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遠程開庭審理一起「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並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案情回顧
近日,被告人徐某甲先後出資創建或收購銀利公司、銀利汽車公司、駸馳公司、昌信擔保公司等。
期間,徐某甲大量招募人員,並在公司設立業務部、財務部、催討部、法務部、後勤部等部門以及6個業務團隊,對招募的人員進行公司化運作管理。徐某甲任公司董事長,掌握公司帳戶、資金;金某任公司總經理;徐某乙、牟某、應某三人為公司業務主管;方某、馬某、周某為業務組長,負責帶領本組業務員開展借貸業務。2016年12月,姚某帶領團隊加盟徐某甲的「套路貸」犯罪集團。
在徐某甲的組織、領導下,各業務團隊有預謀、有計劃地以無抵押、低利息、放貸快為誘餌,誘騙被害人向其公司借貸,再通過「虛增借款金額」、「籤訂『虛高借款合同』、抵(質)押合同、買賣、租賃合同、委託書等一系列不利於被害人的空白格式合同、文件」、「製造資金走帳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帳」等方式,採用欺騙、脅迫、訴訟、滋擾、敲詐勒索等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合法財產。
案例一
2015年5月26日,被害人陳某以將其名下的椒江某房產(經估價,價值140.55萬元)過戶到徐某甲兄弟名下的方式借款110萬元,被收取轉戶費、砍頭息、押金共17.02萬元,約定月利1.2分,每月支付利息1.32萬元,陳某在2015年6月26日支付一期利息1.32萬元。
2015年6月11日,陳某到銀利公司借款5萬元,被收取「砍頭息」、押金共2000元,在2015年7月11日支付一期利息1500元。後因無力支付高額利息陳某外出躲債,徐某甲從陳某的父親手中騙取了上述陳某房產的鑰匙,並將該屋佔有,徐某甲犯罪集團從中騙得價值共計159.24萬元。
案例二
2017年6月,施某(另案處理)向楊某推銷銀利公司的銀行貸款業務,後銀利公司利用楊某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通過台州市銀利裝修有限公司偽造的裝修合同等資料,以楊某房屋裝修的名義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中國銀行實際下貸50萬元,但銀利公司並未將中國銀行實際下貸的金額告知楊某。後施某通知楊某到銀利公司,騙取楊某籤訂一系列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空白合同或協議,並由王某(另案處理)使用施某的銀行帳戶分別轉帳給楊某10萬元、25.7萬元,楊某在不知銀行實際下貸金額的情況下,按照中國銀行的簡訊還款提示每月還款4.33萬餘元至中國銀行,徐某甲犯罪集團從中騙得14.3萬元。
2017年8月2日,被害人楊某還向銀利公司借款20萬元,被收取「砍頭息」、押金各1.2萬元,至2018年7月13日共支付利息等費用337200元,徐某甲犯罪集團從中騙得36.12萬元。徐某甲犯罪集團共從楊某某處騙得50.42萬元。
經統計,徐某甲、金某等人實施詐騙297起,詐騙金額3461萬餘元,敲詐勒索4起,共計13萬餘元。其餘被告人參與犯罪的金額為600餘萬元至40餘萬元不等。該案為椒江法院審理的目前涉案金額最大的「套路貸」案件。
法官說法
徐某甲等9人從事放貸、催收等工作,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滋擾、恐嚇等軟暴力,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情節惡劣,具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成員固定,可以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徐某甲通過公司化管理,專門選擇急需用錢的被害人,使用統一的「套路」,誘使被害人籤訂高於實際借款數額的「借款」合同,其行為符合詐騙罪通過虛假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進行處分財產(債權)的構成要件的要求。
徐某甲犯罪集團通過採取「索債」措施,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對於未採取暴力手段的,應構成詐騙罪;對於採取滋擾、威脅等軟暴力手段的,應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院判決
據此,法院經審理認為,首要分子徐某甲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其餘8名被告人為主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五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37萬元至7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