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網特約評論員 史洪舉
據報導,因為業務發展需要,張某將公司的洗車精洗美容業務承包給李某,後雙方在合作中出現了矛盾。2019年6月16日,為洩憤,李某相繼在自己朋友圈發布了對張某涉及侮辱性、誹謗性語言,其中一條還貼出了張某照片,且對微信號內所有好友公開發布,發布該朋友圈時好友人數有七百人左右。張某發現後將李某訴至溫州市甌海區法院。近日,法院判決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開發布微信朋友圈向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發布的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2020年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發布道歉消息。
李某的朋友圈截圖。
隨著網際網路及手機、電腦的普及,網絡已經成為人們離不開的交往交流工具。而將個人言論或隨想在朋友圈、微博等平臺發布更成了當前一些人熱衷的表達方式。溫州這起發朋友圈辱罵他人被判道歉的事例具有普法意義,即網絡並非法外之地,通過朋友圈、微博等網絡載體發布相關信息應當慎重,否則就可能構成侵權,甚至構成違法犯罪。
雖然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朋友圈,但只要將相關內容發布給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人,就屬於將相關內容公之於眾。接受的對象越多,相關內容的公開程度就越大。而且,朋友圈有可能被他人原文轉發,或者截屏後轉發,進而無限度地在網絡上傳播。
也就是說,在朋友圈發布相關內容,與行為人在公共場所向具體的觀眾、聽眾發布相關內容並無本質區別,只不過是以網絡交流取代了面對面的交流。但是,由於網絡的公開性和傳播的迅捷性,信息的傳播具有不可控制性,甚至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掌控。因而,發朋友圈罵人的危害程度一點也不小,甚至比現場罵人的危害要大。
需要說明的是,除了朋友圈之外,通過微博等載體辱罵他人的,危害更大,也構成侵權或者違法犯罪。現實中,有人通過微博辱罵他人,貶損商譽,或者一些粉絲在明星等公眾人物的微博評論區進行「罵戰」。這都是對社會秩序,網絡環境,公序良俗和他人權益的侵犯。
應該說,行為人通過朋友圈、微博等網絡平臺辱罵他人被判賠禮道歉尚算幸運。當然,如果其拒不履行該賠禮道歉義務的話,有可能受到法院的罰款、拘留等懲戒。現實中,有人通過朋友圈、微博辱罵他人被處於治安拘留、罰款。如果通過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等造謠傳謠的話,則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對此,根據刑法,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而傳播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現實中,一些人在享受「網際網路」便利的同時,認為網絡無邊無際,或者認為網絡世界的交流沒有現實交流的隔閡與「不好意思」,進而「放飛自我」。在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等載體上口無遮攔地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編造什麼就編造什麼,想發洩私憤就發洩私憤,進而觸犯法律。
此案例也警示人們,在人人都是「發言人」的自媒體時代,通過網絡發布有關內容理當謹言慎行,不散布「骯髒」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