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院發布智慧財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01-08 海報新聞

大眾網·海報新聞德州4月24日訊(記者 徐付彪 見習記者 王文佳 通訊員 張群)4月24日,在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即將到來之際,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智慧財產權審判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德州智慧財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實用型美術作品「餅乾床」受著作權保護案

原告:深圳市前海迷你家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迷你家公司)

被告:張炳梅、濟南水平線商貿有限公司(簡稱水平線公司)

【案情摘要】迷你家公司經「餅乾床」作品權利人的授權許可,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維權。張炳梅、水平線公司未經許可複製、發行涉案作品,迷你家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張炳梅、水平線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經法院審理認為,迷你家公司主張的餅乾床將食物與家具元素融合一體,整體富有美感,具備一定審美意義,滿足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具備可複製性和實用性,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被訴侵權產品呈現了相同的設計風格,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拓寬了司法保護的渠道。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保護工業設計智慧財產權的途徑,既可以依據專利法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也可以依據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或產品設計圖的著作權進行保護。本案中的「餅乾床」設計結合了實用性及美感,屬於典型的工業設計,因滿足作品的獨創性、藝術性要求,可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

案例二:「Q妹妹」美術形象受保護案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

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騰訊公司創作Q妹妹卡通形象並進行版權登記,該卡通形象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大量生產、銷售帶有QQ系列形象的清香劑產品,騰訊公司請求法院判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80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騰訊公司主張保護的Q妹妹美術形象雖然來自於自然界的企鵝形象,但其整體上為一系列擬人化的渾圓的企鵝形象,與公有領域較為狹長的企鵝形象在表現形式上存在明顯差異,包含了作者獨特的美學觀念和構思,滿足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該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

【典型意義】本案的關鍵在於騰訊公司要求保護的Q妹妹美術形象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表達的思想,表達的獨創性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因而作品的獨創性要求作品的表達形式應當是作者獨立完成且不同於公有領域存在的和他人在先作品的表達形式。不同種類作品對獨創性的要求不盡相同,對於美術作品而言,其獨創性要求體現作者在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力和觀念。對於取材自公有領域現實形象的美術作品,本身創作空間有限,不能因為其利用了公共素材就一概否定其獨創性。通過具體分析本案中騰訊公司主張保護的Q妹妹形象,其雖然來自於自然界的企鵝形象,但包含了作者獨特的美學觀念和構思,滿足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案例三:銷售商不當使用店招侵害「沁園」商標權案

原告:浙江沁園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沁園公司)

被告:夏津縣君德廚衛電器經營部(簡稱君德經營部)

【案情摘要】沁園公司被許可使用「沁園QINYUAN」商標並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君德經營部未經沁園公司授權許可,擅自在其門頭店招上醒目位置,突出使用與案涉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標識,同時在該標識下面突出使用了與案涉商標「沁園」完全相同的字樣。沁園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君德經營部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君德經營部沒有被授權使用「沁園QINYUAN」商標,即使在合法經銷期內,君德經營部也只能銷售「沁園」商品,而不能處分「沁園QINYUAN」註冊商標。君德經營部單獨使用「沁園QINYUAN」標識的行為已經超過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的必要範圍,超過了合理使用的限度,屬於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並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本案的關鍵在於銷售者應如何合理使用商品商標。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標識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銷售者在自己的店鋪招牌、名片上對商標加以單獨、突出使用的行為,雖然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但是會使相關公眾誤以為經銷商與生產商之間具有某種投資、控股等關聯關係,超出了指明其授權身份、宣傳推廣商品的範疇,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商品銷售網點和提供服務的站點,在需要說明本店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業務範圍時,可使用「本店修理XX產品」「本店銷售XX商品」等敘述性文字,且字體應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商標部分。

案例四:註冊商標三年不使用僅賠償合理支出案

原告:濰坊潤達機械有限公司(簡稱潤達公司)

被告:禹城中科華凱機械有限公司(簡稱華凱公司)、禹城華緣農機有限公司(簡稱華緣公司)、霍衛華

【案情摘要】潤達公司系「MEKATECH」註冊商標權人,其生產的商品全部對外出口,在國內未進行過銷售。潤達公司發現華凱公司、華緣公司、霍衛華在商品上使用了「MEKATECH」標識,侵犯了潤達公司的商標權,請求法院判決華凱公司、華緣公司、霍衛華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華凱公司在廠區內向潤達公司展示了帶有「MEKATECH」標識的拖拉機,雙方就購買事宜進行洽談、調試的活動應認定為商業活動,其展示帶有「MEKATECH」標識商品的行為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應認定為在中國境內進行了商標性使用,構成侵權。關於賠償損失,因潤達公司自認其產品全部出口,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商標近三年內在國內使用,華凱公司、華緣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僅支付合理支出1萬元。

