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2020-12-17 陽光高考

    根據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和《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關於執行<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現就2006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1)、(2)、(3)項規定且同時符合(4)、(5)、(6)、(7)、(8)項規定之一的人員,可以在我省申請報名,且不受報考批次的限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身體健康;

  (3)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修業期滿,參加必修學科畢業考試取得成績的應往屆考生,可以以同等學力報考。

  (4)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常住戶籍3年以上(含3年,從2006年3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我省高中階段學籍並在我省的學校修滿學制規定年限;

  (5)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戶籍,其法定監護人屬我省人事部門確認的引進優秀人才;

  (6)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戶籍,其法定監護人屬駐瓊副軍級以上部隊確認的駐瓊部隊現役軍人;

  (7)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已經在我省,2005年9月30日前已在我省高中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到2006年高中畢業時,在我省高中階段修滿最後兩個學年且本人戶籍在我省滿兩年。

  (8)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已經在我省,本人小學或者初中在我省學校畢業且畢業時戶籍在我省,現在省外高中學校就讀,2005年12月31日前經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並取得我省高中階段學籍。

  2.本人戶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已經在我省,符合第1條(1)、(2)、(3)項規定,但不符合(4)、(5)、(6)、  (7)、(8)項規定之一的人員,也可以在我省報考,但只能報考本科第三批和專科(高職)學校。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已經在其他省、市、自治區報名的。

(三)報名時間、地點、辦法及要求

  1.報名時間

  報名工作於2006年1月11日開始至17日下午5:30結束,逾期不予受理。網上報名系統開通時間為2006年1月11日上午8:00至18日下午5:30,屆時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接受考生提交的報名信息。

  2.報名地點

  本省普通中學畢業的應屆考生在所就讀的學校辦理報名手續(不能跨學校或跨市縣報名);

  本省普通中學畢業的往屆考生以及本省中專(中師)、技校、職中(以下簡稱「三校生」)的應往屆考生,就近到本人就讀或戶籍所在地的市縣招生辦辦理報名手續;

  在省外就讀的應往屆考生及其他人員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市縣招生辦辦理報名手續(不能在非本人戶籍所在市縣報名,報名點不接受集體報名)。考生本人也可以委託其法定監護人或其他親屬幫助辦理報名手續;

  在我省定居的外國僑民,持我省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僑居留證」到本人居住地的市縣招生辦辦理報名手續。

  3.報名辦法

  2006年我省高考報名仍實行先由考生在網上填報報名信息,市縣招生辦後審查確認報名資格的辦法。

  考生或其委託人先到報名點提交報名材料,領取《報考卡》,交納報名考試費,購買《查詢卡》和報考資料;

  考生登錄省考試局網站,輸入《報考卡》卡號和密碼,進入高考報名系統,按照報名的有關要求輸入本人的報名信息;

  本省普通中學2004年及以前畢業的往屆生、「三校生」、省外就讀的應往屆生和其他人員,根據報名所在市縣招生辦的安排,在2006年2月20日至26日到報名點現場拍照電子相片,校核本人的「報名信息確認表」,並籤名確認;

  本省普通中學的應屆考生和本省普通中學2005年畢業的往屆考生,在報名時不需到現場拍照電子相片,調用考生參加高中畢業會考時所使用的電子相片,但考生須校核並籤名確認本人的「報名信息確認表」(應屆生在所在中學校核,往屆生在報名點校核)。

 4.報名要求

  (1)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報名的有關手續(提交報名材料、領取報考卡、交納報名考試費、上網填報報名信息、到現場拍照電子相片、籤名確認「報名信息確認表」等)。逾期不報名或報名時不籤署「報名信息確認表」者視為自動放棄報名資格,報名點不再受理其報名。

  (2)我省高考共設文史、藝術文、理工、藝術理(從2007年起取消此科類)、體育、對口招生等六個科類,考生在報名時可選報其中一個科類參加考試。其中「對口招生」類僅限「三校生」報考。報考體育、藝術類的考生還需在網上選擇參加體育專業考試的專項名稱和藝術專業考試的專業或專業類別。

  報考省內外藝術院校或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我省的藝術專業聯考,參加我省聯考取得合格成績的考生才有資格參加藝術類的在錄取。如果考生所報考的專業我省未進行聯考,考生可以僅參加報考學校的專業考試。

  (3)除報考「對口招生」類的「三校生」以外,其他考生在報名時須在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六個外語語種中,選定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4)所有考生在報名時均應在報名系統的有關界面「籤訂」誠信高考承諾書。

  (5)考生所提交的報名材料應齊全、完整、真實,不齊全、完整的在報名期間補齊。考生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報名資格的,一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報名資格。

  (6)申請享受政策照顧加分的證明材料,考生應在報名時同時向報名點提交,報名時間截止以後提交的不予受理。考生提交虛假證明材料取得享受政策照顧加分資格的,經查屬實,取消加分資格,並將其行為記錄在考生的電子檔案誠信記錄中。

  (7)考生在網上應認真、完整、準確地輸入有關報名信息,嚴格按照報名系統規定的程序操作。所輸入的報名信息應客觀、真實,並認真校對。

  (8)考生須認真校對「報名信息確認表」並籤名確認,籤名確認後如因本人失誤造成報考科類、性別、姓名等信息錯誤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9)考生在交納了報名考試費後不予退還。

  (10)我省考生不得在外省借考,也不接受省外考生在我省借考。

  (11)報名前被高校確定為推薦的保送對象或申請參加體育運動訓練專業、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外語學校(系)小語種各專業提前單獨招生考試的考生,必須進行網上報名,在規定的報名地點辦理報名手續,否則不能辦理網上錄取確認手續。

