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借錢不還的人是越來越猖狂了,因為有些出借人在借錢給別人的時候完全沒有立借條的意識,而且之後別人借錢不還的時候也不知道保留收集相關證據和借款人身份信息,這也是導致許多出借人討債之路艱難的原因。也是導致法院無法輕易下結論的原因,因為我國法律重視證據的重要性,這一點可以從張玉環案件看出我國法律的逐步完善。 所以,如果我們在借錢過程中重視證據的重要性,那麼當遭遇借貸糾紛時,我們就能省時省力省錢的處理好案件,也會減少法院的負擔。下面我們來看看我國關於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中對於舉證責任的規定吧。
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規定:
①、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②、若僅僅根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已經償還了借款,則應該提供相應還錢的證據證明。
③、若僅僅依據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該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則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
④、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
我們在出庭時還要準備一下證據: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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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3、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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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於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餘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