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7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25號公告,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反傾銷調查做出初步裁定。商務部認定,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存在傾銷,國內正丙醇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美國公司的反傾銷稅率為254.4%-267.4%。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商務部首次認定美國的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乙烯、合成氣、氫氣等市場存在非市場狀況。非市場狀況的存在導致美國正丙醇的原材料價格扭曲。因此,在確定美國正丙醇的正常價值時,需要對其原材料成本進行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本案申請人主張,美國存在導致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生產成本扭曲的非市場狀況,美國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不能作為公平比較的基礎。
具體非市場狀況包括:(1)美國政府從國家安全戰略的高度制定能源產業政策;(2)美國的能源產業政策刺激了石油和天然氣的生產;(3)美國的能源產業政策刺激了頁巖氣的生產;(4)長期出口管制扭曲了美國的石油和天然氣市場;(5)美國的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獲得了大量政府補貼;(6)美國的煤炭行業獲得了大量政府補貼;(7)美國的乙烯、合成氣和氫氣的價格受到扭曲;(8)政府補貼導致美國的電價扭曲;(9)美國的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生產企業具有操縱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和乙烯價格的能力;(10)長期的政府財政扶持系統性地扭曲了美國的化工產品市場。
初裁指出,以上十個因素綜合作用於美國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市場,導致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和價格被非市場因素扭曲。
基於上述原因,申請人請求調查機關對影響美國市場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價格可比性的非市場狀況進行調查,並在確定同類產品的正常價值時做出相應調整,以排除非市場因素對同類產品的成本和價格的影響。
初裁公告連結:http://gpj.mofcom.gov.cn/article/cs/202007/20200702983873.shtml
值得注意的,近年來美國在多起對華產品反傾銷調查中,藉口不承認中國 「市場經濟地位」,對華產品頻頻使用「替代國」做法,並在選擇「替代國」時「就高不就低」,明顯提高了反傾銷的裁決稅率。
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所副所長白明接受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國入世議定書籤訂時,其中第15條指出,在入世最初的15年中,由於一些國家不認可中國出具的成本數據,世貿組織其他成員國在判斷中國是否傾銷以及計算傾銷幅度時,可以採用替代國的辦法作為成本依據。但明確要求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後,即2016年12月11日終止這一做法。
然而,美方無視《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5條到期的規定,依然堅持其錯誤做法,在自中國進口產品反傾銷調查中繼續使用「替代國」方法,違反其在世貿規則下的義務。中國已向WTO起訴美國在反傾銷過程中的「替代國」做法。
(作者:夏旭田 編輯:耿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