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 煜
民法典草案的審議,毫無疑問是2020年全國兩會立法議程中最受關注的一項。這項與民眾關係最為密切的法律,經歷了60餘年的「長跑」,終於到了即將誕生的時刻。為什麼民法典如此重要?它將給國家和公眾帶來什麼?
何以稱為「百科全書」?
七編加上附則、84章、1260條、字數超過10萬,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條文數最多的一部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之所以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在於它涵蓋的領域非常豐富,與每一個人都密切相關、與每一個人生命中的每一個階段都密切相關,這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備的特點。」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上海市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副會長徐瀾波表示。
確實,一個人從呱呱墜地,就開始產生被監護與監護的關係;隨著年齡成長,會有自己獨立的衣食住行、消費借貸、婚姻家庭等相關的民事行為;到了晚年,將面臨訂立遺囑、決定繼承。這一切,都是民法典的調整範圍。
然而,僅僅是內容豐富、篇幅宏大,還不足以讓這部法律成為「法典」。徐瀾波向《新民周刊》記者表示:考察同屬大陸法系的法國、德國、日本等國的「民法典」,可以發現它們都是體系化、科學化的,內部具備嚴密的邏輯關係。這種邏輯關係,首先要求法典的總編和分編、章節、條文之間的總分關係要清晰,各分支的內容之間不能存在交叉、矛盾之處。更深層次的要求是:「總」與「分」之間並不是簡單的「後者對前者展開詳細敘述」,而是每一層「分」都能從「總」的部分找到法理根據,二者之間有牢固的邏輯鏈條。
民法典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基於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民事領域制定的一系列單行法律進行編纂。基於前述的「體系化、科學化」要求,編纂工作很重要的一個意義,就是在這些單行法之間「打通邏輯、消除矛盾」。徐瀾波說:各個單行法制定的時期各不相同、立法的指導思想也各有差異,這導致各部法律之間存在一些條文互相矛盾或者對同一問題「各有說法」的現象。例如,我國合同法第51條「關於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規則」就曾與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一定的衝突。現在把它們納入民法典的體系中,就要修改這些不合邏輯的地方。
同時,當年曾經發揮如今民法典草案中「總則編」作用的《民法通則》,已經逐漸無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民法通則》的156個條文中,多數已被其他法律替代、被歷史淘汰。例如,有關法人制度的條文被公司法、企業法等替代,涉及物權的被物權法替代,民事責任的相關部分被侵權責任法替代,只剩下約十個條文還能繼續發揮效用。《民法通則》被「掏空」,這也需要有所改變。
如今,民法典草案解決了這些缺陷,確立了完善的私權保障體系,有利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同時,它確立了解決民事糾紛的基本規則,促使法律資訊集中,方便公眾和司法人員尋求法律依據。民法典統一了民事審判的依據,能夠最大限度限制法官的任意裁判,為法官正確解決民事糾紛提供基本準則。通過為法官提供處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裁判規則,民法典對於保障司法公正極為重要。
在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平晟律師看來,民法典的編纂也有利於增強公眾對民事法律的認知和法律意識。「對於一般公眾而言,如果我們要去普及傳播民事領域的許多部單行法,給他們留下的印象會比較分散;而將民法典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傳播,它的效果會更好,讓人更容易重視和接受。」
公民權利的宣言書
編纂民法典,既要「編」又要「纂」。這意味著不僅要將原有的民事單行法體系化,還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現實需求,為民法典增加新的內容。
過去五年間,民法典編纂共10次公開徵求意見,425600多人參與提供意見,總數達102萬條。對公眾反映強烈的許多問題,民法典草案的條文都作了回應。
在許多專家學者看來,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點。
也許不少公眾對「人格權」這個詞彙還比較陌生,實際上它包括了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以及信用權、聲音權、私生活安寧權等權利。因此,人格權對於每個公民而言,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尊嚴。
在徐瀾波看來,近年來人格權的商品化現象逐漸增加,對它的保護也越來越迫切。將該權利獨立成編,擴大它的內涵;並且專門設置「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一章,是對人民群眾保護隱私和個人信息需求的明確回應,體現了法律文明。
我國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定隱私權,是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文中,然而只是提到了保護隱私權,但是隱私權具體包含什麼,並沒有規定,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困難。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從兩個方面對隱私權做了規定:隱私權是什麼、什麼樣的情況下是侵害隱私權。特別是在「隱私權包含什麼」部分,明確提出「私人生活安寧,以及不願意讓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這四個方面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隱私權。
「私人生活安寧」概念的提及,受到了公眾的一致認同。背後的現實是,隨著移動網際網路的迅猛發展,人們經常受到垃圾簡訊、垃圾郵件、推銷電話的騷擾,不勝其煩,個人隱私洩露後,生活的幸福感被顯著削弱。民法典草案注意到這一現象,立法對上述侵擾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予以禁止。同時,對「非法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非法拍攝、錄製、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非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都作了禁止。
