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一批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來了

2020-12-13 楚天都市報

楚天都市報12月11日訊(記者張建林)你還在為出具「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煩惱?為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居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近日,經湖北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人社廳、省衛健委聯合印發《湖北省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工作,推進社區減負增效。

記者從省司法廳了解到,此次我省第一批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包括親屬關係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人員失蹤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疾病狀況證明、殘疾狀況證明、生育狀況證明、居民就業狀況證明、居民個人檔案證明、居民財產證明、遺產繼承權證明、市場主體住所證明、證件遺失證明、繳費票據遺失證明、轉學證明等21項證明事項,明確了居民群眾在村(居)民委員會不出具上述證明情況下的辦事途徑。

據省司法廳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村(居)民委員會是居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村(居)民委員會職責範圍的事項,凡是沒有依據的證明事項村(居)民委員會不予出具。

為確保政策及時落地,省民政廳聯合5部門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對照《湖北省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制定本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事項清單,逐一明確證明事項的設定依據、辦理用途、具體流程、證明具體式樣,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服務場所、政務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等公布,村(居)民委員會同步在集中辦公場所、村(居)務公開欄公布,方便居民群眾獲取、查詢、辦理。

此外,也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通舉報電話加強工作監督,通過明察暗訪抽查落實情況,凡發現各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再出現擅自要求居民群眾找村(居)民委員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居民群眾辦事創業困難的情形,一律予以通報或在媒體平臺上公開曝光,由要求開具證明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督促糾正。

據了解,今年2月份,國家民政部、發改委、司法部等多個部門就頒布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計劃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相關焦點

  • 六部門:無犯罪記錄證明等20項證明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
    三、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適時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現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見附件)。
  • 六部門:無犯罪記錄等20項證明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
    《意見》指出,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意見》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適時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
  • 民政部就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指導意見》
    第三部分聚焦依法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提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具體情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適時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提出將第一批20個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作為附件,明確了證明名稱和辦事途徑,既清理煩擾居民群眾的「奇葩」證明,又方便居民群眾辦事創業。
  • ——《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
    陳榮卓:依法確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加強對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組織保障,也是推動「放管服」改革、落實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有力舉措。
  • 我國將發布不應由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民政部印發通知,發布《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和《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公開徵求意見。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1親屬關係證明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
  • ...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意見》下發
    依法確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於法有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協商自治凡是相關部門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應當同時提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此證明事項的有關依據。
  • 這21項證明不由村(居)委會出具了
    近日,經湖北省政府同意,湖北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人社廳、省衛健委聯合印發《湖北省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工作,推進社區減負增效。
  • 這21項證明不由村(居)委會出具了!
    近日,經湖北省政府同意,湖北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人社廳、省衛健委聯合印發《湖北省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工作,推進社區減負增效。
  • 青聽午報|六部門:無犯罪記錄證明等20項證明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
    ●湖北省、武漢市疫情防控已由應急性超常規防控向常態化防控轉變。經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孫春蘭率中央指導組於4月27日離鄂返京。(國家衛健委)●根據疾病防控專家的意見,為確保首批學生的入學安全,高三作為武漢全市第一批覆課的學生群體,學生在返校前需要做核酸檢測,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方可入校。對於家庭困難的已建檔立卡的貧困家庭學生,其檢測由學校組織,經費從學校公用經費開支。
  • 六部門發文:這20種證明不應由居委會和村委會出具
    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六部門聯合出臺意見,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意見提出,將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 清理「奇葩」證明 提升基層治理效能——《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
    陳榮卓:依法確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加強對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組織保障,也是推動「放管服」改革、落實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有力舉措。
  • 今後這22項「證明」不在社區開了
    親屬關係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籍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22項過去需要通過社區出具的證明,今後將「該去哪開去哪開」。山西省人社廳、民政廳、公安廳等六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從2020年起,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現象,為居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規範的服務,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 關注|無犯罪記錄證明等20證明,社區不用開了!
    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六部門聯合出臺意見,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意見提出,將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意見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
  • 無犯罪記錄證明等20項證明,社區不用開了!
    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六部門聯合出臺意見,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意見提出,將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意見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
  • 三年時間改變「社區萬能章」這22項證明以後這麼開(附清單及式樣)
    依法確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於法有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協商自治凡是相關部門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應當同時提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此證明事項的有關依據。
  • 這二十二項「證明」今後不用找社區開了
    省人社廳、民政廳、公安廳等六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從2020年起,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現象,為居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規範的服務,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 無犯罪記錄、死亡證明等常用證明文件到底找誰開?終於明確了,建議...
    意見提出,將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意見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各地區要在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銜接基礎上,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
  • 社區不再開具無犯罪記錄等20項證明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近日,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印發。《指導意見》明確了《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
  • 20項證明不用再找居委會 包括親屬關係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健在...
    12月2日,導報記者從漳州市民政局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獲悉這一消息。《實施意見》明確,漳州計劃用3年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等現象,打通聯繫服務村(居)民群眾「最後一公裡」。
  • 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證件遺失證明……這20項證明別再找社區...
    親屬關係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證件遺失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居民養犬證明、出生證明......20項證明被明確不應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這20項證明包括親屬關係證明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