【典型意義】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識,其基本功能在於商標的識別性,如果使用商標標誌的行為在中國境內僅屬於物理貼附行為,比如僅貼牌加工而不在國內市場上銷售,商標在中國境內既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意義,也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不能被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但如果在國內的商業活動中展示帶有商標標誌的商品,則無論是否具有銷售行為,均應認定為商標性使用,構成侵權。商標只有通過持續不斷使用,才能實現區分和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如果商標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侵權人應停止侵權,不再賠償損失。

案例五:惡意侵害「美的」商標權懲罰性賠償案

原告:廣東美的暖通設備有限公司(簡稱美的公司)

被告:張亮、高廣霞、山東富雅特空調有限公司(簡稱富雅特公司)

【案情摘要】張亮、高廣霞、富雅特公司為謀取非法利益,生產、銷售假冒「美的」風機盤管組和中央空調,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8.7萬元,生產的假冒「美的」的風機盤管組在安裝過程中還發生過火災,張亮被判處刑事處罰。美的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張亮、高廣霞、富雅特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亮明知沒有美的公司的授權,為牟取利益,仍在案外人聯繫其製造假冒美的風機盤管時同意製造、銷售假冒「美的」商標的商品,主觀惡意明顯,銷售數額大,且在安裝過程中還發生過火災。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及侵權後果,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數額36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依法認定生產、銷售假冒商品,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生產商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侵權後果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認定賠償數額,對制假、售假起到了極大的警示作用。

案例六:「拼多多」及時斷開連結未構成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山東爸爸的選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山東爸爸的選擇公司)、北京爸爸的選擇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北京爸爸的選擇公司)

被告:吳秋萍、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上海尋夢公司)

【案情摘要】北京爸爸的選擇公司授權山東爸爸的選擇公司使用並銷售「爸爸的選擇」品牌產品。上海尋夢公司系「拼多多」APP的運營商,吳秋萍在拼多多平臺上開設店鋪,並在其經營店鋪內標明系「爸爸的選擇」特許品牌運營商授權書。北京爸爸的選擇公司、山東爸爸的選擇公司認為吳秋萍涉嫌虛假宣傳,請求法院判決吳秋萍停止不正當競爭並賠償損失20萬元,認為上海尋夢公司開設運營的「拼多多」平臺上大量店鋪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決上海尋夢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並賠償經濟損失480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吳秋萍雖然未銷售假冒產品,但在未取得特許授權的情況下,宣稱其為特許品牌運營商屬於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損失5萬元。上海尋夢公司作為單純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與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不存在競爭關係,在收到關於吳秋萍虛假宣傳的溝通函後,至下架商品、斷開連結期間,未造成擴大的損失,已經履行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相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在「網際網路+」時代,對新商業模式中電商平臺不正當競爭認定的典型案例。電商平臺作為單純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與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不存在競爭關係,不會直接構成對生產者、銷售者的不正當競爭。在電商平臺開設店鋪的實際經營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人應通知電商平臺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電商平臺接到通知後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因未採取必要措施造成損失的,僅就損失的擴大部分與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在電商平臺已經採取了下架、斷開連結的必要措施後、未給權利人造成擴大損失的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七:擅自使用「五香雞」特有包裝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德州鄉盛食品有限公司(簡稱鄉盛公司)

被告:德州浩林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浩林公司)

【案情摘要】鄉盛公司自主研發鄉盛牌五香雞產品,產品具有獨特包裝裝潢,鄉盛公司採取多項措施進行廣告推廣。浩林公司生產銷售的五香雞產品,在包裝裝潢上故意模仿、抄襲鄉盛公司的各種設計元素。鄉盛公司請求法院判決浩林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鄉盛公司為鄉盛牌五香雞產品持續進行了廣告宣傳投入,在德州及周邊地區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屬於知名商品。鄉盛牌五香雞的包裝袋上顏色組合、底紋、商標、宣傳標語、透明視窗等元素的設計及排列組合,形成其特有的包裝、裝潢風格,屬於特有包裝裝潢。浩林公司在其五香雞產品上使用的包裝,顏色、底紋、宣傳標語、透明視窗在排列順序、顏色組合、元素組合等方面,與鄉盛牌五香雞的包裝具有整體結構相似性及部分細節的近似性,足以使一般公眾造成混淆和誤認,屬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停止不正當競爭並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權利人為了擴大商品的知名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資金進行宣傳。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其包裝裝潢等商業標識能夠向消費者傳達某種該商品或者服務來自特定商業來源的信息。其他市場經營主體如果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均屬於「傍名牌」「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違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原則,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案例八:用人單位訴勞動者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原告:山東禹王生態食業有限公司(簡稱山東禹王公司)、哈爾濱市賓縣禹王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簡稱哈爾濱禹王公司)

