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12月11日訊(記者張建林)你還在為出具「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煩惱?為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居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近日,經湖北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人社廳、省衛健委聯合印發《湖北省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工作,推進社區減負增效。
記者從省司法廳了解到,此次我省第一批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包括親屬關係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人員失蹤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疾病狀況證明、殘疾狀況證明、生育狀況證明、居民就業狀況證明、居民個人檔案證明、居民財產證明、遺產繼承權證明、市場主體住所證明、證件遺失證明、繳費票據遺失證明、轉學證明等21項證明事項,明確了居民群眾在村(居)民委員會不出具上述證明情況下的辦事途徑。
據省司法廳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村(居)民委員會是居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村(居)民委員會職責範圍的事項,凡是沒有依據的證明事項村(居)民委員會不予出具。
為確保政策及時落地,省民政廳聯合5部門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對照《湖北省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制定本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事項清單,逐一明確證明事項的設定依據、辦理用途、具體流程、證明具體式樣,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服務場所、政務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等公布,村(居)民委員會同步在集中辦公場所、村(居)務公開欄公布,方便居民群眾獲取、查詢、辦理。
此外,也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通舉報電話加強工作監督,通過明察暗訪抽查落實情況,凡發現各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再出現擅自要求居民群眾找村(居)民委員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居民群眾辦事創業困難的情形,一律予以通報或在媒體平臺上公開曝光,由要求開具證明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督促糾正。
據了解,今年2月份,國家民政部、發改委、司法部等多個部門就頒布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計劃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