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評論 |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古人離婚才不稀罕冷靜期

2020-12-18 上遊新聞

最近,民政部官宣:2021年1月1日起辦理離婚將設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項政策的出臺,無疑是為了降低如今不斷走高的離婚率。不過,究竟會降低離婚率,還是降低結婚率,在網友看來還是一個謎,畢竟離婚的成本如果變高了,恐婚族們恐怕更難踏入婚姻的圍城了。

離婚不是什麼新鮮事兒,它不是現代產物,早在春秋時期,就已經有離婚這種現象了,比如我們熟知的孔子。

孔子、孔子的兒子孔鯉、孔子的孫子孔伋都是離過婚的人,所謂「孔門三世出妻」指的就是此三人。另外,孟子和曾子兩位聖賢,也都有過離婚的衝動,而想要離婚的原因如今看來實在是有些雞蛋裡挑骨頭,比如嫌棄老婆坐姿難看,嫌棄老婆飯沒做熟……

01

古人離異的類型

在古代,離婚主要有四種類型:出妻、和離、義絕、呈訴。

出妻就是休妻,這在電視劇中經常出現。古代時雖然女性地位低下,但男子也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提離婚的,休妻的硬性條件是「七出三不去」。

所謂「七出」,依據《大戴禮記·本命》記載,指的是:「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通俗一點說就是,如果妻子不孝順父母、生不出兒子、出軌、愛吃醋、身患不治之症、愛多嘴多舌、偷東西,男子都可以提出與妻子離婚。

所謂「三不去」指的是:「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也就是說,妻子無娘家可歸、為公婆守過三年孝、嫁時貧窮而今富有,只要符合其一,男子都不能休妻。

直到唐朝時,對「三不去」又進行了補充,萬一男子沒有遵守「三不去」該怎麼辦呢?《唐律疏議·戶婚》規定:「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沒錯,若男子執意離婚,杖責一百後,還得和妻子繼續過日子,不能離婚。後來的明、清,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

《孔雀東南飛》中東漢末年的焦仲卿和劉蘭芝離異、宋朝時陸遊和唐婉的離異,都是婆婆抓住兒媳犯了所謂的「七出」而一手促成的。只不過二者的結局不同,前者雙雙赴死,後者則分別再娶再嫁。

和離,就是和平分手,「協議離婚」。《明律·戶部·婚姻》中記載:「夫妻不相諧,兩願離者,不坐。」和離一方面肯定了離婚的權利,但一方面為男子無理由休妻而免於責罰提供了法律依據。正如電視劇中所演一般,男子強制妻子和離的情況很多,如果真的判和離,男子就可以免於懲罰了。

古代和離的典範,莫過於敦煌出土的唐人「放妻書」了,其中一句話在今天更是廣為傳頌——「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其原文內容為:

蓋說夫婦之緣,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結誓幽遠。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妻則一言數口,夫則反目生嫌,似稻鼠相憎,如狼羊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敦煌出土:唐人「放妻書」

和離的男子能在協議書中祝福自己的前妻早日找到另一半,這的確給如今離婚後還不停互撕的夫妻做了一個榜樣。

我們從離異再嫁這方面看,漢唐皇室中公主再嫁者頗多,據研究表明,唐代公主二嫁的有26人,三嫁的有2人。這其中雖然有帝王的政治因素在裡面,但如此規模的再嫁,在其他朝代都不常見的,由此可見當時人們的婚姻觀念還是比較開放的。

義絕是古代強制離婚的制度。凡符合法律規定的義絕條件,夫妻必須離異。從兩漢至清,義絕條件逐漸有增補,主要有:夫妻中某一方毆打或殺害另一方父母、兄弟等親戚,亂倫,夫迫妻為娼,嶽父調戲兒媳等。

呈訴,指的就是「訴訟離婚」。不過,古時的訴訟離婚與今日不同,訴訟的理由是有限制的。男方訴訟的理由有:妻子已經逃跑、妻子和父親通姦、妻子殺了妾侍的孩子、妻子詛咒自己的丈夫等。女方訴訟的理由有:丈夫逃了三年還沒回來、丈夫強迫妻子與別人發生不正當關係、丈夫將妻子抵押、公公強姦媳婦等。

我們熟知的女詞人李清照,因無法忍受第二任丈夫趙汝舟的家暴,無法包庇其貪汙受賄的事實,主動提出離婚,並親手將自己的丈夫送進了監獄。但依據當時的法律,妻告夫必須坐兩年牢,因而李清照為此進了監獄。

宋朝受程朱理學的影響,士大夫離異者較少,女子再婚者也較少。

從離異的各種規定看來,古代離異最主要的原因是孝和貞。一直到清末,末代皇帝溥儀和文繡的離婚,則可以表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離婚的觀念,在那個時候已經被大眾所接受和認可了。民國時期著名的離婚案有徐志摩和張幼儀離婚、蔣介石和毛福梅離婚等,那時離婚的主要群體為受過新思想薰陶的知識分子,而離異的主要原因則是政治、利益或夫妻觀念等因素。