被告:郭坤

【案情摘要】郭坤是山東禹王公司的技術員,曾在山東禹王公司關聯企業哈爾濱禹王公司任職,後升任山東禹王公司技術主管。山東禹王公司與郭坤籤訂的《勞動合同》約定郭坤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郭坤離職後,山東禹王公司、哈爾濱禹王公司請求法院判決郭坤停止商業秘密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郭坤提交相關教科書等證據對13份工藝規程是公知技術進行抗辯,山東禹王公司、哈爾濱禹王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13份工藝規程屬於商業秘密,駁回山東禹王公司、哈爾濱禹王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應具有秘密性、實用性和保密性。經營者應注重保護企業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商業秘密,但也要注重區分商業秘密和公知信息。所謂公知信息,包括: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或者該技術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的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後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在媒體、報告會、展覽等公開渠道公開披露的信息。

案例九:「千岸優選品牌連鎖加盟」特許經營糾紛案

原告:何朝勇

被告:山東跨洋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跨洋公司)

【案情摘要】何朝勇與跨洋公司籤訂《千岸優選品牌連鎖加盟合同》,該合同未進行備案。雙方實際履行合同一段時間後,何朝勇主張,跨洋公司應當按照宣傳冊宣傳的內容履行合同,因其未按宣傳冊內容履行合同,且合同未進行備案,構成欺詐,請求法院撤銷雙方合同。跨洋公司提起反訴,認為何朝勇銷售未經跨洋公司許可的商品,請求繼續履行合同。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關於特許人資質要求以及備案、信息披露義務的規定屬於管理性規定,即使違反上述規定不屬於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亦不能導致合同無效。何朝勇關於涉案合同應予撤銷的主張不能成立。雙方未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何朝勇未經跨洋公司同意在其經營店鋪內銷售非跨洋公司貨品,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典型意義】在當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背景下,加盟、代理受到創業者的青睞。創業者或受專業制約,或受宣傳影響,在籤訂合同時對市場未予考察,對所籤訂的合同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認知,存在盲目跟風的現象。創業者應全面關注合同內容,不能盲目跟從。本案希望引起廣大創業者的關注,樹立理性創業意識,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綜合評估企業的信用級別,提高防範法律風險意識。

案例十:夏軍、李成來、袁韜等人假冒註冊商標、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公訴機關: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夏軍、夏嶽強、郭成令、李成來、袁韜、賀晴、賀偉平、賀嬋、李金玲、梁志敏、方飛揚、陳維易、袁曉輝

【案情摘要】美國範斯公司系VANS品牌鞋商標所有權人,2013年2月,被告人夏軍、夏嶽強開辦星達鞋廠並在明知未取得美國範斯公司授權情況下,大肆生產並銷售假冒VANS品牌硫化鞋。被告人李成來負責該廠假冒VANS鞋商標和圖案的絲印工作。被告人袁韜、賀晴等人通過淘寶店鋪、微信、QQ在網上大肆售賣假冒VANS品牌運動鞋。被告人李成來在613139雙假冒VANS鞋體上印刷偽造的VANS商標標識。被告人袁韜、賀晴等人均有不同的售假數量並被逐一查實。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份,星達鞋廠共生產並銷售假冒VANS品牌硫化鞋613139雙,銷售價值26967742.40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夏軍、夏嶽強、郭成令生產銷售假冒產品,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李成來印刷偽造商標標識,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袁韜犯、賀晴、賀偉平、賀嬋犯、李金玲、梁志敏、方飛揚、陳維易、袁曉輝銷售假冒產品,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上述被告人分別判處刑罰。判決生效後,公安機關已將依法扣押的全部假冒VANS鞋予以銷毀。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涵蓋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生產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制假售假全鏈條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件,本案的審判,對時下火熱的淘寶、微商等網絡售假行為是當頭一棒,具有很強的警示教育作用,充分彰顯了國家法律對智慧財產權的有力保護及對制假售假者的嚴厲懲處,更強有力地震懾了正在及預謀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本案的裁判,綜合運用各種證據規則,嚴格依據現有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規定,是對涉外被侵權者嚴格智慧財產權權利保護訴求的有力回應,是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快速進步並與國際接軌的生動寫照。對日後類似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事實查清、證據認定、定罪量刑等均具有很好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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