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
和維護農民權益提供政策支持
近日,
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
《湖北省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實施細則》的通知
遠安縣花林寺鎮高樓村
《細則》從規劃管控、土地利用計劃配置、農用地轉用審批、耕地佔補平衡、宅基地審批等方面,提出了保障全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具體措施和操作規則。要求各地加強協調,共同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保障工作。
通知明確,各地在編制縣、鄉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閒地和未利用地。由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佔用農用地的,可同步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農用地轉用審批,農用地轉用經批准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直接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通知明確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單列安排不低於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專項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摸清農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保障農村村民建房計劃指標。
通知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農用地轉用審批、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規範宅基地審批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湖北省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需求,規範和指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和《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8號)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農村村民住宅所涉及的規劃管控、土地利用計劃配置、農用地轉用審批、耕地佔補平衡、宅基地審批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省市指導、縣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組主體」的原則,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強化部門協同,共同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章 加強規劃管控
第四條 縣、鄉級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時,應統籌考慮宅基地規模和布局,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
第五條 要充分運用村莊規劃成果,按照「多規合一」村莊規劃的要求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要求的,嚴格依規實施;需要優化提升的,完善報批後依規實施;村莊規劃暫未批准的,要統籌考慮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做好與未來規劃銜接。
第六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閒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閒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佔其它土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禁止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建房。
第七條農村村民住宅原則上在村莊規劃區內建設。由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佔用農用地的,可同步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農用地轉用審批,農用地轉用經批准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直接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章 計劃指標單列
第八條 縣級農業農村(農經)主管部門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級組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及時摸清農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會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形成下年度農村村民建房需求清單,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轉報省農業農村廳匯總審查,12月10日前抄報省自然資源廳,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九條 省自然資源廳根據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農村村民建房需求清單,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單列安排,原則上不低於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專項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十條 在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清單中的農村村民住宅,當年批准農用地轉用的,所涉及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農經)主管部門,憑批准用地文件,於當年12月10日前逐級上報省自然資源廳,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確認或省級核銷計劃指標。對當年批准清單外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市(州)統籌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存量指標保障。對深度貧困地區易地扶貧搬遷用地足額保障,市(州)計劃指標不足的,由省級統籌落實。
第十一條 涉及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在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具的繳款通知書後,全額就地繳入國庫,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村民收取。
第四章 嚴格農用地轉用審批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佔用農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權限、程序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應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不符合農用地轉用審批規定的,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四條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依法依規做好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農用地轉用報批材料,進行基礎性審查,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質性審查;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審查報告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做好市級人民政府批准農村村民建房農用地轉用請示呈報、批准文件印發、備案工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省人民政府批准農村村民建房農用地轉用審查、請示呈報、批准文件印發、備案工作,指導、監督全省農村村民建房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備案。
第五章 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第十五條 落實耕地佔補平衡是縣級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佔用耕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通過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實施土地整治補充耕地等多種途徑落實佔補平衡。
第十六條 縣級儲備補充耕地指標不足的,可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市域內調劑落實,市域內無法實現耕地佔補平衡的,可申請省級統籌,所涉及的耕地佔補費,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村民收取。
第六章 規範宅基地審批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要依法落實「一戶一宅」要求,嚴格執行宅基地標準。注意分戶的合理性,做好與戶籍管理的銜接,不得設立互為前置的申請條件,穩妥消除具備分戶資格的農戶存在的分戶障礙。
第十八條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因地制宜採取集中連片建設、集中統建、多戶聯建、新型社區建設等方式,最大程度保障戶有所居,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
第十九條 宅基地審批要嚴格落實《湖北省農業農村廳、湖北省自然資源廳、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農發〔2020〕25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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