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爾多斯市森林公安局偵辦的「11.27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移送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涉案犯罪嫌疑人何某軍、白某、張某永等7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二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二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為擴大戰果,深挖線索,辦民警立即對涉案嫌疑人雷某雨進行突審,確定偵查方向。在強大的抓捕聲勢和思想、心理壓力下,另外一名涉案嫌疑人李某主動到伊旗森林公安局刑警隊投案自首。經偵查得知:二人受僱於河北保定籍男子張某永,在張某永的引領下,三人來到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某賓館暫住。張某永通過之前的人際關係,聯繫到鄂爾多斯市杭錦旗籍男子何某軍,達拉特旗籍男子白某,鄂託克旗籍男子薩某,讓三人幫助其收購當地的野生活體草兔。何某軍、白某、薩某三人聯繫到當地一部分非法狩獵行為人,以低於張某永收購價10至20元的價格大量收購當地的野生活體草兔,集中後再轉賣給張某永,張某永接貨後將非法收購的野生活體草兔運往河北省,四人從中獲得非法利潤。張某永在引導雷某雨、李某熟悉何某軍、白某、薩某和在當地的接貨地址之後,就讓雷某雨、李某在鄂爾多斯市境內替他接收何某軍、白某、薩某等人非法收購的野生活體草兔。之後雷某雨、李某二人在明知何某軍、白某、薩某等人收購的是非法獵捕的野生活體草兔,繼續多次幫助張某永收購、運輸野生活體草兔。12月3日,迫於被抓捕的壓力,張某永來到伊旗森林公安局投案。
2018年11月27日,鄂爾多斯市伊旗森林公安局刑警隊民警接到匿名舉報稱,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泊江海鎮與伊旗蘇布爾嘎鎮交界處有兩名河北籍男子在大量收購野生活體野兔。伊旗森林公安局刑警隊通過摸排後,組織精幹警力在榮烏高速路口進行布控。經過寒風中的整晚蹲守,28日12時6分,蹲守民警在榮烏高速一路口處將嫌疑車輛截獲,當場抓捕犯罪嫌疑人一名,並從其駕駛的麵包車內查獲疑似野生活體草兔375隻。
為擴大戰果,深挖線索,辦民警立即對涉案嫌疑人雷某雨進行突審,確定偵查方向。在強大的抓捕聲勢和思想、心理壓力下,另外一名涉案嫌疑人李某主動到伊旗森林公安局刑警隊投案自首。經偵查得知:二人受僱於河北保定籍男子張某永,在張某永的引領下,三人來到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某賓館暫住。張某永通過之前的人際關係,聯繫到鄂爾多斯市杭錦旗籍男子何某軍,達拉特旗籍男子白某,鄂託克旗籍男子薩某,讓三人幫助其收購當地的野生活體草兔。何某軍、白某、薩某三人聯繫到當地一部分非法狩獵行為人,以低於張某永收購價10至20元的價格大量收購當地的野生活體草兔,集中後再轉賣給張某永,張某永接貨後將非法收購的野生活體草兔運往河北省,四人從中獲得非法利潤。張某永在引導雷某雨、李某熟悉何某軍、白某、薩某和在當地的接貨地址之後,就讓雷某雨、李某在鄂爾多斯市境內替他接收何某軍、白某、薩某等人非法收購的野生活體草兔。之後雷某雨、李某二人在明知何某軍、白某、薩某等人收購的是非法獵捕的野生活體草兔,繼續多次幫助張某永收購、運輸野生活體草兔。12月3日,迫於被抓捕的壓力,張某永來到伊旗森林公安局投案。
投案後的張某永抱著事情不大,收幾隻野兔做個行政處罰就可以了事的心態,然而,在訊問過程中,張某永避重就輕、閃爍其詞,有意隱瞞其夥同雷某雨、李某收購、運輸野生活體草兔的事實,拒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及何某軍、白某、薩某的詳細身份信息。為了徹底打消張某永的僥倖心理,突破其心理防線,經過辦案民警的梳理並在市、旗森林公安機關的大力協作下,何某軍、白某、薩某的身份信息逐漸清晰並被徹底鎖定。
鑑於案情重大、複雜,鄂爾多斯市森林公安局及時抽調伊旗森林公安局七名精幹民警與市局民警組成「11.27專案組」全力偵破此案。
何某軍、白某、薩某三人在接到電話傳喚後,先後到伊旗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薩某到案後,經過民警工作,如實供述了其非法收購109隻野生活體草兔的事實、經過及上遊非法狩獵人員的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何某軍、白某在案發前曾經被森林公安機關打擊處理,具備一定的反偵查能力,在訊問中拒絕配合民警的工作,致使案件偵破工作一時陷入僵局。
專案組民警決定改變偵查思路,密切關注何某軍、白某的動態,重新查找二人的犯罪線索。
2019年8月22日,在「11.27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偵查期間,伊旗森林公安局通過鄂爾多斯市森林公安局提供的線索,在包茂高速一路口處查獲嫌疑人何某軍非法收購、運輸的野生活體草兔的車輛,23日在杭錦旗將嫌疑人何某軍抓獲。為避免重蹈覆轍,專案組民警在抓捕何某軍的同時,準確掌握了何某軍的上遊犯罪人員信息。在大量的事實面前,何某軍如實供述了8月22日凌晨至上午,分別在鄂爾多斯市伊旗、烏審旗、杭錦旗境內非法收購439隻疑似野生活體草兔的事實以及上遊非法狩獵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並供述出嫌疑人白某非法收購野生活體草兔66隻,嫌疑人高某非法收購野生活體草兔179隻的線索。白某、高某經傳訊、傳喚到案後經過民警工作,分別如實供述了非法收購野生活體草兔的事實和經過及上遊非法狩獵嫌疑人的信息。
2019年10月06日上午,鄂爾多斯市森林公安局東勝區分局在榮烏高速一路口處,截獲一輛紅色貨車,當場查獲車上裝載的817隻疑似野生活體草兔。在森林公安東勝區分局民警與承運人、「11.27專案組」民警的通力協作下,確定查獲的817隻疑似野生活體草兔為嫌疑人何某軍、白某、高某分別收購。
2019年11月14日,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將「高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與「11.27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併案偵查。
至此,歷時13個月的縝密偵查,往返蒙冀兩省區、行程數千公裡,克服疫情期間出行管控困難,鄂爾多斯市森林公安局「11.27專案組」民警在逐一核實、相互印證上遊非法狩獵犯罪證據後,將以何某軍、白某、張某永等七人構成的非法收購野生活體草兔黑色利益鏈條徹底斬斷,並通過深挖線索,破獲28起非法狩獵案件、查處8起違法狩獵案,繳獲用於非法狩獵的高賽摩託車30輛、強光射燈30餘套,放生野生活體草兔1876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隻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