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4 19:0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黃石市人民政府
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為有效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物排放,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品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湖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行動計劃(2018-2020年)》和《湖北省柴油貨車汙染治理攻堅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定義及類型
本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機械類型: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起重機械、樁工機械、混凝土攪拌機、叉車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達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III類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禁用區範圍
(一)張之洞大道、惠民路、盛洪卿路、鹿獐山大道、三岔路、尖林山路合圍區域;
(二)黃石大道(含沿江區域)、沿湖路、太子灣路、花園路、沿湖路、桂林南路、蘇州路、磁湖路、大泉路、迎賓大道合圍區域;
(三)鐘山大道、聖明路、金山大道、百花路、大棋路、寶山路合圍區域。
三、禁用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禁用區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單位應使用已申報登記的機械,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機械信息進行核實,並發放識別標誌。
(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施工工地等場地開展監督抽測,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子以處罰。
(五)供應急搶險救災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施工期間不受禁用限制。
四、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特此通告
黃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
速擴散周知!
編輯丨胡 穎
來源 | 黃石發布
審核丨仵 佩
監製丨李 磊
出品丨黃石日報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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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剛剛,黃石發布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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