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現將《出境旅遊組團社籤證專辦員卡使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
出境旅遊組團社籤證專辦員卡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出境旅遊組團社向出境旅遊目的地國家和地區駐華使領館送辦出境團體旅遊籤證工作,加強對出境旅遊組團社籤證專辦員卡的管理,進一步便利出境旅遊組團社開展出境旅遊業務,根據《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籤證專辦員卡,是指依據我國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籤署的雙邊旅遊協議,為便於出境旅遊組團社向出境旅遊目的地國家和地區駐華使領館申請辦理出境旅遊團體籤證,由文化和旅遊部國際交流與合作局印製,用於向各駐華使領館證明出境旅遊組團社團體旅遊籤證辦理人員(以下稱「籤證專辦員」)身份的證件。
我國境內取得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可以申請辦理籤證專辦員卡。
第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建立出境旅遊組團社籤證專辦員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稱「管理系統」)。
出境旅遊組團社通過管理系統辦理籤證專辦員卡的申領、換發、補領和取消等業務。
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通過管理系統對本地區籤證專辦員卡有關的業務信息進行核驗上報。
文化和旅遊部通過管理系統對全國籤證專辦員卡有關的業務信息進行最終核驗。
第四條 出境旅遊組團社應當建立嚴格的籤證專辦員卡和籤證專辦員管理制度,承擔本社籤證專辦員卡和籤證專辦員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出境旅遊組團社申領新的籤證專辦員卡,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提交有關信息材料。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相關信息材料進行核驗後上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相關信息的最終核驗工作,並於每月底統一制發全國當月申領的籤證專辦員卡。籤證專辦員卡有效期為3年。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旅遊組團社可以通過管理系統申請換發或者補領籤證專辦員卡:
(一)有效期屆滿需要續期的;
(二)有效期內因正常損耗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有效期內籤證專辦員卡遺失的。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原因換發的,出境旅遊組團社應當將原籤證專辦員卡通過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上交文化和旅遊部銷毀。有效期屆滿需要續期的,出境旅遊組團社應當在到期前2個月內申請。逾期未申請換發的,原籤證專辦員卡自動失效作廢;籤證專辦員卡失效後再次申請換發新卡的,自文化和旅遊部收到省級文化和旅遊部門遞交的材料之日起,6個月後予以辦理。
因前款第三項原因補領的,出境旅遊組團社應當通過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向文化和旅遊部提交載有遺失聲明的報紙等材料。遺失聲明應當在本地區市級以上正式發行的報紙上刊登,並明示旅行社名稱、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遺失證件的籤證專辦員姓名及證件號碼。
第七條 新申領籤證專辦員卡已屆滿1年的,出境旅遊組團社可在其有效期內,通過管理系統申請取消籤證專辦員卡,並將舊卡通過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交還文化和旅遊部銷毀。
第八條 籤證專辦員卡應當專社專人專用,即籤證專辦員卡僅供本人為本單位組織的出境旅遊團組申辦團體旅遊籤證使用,不得用於為其他單位、個人辦理籤證或者為其他目的進入外國駐華使領館。
第九條 籤證專辦員進入出境旅遊目的地國家和地區駐華使領館前,應主動出示籤證專辦員卡,服從使領館警衛和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條因籤證專辦員的不當行為引起涉外糾紛的,出境旅遊組團社要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十一條籤證專辦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收回籤證專辦員卡並交還文化和旅遊部銷毀。文化和旅遊部將相關不良信息記入管理系統:
(一)因籤證專辦員的嚴重不當行為,駐華使領館向文化和旅遊部作出有效投訴的;
(二)將籤證專辦員卡借予他人使用的;
(三)籤證專辦員離職時拒不向出境旅遊組團社交還籤證專辦員卡的。
第十二條 出境旅遊組團社或者籤證專辦員利用籤證專辦員卡以旅遊名義弄虛作假,騙取籤證送他人出境的,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收回該社籤證專辦員卡並交還文化和旅遊部銷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將依法暫停其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或者取消其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資格。
第十三條 出境旅遊組團社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籤證專辦員卡的,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將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旅遊局辦公室2010年印發的《關於啟用出境旅遊組團社籤證專辦員網際網路審批管理系統及更換籤證專辦員卡的通知》(旅辦發〔2010〕62號)同時廢止。
來源:文旅中國
編輯:尚北辰 審核: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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