▲張幼儀與徐志摩

02

古人離異後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

古時離異,子女的撫養權和財產均歸丈夫所有,妻子沒有分割財產的權利。但若二人關係仍比較好或迫於道德壓力,丈夫可能會給妻子一些「分手費」,一般是糧食或者一些金銀財物。雖然沒有財產分割權,但大部分情況下,妻子是可以拿走當年陪嫁的嫁妝的。

不過凡事都有例外,宋朝《夷堅志》記載的一場離婚官司中,女方不僅獲得了子女撫養權,還得到了男方王八郎的一半家產。由此可以看出,宋朝對婦女的禁錮並不像想像中的嚴苛,程朱理學的思想不僅束縛著女子,同樣也約束著男子。

03

再婚的發展

春秋戰國時期,女子「不事二夫」的思想已經逐步形成,《禮記》中記載「信,婦德也。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如果說這是再婚在道德層面的約束,發展到隋朝時,則有了法律層面的規定。隋文帝下詔「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

但總體來說,隋唐之前,政府對離異女子再婚基本上沒有強制的約束,而是聽之任之。

到了宋元以後,鼓勵喪偶父女不婚的政策開始明確起來。元朝時不僅給節烈婦女糧食作為體恤,還會進行表彰。明承元制,洪武三年規定:「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50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再往後清承明制,被旌表的婦女還可從官府處獲銀30兩,刻名建坊。只不過,隨著朝代的推移,守節可受旌表的期限越來越短,從20年,變為15年,至道光時變為10年。

鼓勵守節政策的出臺,其實從反面證明了當時守節者已較前代有所減少,否則政府也不會如此重視。

▲鹹豐帝親批貞節牌坊,位於內蒙古赤峰

清末溥儀和文繡離婚後雙方又各自建立了家庭,民國時瞿秋白喪妻後娶了離異的楊之華,這些都表明在清末至民國時期,所謂守節一說已漸漸淡出了歷史的舞臺。

04

離異後的夫妻關係

目前所能見到的記載,大部分是離異後仍能和平共處的例子,這也為我們後人做了一個榜樣。

漢樂府《上山採蘼蕪》描述了一個再婚女子偶遇前夫的故事。故事中男子對前妻說:

新人雖言好,未若故人姝。顏色類相似,手爪不相如。

二人沒有互撕,男子只是明確表達了自己的想法:新媳婦沒你好。

宋代時陸遊和唐婉各自再婚後,也見過面,因此有了著名的沈園《釵頭鳳》。

民國時期,楊之華與沈劍龍離婚後嫁給瞿秋白,這種三角戀也以和平收場。當時,他們在上海《民國日報》的頭版裡公開發表了三則啟事,原文如下:

楊之華沈劍龍啟事:自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我們正式脫離戀愛的關係。

瞿秋白楊之華啟事:自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我們正式結合戀愛的關係。

沈劍龍瞿秋白啟事:自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我們正式結合朋友的關係。

▲瞿秋白與楊之華

蔣介石為了避免與毛福梅離婚後再生風波,影響自己迎娶宋美齡,在《民國日報》上發表了《家事啟事》:

民國十年,元配毛氏與中正正式離婚。其他二氏,本無婚約,現已與中正脫離關係。現除家有二子外,並無妻女。惟傳聞失實,易滋淆惑,專此奉復。

05

1950年《婚姻法》

1948年,在鄧穎超的主持下,由帥孟奇、康克清、楊之華等人組成了《婚姻法》起草小組。在工作期間,爭論最大的是「離婚自由」問題。

反對者認為,在農村離婚自由了,一定會觸動到農民的切身利益;但鄧穎超不這麼認為,在多年的婦女工作中,她見過很多迫於封建禮教而出嫁的女子,有的被婆家虐待至死依然無法擺脫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所謂婚姻,因此鄧穎超堅定主張:只要一方堅持離婚,那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正式實行,在第五章《離婚》當中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

這是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律,這部《婚姻法》規定廢除封建婚姻制度,規定了結婚自由、離婚自由,規定了一夫一妻、禁止納妾,規定了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問題。從此,我國從法律上徹底告別了幾千年前來的封建婚姻制度。

現如今,法律更加健全,離婚的程序也已經規範化,離婚率也逐年遞增。2019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一共辦理結婚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離婚率高達43.8%。

▲圖源:《一本書讀懂婚姻法律常識》

婚姻是用情感鑄成的,它是堅固的、也是易碎的。當情感無法調節婚姻中的矛盾時,就需要法律來出面。

離婚冷靜期的出現,雖然從立意上來講,是為讓夫妻雙方不要因一時衝動而釀成悲劇,但是,一般人想離婚早已經過深思熟慮,還需要什麼冷靜期?延長離婚的時間,只會讓在婚姻中受迫害的一方更加痛苦罷了。

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但這是道德倫理層面上的原則,不應該是法律層面上的考量。法律沒必要去做夫妻感情的和事佬,而應該去做在婚姻中受迫害一方的利益守護者,例如被家暴的女性,法律就應該堅決嚴懲施暴的一方,而不是勸他們繼續湊合著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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