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財經《第一時間》)近日,在貴州貴陽,一名男子在撿到一名初中女生遺失的手機後,提出了給2000元好處費才能歸還的要求,不給就不還,最終女孩只得報警求助。
撿到失物要歸還,這是美德也是義務。《民法》和《物權法》裡都有明確的規定,當然,如果在歸還的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必要的費用,也可以要求失主支付;而如果失主主動給出懸賞的,失主還應當按照承諾履行懸賞。所以,在歸還失物時索取一些費用並不是不可以的,但前提是這筆費用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並不代表撿拾者可以漫天要價,更不能變成一種變相勒索。
在這起事件裡,儘管我們並不知道初中生的手機價格到底是多少,但從必要且合理的角度來考慮,2000元的好處費,無論是對於一部手機而言,還是對於一名初中生來說,顯然都已經超出了合理的範圍。因為好處費不能滿足而拒不歸還的,不僅於法無據,而且還有可能會違法,我國《刑法》可是明文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還要接受處罰。所以,撿到東西,也不是你想不還就可以不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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