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部分學生或學生組織以班集體、社團、老鄉會等學生團體的名義,組織同學外出聚餐飲酒,不僅助長了吃喝之風、加重了部分學生的經濟負擔,而且常有學生因飲酒過量而失德失態、影響到身體健康,成為校園安全隱患。
為進一步加強大學生文明紀律教育,厲行節儉,維護校園安全穩定,防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學校不提倡學生聚餐,提倡學生不飲酒,嚴禁學生酗酒(過量飲酒)。
二、嚴禁以學生團體的名義組織學生集體赴校外聚餐飲酒。
三、學生團體確有學習或工作原因,需要在校外集體用餐的,系級需事先向本系書面報批,院級需向院團委書面報批,且不得飲酒。該學生團體負責教師為校外集體用餐安全監管責任人。
四、對初次違反上述規定的,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作出檢查;第二次違反規定的,取消當學年評獎評優及助學金受助資格,不得擔任學生幹部,並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五、學生私人聚會,要有節制。不勸酒,不拼酒,不強行灌酒。同桌用餐者負有互相監督和相互照料的義務,發現飲酒後身體不適者,應立即送往醫院檢查治療,並向老師報告。
六、學生酗酒後有尋釁滋事、損壞公物等違紀行為的,按《學生行政處分條例》相關條款的處分上限從重懲處。
七、聚餐飲酒過量,引發傷害事故的,對聚餐召集人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對聚餐同桌者給予警告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