(四)報名材料

  1.考生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本人海南省居民戶口簿(外國僑民提交「外僑居留證」)原件、複印件。

  (2)本人法定監護人的海南省居民戶口簿原件、複印件。

  本人的法定監護人屬駐瓊部隊現役軍人、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確認為引進的優秀人才,或僅可報考本科三批和專科(高職)學校的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監護人的戶口簿原件、複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外國僑民護照)原件、複印件(不受理臨時身份證)。

  (4)本人的法定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外國僑民的護照)原件、複印件(不受理臨時身份證)。

  法定監護人屬駐瓊部隊現役軍人的提交軍官證、警官證、士官證、文職幹部證等有效證件;

  本人的法定監護人屬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確認為引進的優秀人才,或僅可報考本科三批和專科(高職)學校的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5)本人的高級中等教育畢業證書原件、複印件。

  尚未領到畢業證書的應屆考生,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

  (6)本省普通中學畢業的應往屆考生提交海南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合格證副本(其中,應屆考生提交時間為2006年3月1日至5日),省外普通中學畢業的應往屆考生(含以同等學力報考的考生)提交相關會考管理部門頒發的證書或出具的成績證明(其中,應屆考生可以先提交已考科目的成績證明,在領取準考證時再提交其他科目的成績證明)。

  以同等學力報考的本省普通中學的應往屆考生提交省考試局出具的高中會考成績證明(其中,應屆考生提交時間為2006年3月1日至5日)。

  2.在本省普通中學畢業的往屆考生需提交的補充材料:

  (1)本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材料。

  學籍材料內容: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表、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年評語表、普通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考查)成績登記表、普通高級中學畢業生登記表、普通高級中學學生體格檢查表、普通高級中學學生體育合格情況登記表(含普通高級中學學生身體素質測驗登記表)。

  (2)《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3.在本省「三校」畢業的應往屆考生需提交的補充材料:

  (1)本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材料。

  學籍材料的主要內容:中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報考登記表(或免試報讀登記表)、學籍(學生)卡和畢業生登記表。

  (2)《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屆生提交)。

  4.在省外普通中學和「三校」畢業的應往屆考生需提交的補充材料:

  (1)本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材料。

  學籍材料內容要與本省普通中學往屆考生和「三校生」規定的大致相同,主要包括考生本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德、智、體諸方面情況的材料。

  (2)《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屆生提交)。

  5.部分考生需提交的補充材料:

  (1)考生本人與其法定監護人的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上的,需提交法定監護人所在單位或街道、村委會出具並經戶籍管理部門確認的證明書(證明兩者關係及說明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上的原因)。

  (2)考生的法定監護人屬駐瓊部隊現役軍人的,需提交法定監護人駐瓊副軍級以上單位(分別由海南軍區政治部、南航部隊政治部、海軍榆林基地政治部、武警海南總隊政治部、海南省公安廳現役辦)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法定監護人的軍人身份及其與考生的關係),證明書上需貼有考生本人的相片(需蓋章),並有出具證明單位負責人的籤名。

  (3)考生的法定監護人屬養父母的,需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原件、複印件。

  (4)考生的法定監護人屬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確認引進的優秀人才,需提交該廳出具的《海南省引進優秀人才子女享受高考報名優惠待遇證明》。

  (5)高中階段在省外學校就讀,小學或者初中在我省學校畢業且畢業時戶籍在我省,2005年12月31日前經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並取得我省高中階段學籍的省外就讀生,需提交《2006年省外就讀生在本省小學、初中畢業情況審查表》。

  6.申請享受政策照顧的考生,在報名時需同時提交如下證明材料(報名截止時間以後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

  (1)少數民族聚居市縣、鄉鎮的少數民族考生:提交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海南省少數民族聚居市縣聚居鄉鎮的少數民族考生證明表》。

  (2)少數民族聚居鄉鎮的漢族考生:提交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海南省少數民族聚居鄉鎮漢族考生證明表》。

  (3)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考生:提交縣級以上外事僑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報考高等、中專學校的「三僑」考生審核表》。

  (4)獲省級以上體育競賽優勝者應屆考生:提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的《體育競賽優勝者審核表》。

  (5)獲省級以上藝術競賽優勝者應屆考生:提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的《藝術競賽優勝者審核表》。

  (6)獲省級優秀學生幹部的應屆考生:提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書原件、複印件(本省2005—2006學年度普通中學應屆考生可不提交。

  (7)獲省級優秀學生的應屆考生:提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書原件、複印件。

  (8)思想政治品德事跡突出的應屆考生:提交省級有關部門頒發的證書原件、複印件。

  (9)獲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小學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的應屆考生:提交獲獎證書原件、複印件。

  (10)獲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或省賽區一等獎以上的應屆考生:提交獲獎證書原件、複印件。

  (11)獲國家運動健將稱號的應屆考生:提交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證書原件、複印件。

  (12)獲國家一級運動員稱號的應屆考生:提交省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書原件、複印件。

  (13)獲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的應屆考生:提交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書原件、複印件。

  (14)臺灣籍考生:提交省臺灣事務辦公室出具的臺灣籍考生登記表。

  (15)烈士子女:提交原法定監護人的《烈士證明書》原件、複印件。

  (16)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原件、複印件。

  (17)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提交立功證書原件、複印件。

  (18)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提交榮譽證書原件、複印件。

  (19)駐西沙部隊官兵子女:提交法定監護人所在部隊副軍級以上單位(分別是海南軍區政治部、南航部隊政治部、海軍榆林基地政治部、武警海南總隊政治部、海南省公安廳現役辦)出具的證明(證明本人在西沙部隊工作的起始時間及所在部隊的編號)。

