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和勞務稅 熱點問題
1
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是否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籤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籤名與手寫籤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為更好適應發票電子化改革需要,電子專票採用電子籤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納稅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並驗證電子籤名的有效性。從事批發、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的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2
憑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抵扣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發票名稱能否開具為個人?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文件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3
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規定,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二)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四)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帳憑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4
前期已納入試點的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有何變化?
答:根據《公告》和前期試點地區發布的相關政策規定,寧波、石家莊、杭州等3個地區已納入試點的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在2020年12月20日(含)前僅限於規定地區,自2020年12月21日起擴至全國。上述地區2020年12月21日起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5
企業收到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在存儲方面有什麼要求?
答:納稅人以電子發票(含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報銷入帳歸檔的,應當按照《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帳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納稅人可以根據《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僅使用電子發票進行報銷入帳歸檔。第二,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電子發票,可不再另以紙質形式保存。第三,納稅人如果需要以電子發票的紙質列印件作為報銷入帳歸檔依據的,應當根據《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同時保存列印該紙質件的電子發票。
免責聲明: 1、本文系本網編輯或轉載,感謝所有為本網提供相關文章的媒體和作者,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2、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內容! 3、轉載本網原創文章請註明來源和作者否則不得轉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並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