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幫助犯該如何認定?

2021-01-08 楊恩雄律師

最近筆者處理一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一家公司任職,是一個普通的文員,平時工作也就是核對一下相關的單據,由於這家公司的老闆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個文員也被刑事拘留了,公安機關應該認定他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幫助犯,筆者在本文講一下刑法中的幫助犯。

什麼是幫助犯?

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也就是說,在犯罪中對正犯提供幫助的,屬於幫助犯。如果被認定為幫助犯,則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舉個例子,甲明知乙要殺死她的丈夫,就幫乙去買了老鼠藥將交付給乙,最後成功毒死了她的丈夫。這個例子中,乙就是故意殺人罪的正犯,甲就是幫助犯。

刑法中涉及共犯的知識非法多,理論性非常強,再舉個例子,甲明知乙要殺死她丈夫,就幫她買了老鼠藥並交付,後面乙用菜刀將其丈夫殺死,這種情形甲也屬於幫助犯,但是否需要對乙老公死亡的結果承擔責任?由此而產生了許多的理論學說,一般認為甲屬於犯罪未遂,但在現實中,有些司法機關會認為甲需要承擔犯罪既遂的責任,實際上這並不合理。

成立幫助犯要有幫助行為與幫助的故意

幫助行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前面的例子,甲幫乙買老鼠藥,乙用老鼠藥毒死她的丈夫,這種幫助就是有形的。無形幫助是指精神上的幫助,強化犯罪意識或者提供建議,都有可能構成幫助犯,例如甲明知乙想要殺死她老公,就教她相關殺人以及毀屍滅跡的方法,後面乙真的殺了她老公,甲就構成幫助犯。

筆者再次提醒,幫助也可以是無形的,如果發現對方有犯罪的徵兆,建議不要亂講話,如果因此而強化了犯罪意識或者提供建議,就屬於幫助犯。

幫助犯需要有幫助的故意,這就要求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幫助到正犯,並且最終會產生危害的結果,幫助犯放任或者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

此次筆者處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委託人並不知道自己的工作幫助了公司實施犯罪行為,他只是一名普通的公司文員,因此,他很有可能不屬於幫助犯,也就是不構成犯罪。

幫助行為與危害結果要有因果關係

再次重複一下前面的例子,甲知道乙想殺死其丈夫,就幫她買了老鼠藥,最後乙用菜刀殺死了她的丈夫。在這個例子中,甲就是幫助犯,但甲只承擔故意殺人未遂的責任,不承擔既遂的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未遂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們再來分析一個例子,甲進入別人家裡進行盜竊,乙看到了,主動為甲望風,甲不知道乙在望風。這個例子,乙實施了幫助行為,也有幫助的故意,乙是否認定為幫助犯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乙的望風行為與甲的盜竊結果,沒有因果關係,乙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立的幫助行為是否會成立共犯?

什麼是中立的幫助行為?舉個例子,甲路過看乙在盜竊,在撬別人的保險柜,甲看見乙滿頭大汗,就給他遞一瓶水,使得乙能成功盜竊。甲的行為,就叫做中立的幫助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實施了一些日常的行為,而幫助正犯實施犯罪。這些幫助的人是否會構成犯罪,要具體來看,這裡的例子,甲應認定為盜竊罪的幫助犯,在遞水的時候,保險柜中的財產有被侵犯的緊迫性。

我們再看一下例子,甲叫了一輛計程車,告訴計程車司機乙,自己去某地殺人,計程車司機乙明知甲真的會去殺人的情況下,仍然載他過去,乙是否屬於故意殺人的幫助犯?筆者認為乙不構成犯罪,因為甲的殺人行為並不緊迫,被害人的生命沒有被侵犯的緊迫性,換個角度說,搭乘計程車去殺人,並不是殺人行為的開始。

總結

本文主要講了刑法中幫助犯的幾個小點,幫助犯必須要有犯罪的故意,否將就不構成犯罪。如何認定是否具有犯罪故意?要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在認定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時,不能看犯罪嫌疑人說了什麼,要看他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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