  (20)農村人口獨生子女、二女結紮戶考生:提交縣級以上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審核蓋章的《農村人口獨生子女、二女結紮戶考生審核表》。

  7.符合下列特徵的考生,在報名時需同時提交如下材料:

  (1)退出部隊現役考生:提交所在部隊出具的退伍、復員、轉業證件原件、複印件。

  (2)殘疾考生:提交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人證》原件、複印件。

  (3)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殘疾軍人證》和《殘疾警察證》原件、複印件。

  (4)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和人民警察子女: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殘疾軍人證》和《殘疾警察證》原件、複印件。

  (5)因公犧牲軍人和人民警察子女:提交原法定監護人的《犧牲證明書》原件、複印件。

  (五)報名點組織報名工作的程序

  1.接收考生或委託人提交的報名材料;分發《報考卡》,組織考生購買《查詢卡》和報考資料;收取考生繳納的報名考試費。

  2.現場審驗考生提交的證件原件和複印件,審驗一致後將原件當場退還考生或委託人,留存其證件複印件和其他報名材料。

  3.現場核查考生或委託人提交的報名材料是否齊全、完整,齊全、完整的予以受理,不齊全的當場退還所提交的所有報名材料,並通知考生限期補齊後再提交。

  4.指導考生進行網上報名。

  5.組織人員將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審查考生提交的學歷、學籍等報名材料;將考生提交的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交公安部門審查;依據考生戶籍和學籍等材料的審查結果在網上確認考生的報名資格(對經審查準予報名的省內就讀考生,由市縣招生辦主任在高考報名系統上確認,對經審查準予報名的省外就讀考生,由市縣教育局分管招生的領導在高考報名系統上確認);在規定的時間將考生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上送省考試局;經審查不具備報名資格的考生市縣招生辦通知考生本人。

  6.組織在本省普通中學畢業的往屆生、「三校」應往屆生,在省外就讀的應往屆生和其他考生,進行現場拍照電子相片。

  7.給考生列印「報名信息確認表」,要求考生認真校對本人的報名信息,校對無誤的由考生籤名確認,有誤的指導考生現場修改,重新列印「報名信息確認表」,交考生重新校對並籤名確認。

  8.列印考生體檢表,通知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體檢。

  9.將體檢結果列印告知考生,並讓考生籤名。

  考生的報名材料,除按考生紙質檔案建檔規定需裝入考生紙介檔案的以外,其餘材料由市縣招生辦留存備查,留存時間為三年。

(六)資格審查

  1.審查職責及程序

  2006年我省考生高考報名資格和享受政策照顧的資格,實行「誰主管、誰審查、誰確認、誰負責」的審查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考生的報名由各市縣教育招生部門受理,考生報名資格和享受政策照顧資格的審查確認、調查處理,實行分項目、分部門負責制。市縣教育招生部門負責審查確認、調查處理考生的學歷、學籍材料和省外就讀生中屬小學或初中在我省畢業考生的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資格,接收考生提交的各種報名材料;市縣公安部門負責審查確認、調查處理考生的戶籍材料;市縣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教育、公安部門在對考生報名材料的審查過程中執行政策和紀律的情況,調查處理在報名過程中群眾舉報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案件;省人事勞動保障廳負責審查確認引進優秀人才子女的資格,調查、核實、處理群眾舉報本部門審查範圍內的有關案件;省民族宗教事務廳、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和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審查各市縣業務對口部門為考生出具的享受政策照顧加分的證明材料、確認考生的加分資格,調查、核實、處理群眾舉報本部門審查範圍內的有關案件;省民政廳負責審查確認退役軍人等申請享受政策照顧加分考生的資格,駐瓊部隊現役軍人子女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資格,調查、核實、處理群眾舉報本部門審查範圍內的有關案件;省公安廳對各市縣公安局的戶籍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監督各市縣公安局調查、核實、處理群眾舉報有關戶籍問題的案件;省教育廳負責對各市縣教育招生部門審查考生學歷、學籍方面進行指導和監督,審查確認體優生、藝優生等申請享受政策照顧加分考生的資格,複查省外就讀生中屬小學或初中在我省畢業考生的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資格,監督各市縣教育局調查、核實、處理群眾舉報本部門審查範圍內的有關案件;省監察廳負責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在審查考生報名資格和享受政策照顧加分資格的過程中執行政策和規定的情況,調查處理在招生工作中的群眾舉報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重大案件。

  各市縣教育招生部門在報名期間負責接收考生提交的各種報名材料,核實考生提交的有關證件原件和複印件是否一致。在報名過程中,將考生及考生法定監護人的戶口簿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交市縣公安部門同步審查。報名結束後,市縣公安部門將戶籍審查確認不合格的考生名單移交給教育招生部門,市縣教育招生部門根據考生的學歷、學籍情況和市縣公安部門對考生戶籍的審查結果,依據《規定》和《補充通知》確認考生的報名資格。對於省外就讀生中不受報考批次限制資格的考生,屬小學或初中在我省畢業的,由各市縣教育招生部門組織人員對《2006年省外就讀生在本省小學或初中畢業情況審查表》中的有關情況做進一步調查核實,並做出調查結論。各市縣教育招生部門在2006年2月15日前,將本市縣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省外就讀生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申請享受各類政策照顧加分考生的證明材料按考生的報考卡號順序進行分類整理,上送省考試局。省考試局於2月25日前將各市縣上送的各類材料匯總、整理、分類後,分送省民族宗教事務廳等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於3月15日前完成審查、確認工作,將審查結果由責任人籤名、單位蓋章後移交給省考試局。省考試局在3月31日前依據各部門的審查結果將省外就讀生中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信息和享受政策照顧加分的相關信息輸入到考生的電子檔案中。

