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超5700萬元 湖南攸縣原縣委書記譚潤洪一審獲刑15年

2020-08-13 中國新聞網

攸縣原縣委書記譚潤洪一審獲刑15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攸縣原縣委書記譚潤洪一審獲刑15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中新網湘潭8月13日電(王雲帆)13日,湖南攸縣原縣委書記譚潤洪受賄案在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譚潤洪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00萬元。對被告人譚潤洪受賄犯罪所得折合5703萬餘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譚潤洪利用擔任株洲縣縣長、縣委書記,攸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或單位在河道砂石開採權出讓、土地出讓、工程承攬、醫療器械採購項目、案件處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特定關係人劉某姣(另案處理),索取或收受株洲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陳某(另案處理)、郭某等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6053萬餘元,其中既遂5703萬餘元,未遂350萬元,索賄3015萬餘元。被告人譚潤洪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中主動供述調查機構尚未掌握的受賄1884萬餘元的犯罪事實。目前,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追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潤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譚潤洪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譚潤洪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譚潤洪的部分行為系未遂,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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