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人注意!今後這22項「證明」不在社區開了

2020-12-13 山西商人網

親屬關係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籍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22項過去需要通過社區出具的證明,今後將「該去哪開去哪開」。

山西省人社廳、民政廳、公安廳等六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從2020年起,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現象,為居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規範的服務,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大力推行簡單證明當場辦結、複雜證明限時辦結制,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時出具;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據實出具,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間,確保居民群眾能辦事、辦成事。

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現階段如因政策措施銜接不到位或各類民商事主體明確要求,居民群眾仍需辦理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本著便利居民群眾辦事創業的原則,對於屬於自身職責範圍內、且能夠核實的,據實為居民群眾出具相關證明。

第一批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22項事項包括:親屬關係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籍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人員失蹤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健在證明、死亡證明、疾病狀況證明、殘疾狀況證明、婚育狀況證明、居民就業狀況證明、居民個人檔案證明、居民財產證明、遺產繼承權證明、市場主體住所證明、證件遺失證明、非火化區證明、受傷職工需要護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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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6日,記者從太原市民政局舉行的「2016年全市社區重點工作推進會」上獲悉,今年起,太原市將開展社區減負各項清理工作,減負後本市的基層社區只需辦理「居民在社區居住證明」等8類證明。長期以來,社區承擔著繁雜的行政事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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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犯罪記錄證明等20項證明,社區不用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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