  2.審查要求及公示

  高考報名的資格審查工作,是招生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是貫徹執行省政府頒發的《規定》和《補充通知》的重要工作階段,是實現公平競爭的重要工作環節,是維護廣大考生利益的重要工作關口。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加強領導,加大審查工作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對省外就讀生的資格審查力度。要按照我省制定的報名條件,嚴格審查每位考生的報考資格。嚴防考生持假戶口、假學籍、假學歷、假證明等取得報名資格,嚴防考生以「空掛學籍」的形式取得在我省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資格,嚴防考生用假材料取得享受政策照顧加分的資格。各有關部門要確定審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主管、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將審查工作的任務和責任明確到崗、落實到人。要進一步加強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全過程的參與和監督,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加大對報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查處力度。

  所有考生的報名資格和享受政策照顧加分考生的資格、省外就讀生中不限報考生的資格均實行公示制。考生報名資格的公示辦法為:在本省學校畢業的應屆考生在就讀學校的班級內公示(同時公布市縣教育招生部門的舉報電話,並在學校內設舉立報箱)。往屆生、省外就讀生和其他考生的報名資格在各市縣報名點公示(同時公布市縣教育招生部門的舉報電話,並在報名點設立舉報箱)。省外就讀生中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考生資格和享受政策照顧加分考生的資格在省考試局網站公示(同時公布審查部門和審查部門的舉報電話)。公示時間從4月20日開始,公示期一個月。在公示期間各有關單位要安排專人值班,受理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舉報。

3.審查責任的追究

  各有關部門及參與審查的工作人員,要以對工作、對考生、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對違反政策規定,為考生出具虛假的報名材料和享受政策照顧證明材料的工作人員,要由各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調查核實後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涉及高考移民的違法違規案件,除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也要嚴肅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對於持虛假報名材料取得報名資格的考生,經查實的取消其報名資格,對於持虛假證明材料取得享受政策照顧加分資格的考生,經查實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照顧加分資格,同時將其行為記錄在考生電子檔案的誠信記錄中。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內容、辦法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在校補習的往屆生由補習學校,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其戶籍所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應屆考生記入畢業生登記表中,往屆考生記入《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對受過法律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由鑑定單位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

(2)道德品質惡劣的;

(3)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均須在報名以後根據報名所在市縣招生辦規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醫院參加統一組織的體檢,逾期不參加者視為自動放棄。考生自行到指定或非指定醫院體檢的結論無效。

  體檢工作於2006年2月21日至3月1日進行。體檢地點和具體時間由各市縣招生辦通知考生。

  主檢醫院應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結果作出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體檢項目、信息填塗及確認辦法等按照省考試局編印的《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手冊》和《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體檢信息卡》有關要求和程序進行。

  體檢工作由各市縣招生辦會同當地衛生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應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海南醫學院附屬醫院為我省高考體檢終檢醫院,負責對體檢結果經複查仍有疑義考生的的終檢。

  各市縣要成立體檢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體檢工作的組織領導。市縣招生辦要與體檢醫院籤訂體檢工作合同,明確任務、要求和責任。體檢醫院要選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業務精通的醫務人員參加體檢工作。主檢醫生必須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工作開展前要對所有參加體檢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紀律教育,要求工作人員公正客觀地履行職責,嚴格遵守體檢工作紀律,按照準確、真實的要求給考生作出客觀的體檢結論。避免錯檢、漏檢和信息填塗錯誤等情況發生。

  體檢工作結束後,各市縣招生辦應將每一位考生的體檢結果於3月10日前列印告知考生本人並讓考生籤名。對體檢結果有疑義的考生,可在3月18日前向所在市縣招生辦提出復檢申請(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市縣招生辦應於3月25日前組織申請復檢的考生到原體檢醫院進行復檢。考生對復檢結論仍有疑義的,市縣招生辦應於4月1日前組織考生到海南醫學院附屬醫院進行終檢。

四、建檔

(一)考生電子檔案的建立

  考生的電子檔案是高等學校網上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電子檔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是網上錄取的重要基礎。各級招生辦要進一步完善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採集、校對、確認、製作等各項管理制度及辦法,認真做好建立考生電子檔案的工作。

  1.考生電子檔案內容: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考試成績信息和考生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和提交虛假享受政策照顧加分材料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五部分。

  2.信息採集工作的分工:考生的報名信息、志願信息由考生自行採集;體檢信息由各體檢醫院和市縣招生辦負責採集;海南省考試局負責採集考生的成績信息和考試的誠信記錄,並匯總考生的各類信息,製作考生的電子檔案。

  3.信息採集的方式:報名、志願信息由考生自行上網輸入採集;體檢信息和考生的相片由市縣招生辦採集;成績信息和考試的誠信記錄由省考試局採集。

  4.信息的確認:考生的報名信息自行採集後,由市縣招生辦列印出報名信息確認表,交考生本人籤名確認。考生的志願信息由考生本人登錄省考試局網站,在填報志願系統自行輸入採集並在網上確認。體檢信息由體檢醫院的主檢醫師籤名確認。

  5.信息採集的紀律要求:考生的電子檔案是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的專用信息,省考試局和各市縣招生辦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要建立健全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管理制度,確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經確認後,任何人均不準擅自修改。考生的電子檔案作為錄取依據僅提供給高等學校,未經省考試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考生紙質檔案的組建、保管和移交

  1.考生紙質檔案的內容

  (1)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書複印件;

  (2)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屆生);