將人格權獨立入編,並建立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貫徹落實了我國憲法關於「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要求,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也彌補了大陸法系中曾經「重物輕人」的立法缺陷。這是我國民法典在世界立法領域的一個創舉,為世界人格權保護貢獻了中國方案。
除此之外,設定協議離婚的「冷靜期」以減少「閃婚閃離」、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認定、保障居住權等,民法典草案中還有許多來自公眾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的規定。其中因現實形勢而做的最新的修改完善,就是與新冠疫情防控有關的部分。
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進一步完善監護制度,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這源於新冠疫情中發生的情況:監護人被隔離導致被監護人無人照料,監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法律明文規定後,被監護人的權利有了保障。
草案在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對於疫情中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草案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也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同樣考慮到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實際問題,民法典草案還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並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關於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草案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法治的完善進步
我國的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最早於1954年開始,至今已歷66年,如今的編纂工作已經是第五次。民法典的編纂,為何如此不易?
對此,徐瀾波告訴《新民周刊》記者:除了因特定的歷史事件耽擱外,之前我國的立法理論和實踐儲備不足,也給民法典的制定帶來困難。以目前民法典草案中的物權編為例,在新中國成立後的一段時期裡,國家和公民並沒有建立「物權」的觀念,就更不用說制定相關法律了。因此,在民法典之前,先制定施行民事單行法的做法,是符合我國的實際的。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特別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民法典的編纂,終於到了合適的時機。
這項工作啟動後,也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分「三步走」:先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民法總則》;接著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最後讓總編與各分編「合體」,形成當下我們看到的包含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附則在內的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涵蓋的領域非常廣,在每一個領域都涉及不同群體的利益,因此有爭論很正常。爭論也會延緩立法的進程、增加它的難度。」徐瀾波表示,法律的制定是為解決實際問題的,是一個「求最大公約數」的過程,應該求同存異。
例如,對於哪些部分應該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的問題,就曾有不少爭論。2017年,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學研究會組織學者歷時近一年、五易其稿,完成了一個七章、九十六條的智慧財產權編專家建議稿,並召開了多次專家研討會,呼籲智慧財產權作為單獨的一編進入民法典。
最終,立法機關認為設立智慧財產權編條件還未成熟,把智慧財產權法繼續作為單行法留在民法典之外。現實的情況是:智慧財產權法律龐雜、修改過於頻繁,兩三年就修改一次;而民法典作為民事基本法,修改並不容易。
民法典姓「民」,它的制定過程的最大特點就是充分體現了廣泛的民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黃薇介紹:在民法典草案的編纂過程中,立法機構召開部門、專家學者座談會;赴地方開展立法調研深入基層一線;通過中國人大網全文公開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成立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定期召開專門會議;委託國家統計局社情民意調查中心開展專項調查。以這五種方式,立法機構廣泛深入調研聽取意見建議,積極回應社會熱點訴求,不斷對草案進行完善。
在本次全國兩會上,代表和委員依然在不斷提出對民法典的完善意見,力求讓新中國的首部法典能更好地為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保駕護航。
徐瀾波提出:在民法典之後,我國的刑法從現有條件上而言,是最有可能在下一步啟動法典化工作的。
為何編纂法典的工作還要繼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5月22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表示:「編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標誌意義的法治建設工程,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徵和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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