每公裡道路車輛密度510輛(國際警戒線是270輛),位居全國大城市首位,交通安全管理壓力較大。
  • 酒駕電動車也要罰,深圳交通違法處罰條例11月實施
    10月14日,深圳市交警局召開新聞發布會稱,《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記者了解到,本次修訂《處罰條例》,也是對中央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要求深圳成為法治城市示範,在立法層面上的一次重要響應。
  • 8月1日「最嚴厲」的深圳交通違法處罰新條例實施
    《深圳市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已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泥頭車等重、中型貨車一年3次超載最高可罰8萬元,套牌假牌車將被罰款5萬元。對此,徐煒表示,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大幅提高了對飆車、改裝車、肇事逃逸、無牌、遮牌、套牌、假牌等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與國內其他城市相比,處罰的額度都要高。他舉例說,對於駕駛無牌證或者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條例做了相應的規定:扣留機動車,處1萬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
  • 深圳最新交通違法處罰條例交警權威解讀全匯總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詳細信息:深圳機動車超員載客將「一超三罰」 (11月1日起)三、源頭治理,突出管理1、共同實施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一併處罰本次修訂規定,一旦發現企業老闆或車主存在與駕駛員共同實施交通違法的情況,今後一經查實對共同實施人員一併處罰
  • 《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條例》3月1日實施
    原標題:《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條例》3月1日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條例》近日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3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擾亂公共運輸秩序的,2年內可以被禁止購買優惠票。
  • 揚州電動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標準出爐
    隨著《揚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執行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規定的時間和區域的通告》發布,針對電動車的常見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成為市民關注的焦點。7月23日,記者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獲悉,電動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出爐,將於9月1日起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有新變化:交通違法處罰可用...
    來源標題:交通違法處罰可用手機簡訊通知 日前,公安部再次修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將於今年5月1日起實施。
  • 2015深圳新的處罰條例 不用安全座椅罰款300元
    據悉,深圳交警15日開始將上路開展專項執法行動,不使用安全坐椅的家長將被處罰300元,動真格了。《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正式實施。立法後上述地區的兒童乘車傷害案例大幅下降,以美國和德國為例,兒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下降了50%左右。
  • 關於依法強制執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的通告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金昌市公安局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對未按時接受處理的營運車輛、違法次數較多、違法長時間不處理的車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處罰的執行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等信息予以記錄。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和辦理機動車相關登記業務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接受調查、處理,並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 第五十九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建的交通協管組織協助交通警察維護車輛、行人交通秩序,勸阻和制止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 深圳新交通處罰條例來了!
    這不,新的交通處罰條例來了!絕對和你有關!點擊播放 GIF 0.4M(八)對於唆使、縱容等共同實施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一併處罰。非機動車左轉彎通行,來源:攝圖網(十六)給企業減負:企業提供實際駕駛人信息,處罰實際駕駛人。(十七)逃避、消極處理交通違法的行為,一經公告無異議的交警部門可直接作出處罰決定,維護法律的尊嚴。新條例什麼時候實施?
  • 深圳兒童乘車須用安全座椅 取消電動車違法「雙罰制」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10月28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二審,有望提請表決通過。相較於一審稿,二審稿保留了「四周歲以下兒童乘坐機動車必須使用安全座椅」這項爭議較大的規定,並取消了電動車違法「雙罰制」。
  • 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徵詢公告中!
    ▲ 來源網絡今日,汕頭政府網站發布關於徵求《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市摩託車管理工作,以滿足廣大市民出行需求,市公安局組織對《條例》中涉及摩託車管理的條款以及部分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 深圳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
    原標題:駕駛員「繞路」可能會被「吊牌」針對計程車拒載、繞道多收費、駕駛員無證等違法違規行為,深圳市將有破解之道。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公開徵求意見,擬規定駕駛員存在拒載、不按規定標準收費或「繞路」行駛等行為的,最高或處2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可被「吊牌」。駕駛員不得拒載或故意繞路深圳市於1995年出臺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並於2004年作了修訂。
  •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解讀
    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及法工委、內務司法工委和市司法局指導下,市公安局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條例起草領導小組,抽調多部門業務骨幹與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專家團隊共同組成條例起草工作專班,制定起草工作計劃,全面開展立法調研工作,召開不同層面的座談會,赴上海、深圳、杭州等地考察,梳理近年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人大政協建議和提案,組織《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問卷調查和網上民意徵詢,徵集匯總各類立法需求236條、
  •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超載行為的處罰
    專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0章 對超載行為的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 一、解讀本條規定違反規定載貨、載客的車輛有關處罰和強制措施。被處罰的對象分為兩種,第一,是超載的客運車輛。對貨運機動車違載客的,按照嚴重超載處罰。如客貨混裝,嚴重影響乘車人安全,是一種比較嚴重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是貨運機動車需要搭載作業、裝運或押運人員,應按照規定設置安全措施。
  • 深圳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拒載、繞路行駛最高或罰...
    讀創/深圳商報記者 陳小慧 針對計程車拒載、繞道多收費、駕駛員無證等違法違規行為,深圳將有破解之道!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稱《條例(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公開徵求意見,擬規定駕駛員存在拒載、不按規定標準收費或「繞路」行駛等行為的,最高或處2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可被「吊牌」。
  • 解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重點修訂內容
    提高執法質效 更好保護交通參與者合法權益公安部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解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重點修訂內容為貫徹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公安部發布了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