  (3)會考合格證副本或會考成績證明;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材料。

  2.在本省普通中學畢業的往屆生、應往屆「三校生」、在省外就讀的應往屆生及其他考生的紙質檔案由市縣招生辦負責組建和保管;本省普通中學應屆考生的紙質檔案由考生就讀學校負責組建和保管。

  3.檔案材料要內容齊全、完整,無錯漏。

  4.在每批次錄取前完成當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考生的建檔工作。

  5.所有考生的檔案袋均需粘貼省考試局統一印製的《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檔案密封條》,並由檔案保管單位加蓋騎縫印章。

  6.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到檔案保管單位領取本人的紙質檔案入學報到。考生領到本人的紙質檔案後不得自行啟封,因擅自啟封所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7.檔案保管單位應建立健全檔案的保管制度,認真履行檔案移交手續。未被錄取或錄取後未到學校報到的考生檔案,由檔案保管單位統一保管。

五、考試

(一)考試地點

  全省在18個市縣分別設立考區,考生憑準考證到本人報名所在市縣招生辦設立的考點參加文化課考試。報考本省高等職業教育學校的對口招生類考生參加我省命題的全省統考,其餘考生參加教育部考試中心命題的全國統考。

  已被錄取的保送生,提前單獨錄取的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外語小語種各專業的考生,不需參加考試。

(二)考試科目

1.全國文化課統一考試科目

  我省2006年仍實行「3+文科綜合」和「3+理科綜合」的高考科目設置。

  文史、藝術文類的考試科目為:

  語文、數學(文史類)、外語、文科綜合(含政治、歷史、地理三科內容);

  理工、體育、藝術理類的考試科目為:

  語文、數學(理工類)、外語、理科綜合(含物理、化學、生物三科內容)。

  全國統考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考生根據報名時選定的語種應考。

  「3+文科綜合」和「3+理科綜合」各科目的試題均分選擇題和非選擇題兩部分。選擇題(第Ⅰ卷)採用塗卡的形式答題,非選擇題(第Ⅱ卷)採用紙筆形式答卷。

  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考試部分)各科卷面滿分值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卷面滿分值為300分。其中,外語科目中的英語、日語、俄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均進行聽力考試,聽力卷面滿分值均為30分。聽力考試成績不計入高考總分。報考外語院校或外語專業的考生,其聽力成績作為錄取的依據之一,其他考生的聽力成績在錄取時供學校參考。藝術類今年的數學成績計入總分。

2.全省對口招生類文化課統一考試科目

  報考對口招生類的考生考語文、數學兩科。考試內容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統編教材為依據。各科試題的卷面滿分值為150分,分選 擇題和非選擇題兩部分,答卷均為紙筆形式。

3.體育專業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體育專業和文化課兩次考試,考生須於4月21日到海南師範學院辦理報名信息確認手續,22日至23日參加全省體育專業統一考試。

  體育專業考試有身體素質和專項技術兩部分。

  身體素質考試項目:100米跑、立定跳遠、原地雙手後拋鉛球和五米三向折回跑,考生須參加4個項目的考試。

  專項技術考試項目:女子100米欄、男子110米欄、200米、400米、1500米、鐵餅、鉛球、標槍、跳高、跳遠、男子三級跳遠、體操、籃球、排球和足球等選項,考生自選一個項目應考。

4.藝術專業考試

  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本省組織的藝術專業聯考和文化課兩次考試。報考省外本科藝術學校或專業的考生,需同時參加本省組織的藝術專業聯考和報考學校的專業考試。若考生所報考的專業本省未實行聯考,考生可直接到報考學校參加專業考試。參加本省藝術專業聯考的考生須於2月24日到海南大學藝術學院辦理報名確認手續,25日至26日參加全省統一舉行的藝術專業聯合考試。考試科目、內容及辦法另行規定。

(三)考試時間

1.全國統一考試日期和時間

  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定於6月7日至8日進行。

全國統一考試時間安排

6月7日

6月8日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5:00—17:00

上 午

9:00—11:00

下 午

15:00—17:30

語文

數學

文科綜合

理科綜合

外語

  外語科英語、日語、俄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的聽力考試安排在筆試前,時間不超過30分鐘。

2.全省對口招生類統一考試日期和時間

時間

6月7日

上午

9:00—11:30

下午

15:00—17:00

科目

語文

數學

3.提前批錄取學校的面試及時間

    軍事、公安(警察)、司法等高校及國防生的面試:填報軍事、公安(警察)、司法、國防生等提前批本、專科志願的考生,須於7月2日到海南職業技術學院參加面試。省考試局在線上考生中,按各校對考生的年齡、性別等要求,向各面試單位提供不超過學校招生計劃總數5倍的線上生源。若線上生源不足時,面試單位可在面試前向省考試局提出要求提供補充面試生源的書面申請,面試結束以後省考試局將不再給面試學校提供補充面試生源。面試單位在錄取前兩天向省考試局提供所有參加面試考生的面試結果。省考試局將對各學校的面試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四)考試安排

    1.考場布置:考試以市縣為考區,每個考區可根據考生數量設若干個考點,考點須設在市縣政府所在地的中學。變更或新增加的考點須報省考試局審批。每個考點可設若干個考場,每個考場的考生不超過30人。考生的準考證由省考試局通過計算機隨機編排印發。考生座位實行單人、單桌、單行。每個考點都應配備有線廣播統一放音設備,每個考場都應安裝有線廣播喇叭。

    2.組織機構:各考區要由招生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擔任考區主任和副主任,領導本市縣的考試工作。各考點要配備主考、副主考和考務工作人員,組織實施本考點的考試工作。各考區、考點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把考試工作的每一項任務、責任落實到人,做到組織落實、人員落實、管理落實、責任落實。

