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辦法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黨組
(航空黨組〔2014〕5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隊伍管理,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推進集團公司戰略落地,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暫行辦法》(中組發〔2013〕20號)和集團公司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考核評價,是指運用綜合測評、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分析研判等方法,對所屬單位領導班子的政治素質、經營業績、團結協作和作風形象,對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信念、遠見、激情、力行和成就進行綜合考核評價。
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是指由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組成的內部領導團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是指《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管理的領導人員職務名稱表》中所列的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及黨群領導人員(不含外部董監事、職工董監事)。
第三條 綜合考核評價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出資人認可、市場認可和組織認可相結合,做到客觀公正、簡便易行。
第二章 考核形式、範圍和內容
第四條 綜合考核評價以日常管理為基礎,分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和任期綜合考核評價。採取「年度簡化考核、任期全面考核」的方式,任期綜合考核評價周期為3年。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時一併開展選人用人「一報告兩評議」。
第五條 考核範圍: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同級非領導職務領導人員,可按幹部管理權限一併進行考核。
交流任職不足半年的,提交書面述職報告,不參加年度綜合考核評價。
第六條 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的基本內容為:政治素質、經營業績、團結協作和作風形象,共13項指標。政治素質包括政治方向、企業黨建、社會責任;經營業績包括經濟效益、持續發展、創新成效、科學管理;團結協作包括發揚民主、整體合力、運行機制;作風形象包括聯繫群眾、選人用人、廉潔自律。(見附件1)
第七條 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年度綜合測評指標的權重:經營業績佔50%,所含指標權重相同;政治素質、團結協作、作風形象共佔50%,所含指標權重相同。(見附件2)
第八條 所屬單位領導人員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的基本內容為:信念、遠見、激情、力行和成就,共10項指標。信念包括堅定理想、航空報國;遠見包括高瞻遠矚、科學決策;激情包括敬業自強、變革創新;力行包括誠信實幹、塑造組織;成就包括強軍富民、持續超越。(見附件3)
第九條 所屬單位領導人員年度綜合測評指標的權重:信念、遠見、激情、力行、成就分別佔20%,其二級指標權重相同。(見附件4)
第三章 考核程序與方式
第十條 任期綜合考核評價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發布考核預告;
二、召開被考核單位領導班子會議,聽取主要領導代表領導班子進行任期述職和選人用人工作情況匯報;
三、召開由全體董監事、中層以上幹部和部分職工代表參加的大會,聽取每位領導班子成員的個人述職述廉報告;
職工代表主要從本級職代會代表,先進模範,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業技術骨幹中產生,人數一般不少於參加測評會議總人數的15%;
四、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民主測評,對新選拔任用幹部進行滿意度測評,視情況進行後備幹部民主推薦;
五、進行個別談話,聽取領導班子成員、職能部門和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部分職工代表對領導班子及成員的評價意見;
六、聽取外部董監事的意見,聽取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以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可採取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等方式對考核對象進行深入了解;
七、考核組認真研究考核情況,綜合分析,形成考核意見;
八、向主要領導反饋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評情況,分別向其他領導人員反饋本人的考評情況;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根據反饋意見,制定整改措施,並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
九、考核組通過綜合分析研判,形成任期綜合考核評價報告,提出加強和改進領導班子建設的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被考核單位應準備的材料:
一、領導班子近三年來或成立以來的運行狀況和開展工作情況報告,領導班子成員近三年來或上任以來的述職述廉報告,參加工作以來的主要事跡(重點反映近年來的突出事跡,每人不超過1500字),幹部簡歷表;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報告內容包括履行職責、作風建設、廉潔自律情況,取得成績和存在不足以及改進措施等;
二、近三年來選人用人報告,包括工作整體情況、幹部隊伍狀況分析、存在不足以及改進措施等;
三、中層以上幹部名冊(姓名,職務,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技術職稱,政治面貌,任中幹時間,任現職時間,全日制教育學校、專業、學位、學歷,在職教育學校、專業、學位、學歷);
四、近兩年來新提拔的中層以上幹部名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原任職務,提拔後職務,提拔任職時間)。
第十二條 考核組形成的材料:
一、領導班子考核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領導班子總體評價、領導人員基本評價、後備幹部推薦情況、選人用人基本評價、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建議等;
二、領導人員考察材料,內容主要包括:領導人員的領導力水平,政治素質、能力業績、作風形象等方面的情況,綜合考評情況,主要不足等。
第十三條 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的程序在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程序的基礎上適度簡化:
一、考評工作可結合單位年度工作會議等集中性會議進行;
二、召開由全體董監事、中層以上幹部和部分職工代表參加的大會,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述職並對本人履職情況進行述職,其他領導人員提交書面述職報告;
三、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民主測評,對新選拔任用幹部進行滿意度測評,視情況進行後備幹部民主推薦;
四、進行個別談話,主要聽取領導班子成員的評價意見,根據需要,聽取相關人員意見;
五、形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報告,提出加強和改進領導班子建設的意見建議;
六、向被考核單位的主要領導反饋,並委託主要領導向其他班子成員反饋。
第四章 考核結果評定和運用
第十四條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
定量評價分數依民主測評數據,按一定權重計算得出。
定性評價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檔次。對領導班子的定性評價,由考核組在定量評價、個別談話和綜合分析基礎上提出初步意見,人力資源部結合所屬單位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財務績效評價結果和日常掌握的情況,提出定性評價意見,報黨組(黨委)審定。對領導人員的定性評價,由考核組在定量評價、個別談話和綜合分析基礎上,綜合領導人員對單位的貢獻度,提出初步意見,人力資源部結合日常掌握的情況,提出定性評價意見,報黨組(黨委)審定。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的綜合測評主體權重:領導班子成員佔25%、退出領導崗位的原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管理人員佔45%、職工代表佔10%、外部董事佔10%、外部監事佔10%。
領導人員綜合測評主體權重:領導班子正職佔20%、領導班子副職佔20%、退出領導崗位的原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管理人員佔30%、職工代表佔10%、外部董事佔10%、外部監事佔10%。
根據不同單位人員比例結構不同,權重可適當調整。未建立董事會、監事會的單位,外部董監事的權重按領導班子成員、退出領導崗位的原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管理人員和職工代表的權重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六條 將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任期內3次年度綜合測評結果,依次按照30%、30%、40%的權重,加權計算得出任期綜合測評得分。(見附件5)
領導人員在本單位只參加過兩次綜合測評的,前後兩次測評得分分別佔40%和60%的權重;只參加1次的,該次測評得分佔100%的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