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勞動法》當中明確規定,「工資應該以貨幣的形式按照月度支付給公司的勞動者,不能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那麼如果我們遇到了公司剋扣工員工的工資,我們員工應該怎麼來進行處理呢?
基本案情:王先生入職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以勞務派遣方式至深圳xx發展有限公司、xx集團有限公司任職操作員。申請人2012年05月01日填寫《社招職位錄用條件告知書》,並於當日與xx集團有限公司籤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申請人於2012年05月07日籤署《員工入職前聲明》,承諾自本聲明籤署之日起與其他單位不存在任何勞動關係。2013年09月01日,xx集團有限公司、王先生、xx有限公司分別作為甲方、乙方、丙方達成並籤署三方協議,約定乙方勞動關係轉至丙方,甲方與乙方的原有的用人單位勞動關係權利義務轉由丙方承接。該公司於2015年05月01日再次與王先生籤訂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04月30日止。
2019年10月14日,王先生向該公司提出補繳社保申請,另以各被申請人存在「無故剋扣、未及時足額支付本人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於2019年11月25日向各被申請人法定住所郵寄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王先生與該公司的勞動關係於2019年11月27日解除。
案件結果:被申請人一於本文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
1、2019年11月01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間工資差額517.44元;2、2019年04月至2019年09月期間夥食補貼3273.60元;3、2017年10月15日至2019年09月30日期間延時加班工資4650.09元;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9079.28元;5、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3841.06元;6、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間剋扣的獎金6757.28元;7、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間等級津貼差額1600元;8、律師費31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