    3.監考工作:每個考場配備兩名監考員負責考場的管理工作。監考人員每科所監考的考場實行隨機輪換的辦法。各市縣招生辦要認真選聘監考員,對監考員要進行思想教育、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激勵他們敢抓敢管,指導他們善抓善管。未經培訓的監考人員不得安排上崗。

    4.考風考紀教育:要加強對考生遵守考場紀律、考生守則和誠信教育。堅持以考前教育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切實抓好考試管理工作,樹立良好的考風考紀。

    考試期間,省考試局向各考點選派巡視員,監督、檢查各考點考試實施過程中的組織管理工作。省招委會也將選派廳級幹部擔任督考官,監督、指導各考區的考試管理工作。各考區、考點要精心組織和周密安排考試,認真實施考試的各項工作,確保統考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安全保密工作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是國家統一考試,試卷、答卷的安全保密事關考試、評卷能否正常進行和社會的穩定。各級招生辦和有關學校,要會同公安、保密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值班制度、分級分段管理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和制定緊急處理預案。要實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洩)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報省考試局,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洩)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省考試局接報後應立即同時報告教育部和省教育廳。要切實做好試題的印製、分發、轉運、移交、保管和答卷的運送、交接、保管、評閱等環節,以及考生電子檔案的安全保密工作。試卷印刷、保管場所須由武警官兵執勤保衛。各市縣保密室的硬體、軟體要嚴格按照標準和要求設置。保管試題卷期間要請武警官兵和公安、保密等部門的人員實行24小時晝夜值班,每班值班人員不少於2人。值班人員要嚴格履行試題、答卷的交接和值班登記手續。試題卷由省考試局和省公安廳負責向各考區運送,考試後的答卷和答題卡由各市縣招生辦、公安局、保密局三方人員負責押送到指定的評捲地點。各級教育、公安、保密等部門和有關高校的領導,要高度重視試卷保管室的安全保衛工作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隊伍的建設,加強對試卷印製、運送、押運、保管、值班工作的領導,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杜絕任何失(洩)密事件的發生。對於失洩密有關責任者要依法予以追究。

七、評卷和報告成績

    評卷工作在省招委會的領導下,由省考試局和海南師範學院分別負責。選擇題部分的試卷由省考試局使用閱卷機評定。非選擇題部分由海南師範學院組織評閱,省考試局對非選擇題部分的評閱工作進行必要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省考試局和海南師範學院要分別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對評卷工作進行管理和組織實施。評卷工作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並確保評卷質量。非選擇題部分的評卷教師由高校和中學教師擔任,海南師範學院負責聘請,省考試局給以協助。

    我省今年繼續實行標準分數制度。考生的各科考試成績按其卷面分轉換為單科標準分和綜合標準分。綜合標準分按四個科目的單科標準分合併轉換生成,其中各科目在綜合標準分中的權重是:語文、數學、外語均為1,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均為2。

    對口招生類考生的各科考試成績不進行標準分數轉換,總分為語文與數學卷面成績之和。

    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的高考成績以標準分的形式公布,同時公布考生各科標準分和綜合標準分的百分等級。參加對口招生類的考生的高考成績以卷面成績公布。

    省考試局根據考生綜合標準分(或對口招生類考生的卷面成績),按略多於各批次招生計劃總數,在錄取前擬定各批錄取的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劃線原則、比例,經省招委會批准後,在各批次錄取前具體劃定當批錄取的最低控制分數線並公布執行。

    考生的考試成績由省考試局通過市縣招生辦書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要求提前了解本人成績的,可憑報名時購買的《查詢卡》,登錄省考試局網站查詢。對本人的各科Ⅱ卷考試成績有疑義的考生,可在6月27日至29日上午持準考證到省考試局申請覆核。省考試局負責組織人員覆核考生申請科目的Ⅱ卷,覆核結果由考生當天或第二天到申請覆核處領取。按教育部規定,省考試局只負責複查考生各科答卷卷面分數的統計結果,將卷面分轉換為標準分數後再通知考生,不公布考生的卷面分數,考生也不能申請自行查閱本人的答卷。

八、招生計劃的接收和公布

    省內各高等學校須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及專用軟體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按規定時間報送省教育廳審定後上報教育部,教育部匯總、備案後分送各省招辦。

    省考試局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以及各學校報給我省的分科類、分專業的招生計劃及有關說明(不含錄取期間增加的計劃)進行核對、匯總、編輯,通過招生考試資訊專刊向考生公布。

    我省不接收任何學校的定向招生計劃。

    對於學校在錄取期間追加的調節性招生計劃,屬部屬學校的,由省考試局批准接收;屬省屬學校的,由省教育廳批准接收。接受原則為:屬本科層次的計劃一般予以接收,屬專科層次的計劃,所投放的專業在我省學校中未開設或雖開設但生源充足的可以接收。

九、填報志願

    2006年我省考生的高校志願仍實行分批次、分時段、在當批錄取前網上填報的辦法。除本科第一批A段以外,其它每一批次還將根據錄取進展情況,組織考生補充填報生源不足學校的志願。

(一)填報志願的時間安排

    需面試的本、專科提前批:6月28日上午8:00至29日上午8:00;

    本科提前批的體育、藝術類:7月7日上午8:00至8日下午5:30;

    其他批次志願填報的具體時間錄取前在省考試局網站公布。

(二)填報志願的要求

1.考生在填報志願前,應通過上網或其他途徑查詢高校的招生章程,全面、詳盡地了解自己選擇的高等學校及專業的基本情況及錄取規則,嚴肅審慎地確定報考的學校和專業。

2.考生應通過登錄省考試局網站,了解填報志願的有關須知、要求、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準確輸入報考學校和專業代碼,並認真進行校對,確保志願信息準確無誤。

3.考生要按本人報名時選報的科類填報在該科類招生的學校和專業。其中:

    文史類的考生可以填報在文史類招生的學校和專業;

    理工類的考生可以填報在理工類招生的學校和專業;

    體育類的考生若在本、專科提前批未被所報考的體育院校或專業錄取,可根據本人的考試成績兼報其他批次在理工類招生的學校和專業;

    藝術類的考生若在本、專科提前批未被所報考的藝術院校或專業錄取,可根據本人的考試成績兼報其他批次在文史類(藝術文類考生)或理工類(藝術理類考生)招生的學校和專業;

    對口招生類的考生僅可填報列在「對口招生」目錄中我省的學校和專業。

4.志願的填報和確認均由考生本人上網操作完成。考生在網上填報志願時要按「填報志願須知」要求操作,如因本人操作不慎或因洩露本人的密碼造成志願信息有誤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5.志願的填報分7個時段進行,考生根據本人的高考成績,在各時段規定的時間內自行上網填報。本科第一批A段設3個有先後順序的學校志願,B段設5個有先後順序的學校志願,其他批次均設6個有先後順序的學校志願。各批的每所學校設6個有先後順序的專業志願。

6.本人高考成績未達到上一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也可填報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的志願。

7.在填報志願時,考生須表明所選報的學校未按本人所填報的專業志願錄取時是否願意服從該校錄取到其他專業,服從者按填報志願系統的要求進行相應的操作。

8.下列院校和專業對考生的年齡、婚否有特殊要求,考生在填報這些學校和專業時,應予以注意:

    (1)報考體育院校或專業的考生,年齡不能超過22周歲(1984年9月1日以後出生,下同),未婚;

    (2)報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年齡不能超過22周歲,其中報考外語專業的不能超過20周歲(1986年9月1日以後出生,下同),未婚;

    (3)報考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的偵察學、治安學、邊防管理、刑事科學技術提前錄取專業的的考生,年齡不能超過22周歲,未婚;

    (4)報考軍事院校、國防生的考生,年齡不能超過20周歲,且必須是普通中學的應屆高中畢業生,未婚。

9.限制報考本科第一批、第二批錄取學校的考生,高考成績達到本科第一批、第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不能填報本科第一批、第二批錄取學校和本科提前批中屬第一批、第二批錄取的學校,只能填報本科第三批、專科提前批和專科高職批錄取學校的志願。

十、錄取工作

    普通高等學校的錄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由海南省考試局組織實施。

(一)錄取原則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考生德體狀況大體相同的情況下,以文化考試成績作為錄取的主要依據。

(二)錄取批次及時間安排

錄取工作共分六批進行,從7月10日開始至8月底結束,各批次的具體時間錄取前在省考試局網站公布。

    1.本科提前批和專科提前批錄取學校:軍事、公安、武警、司法、藝術、體育以及安排在本科提前批錄取的其他學校的本科專業,需進行面試的高等專科學校。

    2.本科第一批:進入「211工程」的高校、教育部直屬高校、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高校和經我省批准參加第一批錄取的學校。本批分A、B兩段錄取,所有參加本批錄取的學校均可根據生源情況,分別參加兩段或其中一段的錄取。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

    4.本科第三批:獨立學院和民辦本科學校。

    5.專科提前批:專科層次的藝術、體育院校或專業,以及安排在專科提前批錄取的其他高等專科學校。

    6.專科高職批:本科學校的專科專業、高等專科學校、專科高職院校。

(三)錄取體制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招辦組織、學校負責、自我約束、招辦監督」的管理方式。高等學校自主確定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同時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省考試局負責給高校提供考生的電子檔案,並根據本實施辦法,負責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的情況,督促高校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為高等學校提供錄取服務。

    在錄取過程中,當本省的錄取規定與高校招生章程中的有關規則不一致時,以高校的招生章程作為錄取的依據。

(四)錄取方式

    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仍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異地錄取的管理模式。

(五)調檔方法

    根據考生的志願順序、高考成績(含照顧分)和學校的招生計劃,按照規定的比例或學校申請的比例(學校申請調檔比例不能超過120%;學校提出調檔比例申請不超過120%的,按高校申請的比例調檔。下同)進行調檔。

1.本、專科提前批學校的調檔:根據錄取學校所屬批次,調同批次的線上考生檔案。按規定須進行面試的學校,省考試局在學校提供的政審、面試、體檢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志願順序和學校的計劃從高分到低分給予調檔,調檔比例為招生計劃總數的120%。若生源不足學校可申請減少招生計劃。按規定不須進行面試的體育院校(專業)及其他學校,按學校招生計劃總數的120%比例在有志願的上線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調檔,生源不足時,可適當降分調檔。

    本省高校的藝術類專業、給我省下達計劃的省外高校的藝術類專業以及認可我省聯考成績高校的藝術類專業,根據考生的志願順序和考試成績,在考生文化課成績達到我省劃定的藝術類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考生的藝術專業成績和學校的招生計劃120%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向高校調檔,由高校擇優錄取。面向全國招生未下達分省計劃的31所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和其他本科院校藝術專業,按照報考學校擬錄取考生的名單和考生的志願順序將考生的檔案一次性投給高校,由高校決定是否錄取及所錄取的專業。

2.本科第一批A段的調檔:對達到第一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根據他們的成績分布情況,按一定的比例劃分為高分段或低分段考生。高分段考生有資格參加A、B兩段的錄取,低分段考生僅有資格參加B段的錄取。

    A段錄取的調檔辦法:分兩輪進行調檔。第一輪,根據學校的招生計劃和考生的志願,按照招生計劃總數的120%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給學校調第一志願的考生檔案;第二輪,根據學校第一輪調檔後招生計劃的完成情況和考生的考試成績,按照招生計劃缺一補一的辦法和考生的志願順序,給學校調第二、三志願的考生檔案。經以上兩輪調檔後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學校不降分調檔,剩餘計劃轉入B段參加錄取。A段落選的高分段考生與低分段考生一起,填報B段志願,參加B段的錄取。

3.本科第一批B段、本科第二批和本科第三批學校的調檔,按學校招生計劃總數的120%比例,在有志願的上線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調檔。專科高職批的學校,按學校招生計劃總數的100%的比例調檔。以上各批次的調檔工作均分四輪進行。

    第一輪:根據招生計劃和調檔比例,按照相同志願高分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調第一志願考生的檔案。

    第二輪:按照招生計劃缺一補一的辦法和考生的志願順序,按相同志願高分優先的原則,調考生的第二及後續志願檔案,給第一輪調檔數量未達到招生計劃數的學校。

    第三輪:經前兩輪調檔仍不能完成招生計劃的學校,省考試局組織達到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在庫考生補報志願後按缺一補一的辦法調檔。

    第四輪:對於經前三輪調檔仍無法完成招生計劃的學校,省考試局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在分數線下分段降分調檔。先從高分到低分調第一志願報考這些學校及專業的考生檔案,生源仍不足的,再按考生的志願順序調第二及後續志願報這些學校及專業的考生檔案,直至學校完成招生計劃。

(六)有關照顧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報考省內、省外學校,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調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於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的應屆考生;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的應屆考生;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高中數學聯賽、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全國中學生化學競賽、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獲中國數學奧林匹克決賽、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決賽、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一、二、三等獎的應屆考生;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小學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和獲得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獎的應屆考生;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且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應屆考生;

    (6)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7)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三亞、五指山、東方市和少數民族自治縣、少數民族聚居鎮(少數民族聚居鎮為:儋州市的藍洋鎮、南豐鎮、雅星鎮;瓊海市的會山鎮;萬寧市禮紀鎮的原新梅鄉、南橋鎮,長豐鎮的原牛漏鎮、三更羅鎮、北大鎮;屯昌縣的南坤鎮。下同),且在這些地區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時在這些地區的市縣報考的少數民族考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報考省內、省外學校,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調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2)歸僑、歸僑子女和華僑子女;

    (3)臺灣省籍考生;

    (4)烈士子女。

3.有下列情形的考生,報考省內學校時,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調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教育部主辦的音樂、美術、書法比賽獲個人作品、單項比賽三等獎(含)以上的應屆考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報考省內學校時,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調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省教育廳組織或參與組織的音樂(聲樂、器樂、舞蹈、節目主持人,以及中學生小歌手比賽、中學生文藝匯演)、美術(包括中學美術書法作品展評)、書法比賽獲個人作品、單項比賽二等獎及其以上的應屆考生;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省教育廳組織或參與組織的體育競賽(不含少年賽)獲單項前五名的隊員或集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同時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應屆考生(須提供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其中獲鐵餅、鉛球、標槍、全能單項前三名的隊員,對是否同時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不作要求);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評為省級優秀學生幹部的應屆考生;

    (4)駐西沙部隊半年以上且到報名時仍在西沙部隊工作的官兵子女;

    (5)農村人口獨生子女和二女結紮戶考生;

    (6)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三亞、五指山、東方市和少數民族自治縣、少數民族聚居鎮,且在這些地區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時在這些地區的市縣報考的漢族考生,以及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以上地區的海南中學、國興中學、海南師範學院附中、海南華僑中學、海南農墾中學的少數民族考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

    (1)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3)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

    (4)因公犧牲軍人和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和人民警察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以上規定享受多項增加分數調檔條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最高分值不超過20分。

    考生的照顧分數在調檔時使用,在錄取時是否使用,由學校自主決定。

十一、殘疾考生的錄取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分數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二、民族學校和民族預科班的錄取

    民族學校主要招收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非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和一定比例的漢族考生。

    民族預科班主要招收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應屆考生,生源不足時可在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下80分內,按照分段降分、高分優先的調檔辦法,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可在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錄取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應屆考生。

    民族預科班的錄取在學校其他專業錄取結束後同批進行。

十三、國防生的錄取

    國防生的招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進行。凡報考招收國防生學校的志願者,須參加政審、面試和軍檢,合格者且高考成績達到報考學校所在批次錄取分數要求的由學校審查錄取。

十四、其他招生

    部分高等學校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以及高等學校招收港、澳、臺、僑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的辦法等,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錄取通知書的發放和報到入學手續

    高等學校根據經海南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核准備案的錄取新生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學校校章後直接寄發給被錄取的考生。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到檔案保管單位領取本人紙質檔案、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後入學報到。高等學校根據考生所持的錄取通知書和經海南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核准備案的錄取新生名單,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考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十六、新生入學後的複查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由學校按規定對其進行全面複查,凡不符合錄取條件需退回的新生,由學校作出處理決定並抄送省考試局備案。

十七、招生經費

    招生經費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從教育事業費中列支,並收取考生繳納的報名、考試、電子檔案製作費,以及錄取學校按錄取人數繳交的網上錄取信息費。

    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各項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海南省財政廳、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有下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有下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五)以虛報、隱瞞或偽造、塗改有關材料及其它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考生,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口所在地。

(六)下列行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撤銷其招生工作職務,取消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錄取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錄取中徇私舞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達錄取標準的學生;

    4.在招生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5.其它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1.盜竊或洩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及答卷;

    2.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

    4.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八)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等給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處罰;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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