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山東網4月21日訊 (記者 邱忠琿) 21日上午,濟南市中院舉行新聞通報會,發布2016年濟南智慧財產權十大案例,其中引人注目的涉及「稻香園」「諾和諾德」「華水公司」等多家國內外知名品牌。案例具體情況如下:
「諾和·諾德」馳名商標案
原告:諾和諾德(中國)製藥有限公司(簡稱諾和諾德公司)
被告:濟南盡善盡美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盡善盡美公司)
被告:山東復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復大公司)
【案情摘要】諾和諾德公司系第8086078號「見圖一」(諾和諾德文字與圖形組合)註冊商標在中國大陸範圍內的唯一被許可人,該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範圍為第5類:醫藥製劑等。諾和諾德使用該商標生產的胰島素製劑等產品在糖尿病治療領域佔有較高市場份額,享有良好聲譽。兩被告在其生產的面膜及面霜上使用了「諾和·諾德」及「NOVO.NORDISK」英文標識。面膜與面霜屬於第3類:化妝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諾和諾德公司認為,其商標在中國區域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享有很高聲譽,為馳名商標。兩被告在不相同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原告的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減弱了原告商標的顯著性,並不正當地利用了原告商標的市場聲譽,給原告利益造成損害。起訴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經長期使用,為諾和諾德公司在同行業創造了高利潤,其廣告宣傳遍及全國,獲得了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的多年的正面評價,達到為相關公眾所廣為知悉的程度,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該商標為組合商標,其中「諾和諾德」文字構成商標的主要部分,最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注意,被告使用的「諾和·諾德」標識與之構成近似。雖然被控侵權產品屬於化妝品,與涉案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相類似,但相關公眾在見到標有「諾和·諾德」標識的產品時,容易誤認為該商品系原告生產或其生產者使用該商標獲得了原告許可,或者生產者與原告存在某種特定聯繫。被告的這種行為構成了對相關公眾的誤導,削弱了商標與原告之間的特定聯繫,造成該品牌對相關公眾吸引力的降低,從而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損害,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3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馳名商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馳名商標的保護不以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為限。濟南中院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法院,嚴格按照按需認定原則及法定標準,重點考量商標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對符合條件的商標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保護了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微信朋友圈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張某
被告:韓某
【案情摘要】2015年5月,韓某以300元的價格向張某購買了一捧花束。韓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傳了一條文字內容,配圖為該花束的照片。張某發現後認為韓某拍攝的花束照片沒有加蓋其花店的水印或者指出作者名稱,韓某未經其許可擅自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公開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遂通過微信向韓某指出其行為不妥。後韓某將照片在朋友圈刪除。因雙方在溝通過程中發生糾紛,張某起訴要求法院判令韓某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對其製作的花束分別從色彩搭配與過渡、花材選擇等方面的獨特之處進行了闡釋,具備獨創性,能夠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後,除展覽權外的其他著作權仍歸原著作權人所有。但韓某將其購買的花束拍照後上傳到微信朋友圈的行為,其受眾僅限於特定群體,傳播範圍有限,客觀上並未給張某造成不良影響。並且韓某主觀上沒有惡意,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在此情況下其行為應視為對其所有權的正當行使。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美術作品獨創性及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行為的合理性認定問題。本案的裁判具有以下兩點指導意義:一是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該作品能夠體現作者的個性表達,但其標準不應過高,只要作品中體現了作者某種程度的取捨、選擇、安排、設計,就應認為具有獨創性。二是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轉移後,所有權人對作品進行拍照並上傳微信朋友圈的行為,如果沒有影響到對美術作品的正常使用,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就不應予以禁止。
華水公司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山東華水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簡稱華水公司)
被告:單縣卷之源水務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卷之源公司)
被告:山東水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水利集團)
被告:菏澤弘德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簡稱弘德公司)
被告:濟南盛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簡稱盛大公司)
【案情摘要】華水公司系名稱為「振動沉模防滲板牆製造方法」發明的專利權人。卷之源公司將單縣月亮灣水庫工程發包給水利集團後,水利集團將其中的震動沉模防滲牆工程分包給弘德公司,弘德公司又轉包給盛大公司。華水公司認為該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方法侵犯其專利權,申請法院採取證據保全。在法院工作人員到達取證現場時,施工人員停止施工,拒不配合法院取證。華水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2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法院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時,因涉案工程施工人員拒絕配合,導致對涉案工程是否使用了涉案專利技術的事實無法查清,應推定涉案工程在施工中使用了華水公司的專利方法。水利集團、弘德公司、盛大公司在涉案工程的分包及轉包過程中均存在過錯,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型、侵權性質及規模等因素,判決水利集團、弘德公司、盛大公司共同賠償華水公司100萬元。
【典型意義】在智慧財產權尤其是專利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時效性的特點,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或提起訴訟前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對於在採取證據保全過程中出現的妨礙取證行為,法院將根據已經保全取得的證據,結合權利人提供的初步證據,依法推定有關侵權事實成立。
「稻香園」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成都市稻香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成都稻香公司)
被告:山東稻香園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山東稻香園公司)
被告:濟南市中佳佳稻香園蛋糕店(簡稱佳佳蛋糕店)
【案情摘要】成都稻香公司享有第3063727號「見圖二」(稻香園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專用權,註冊時間為2003年3月,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糖果、麵包、餅乾、蛋糕等。濟南稻香園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濟南稻香園公司)成立於1995年10月11日,其生產的「稻香園」系列產品自2002年即獲得諸多榮譽,取得一定的知名度。2007年3月7日,濟南稻香園公司的股東註冊成立山東稻香園公司,並將全部業務轉移到該公司,延續使用「稻香園」品牌。山東稻香園公司分店分布於濟南、德州、泰安等地共計51家,形成相對固定的消費群體,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成都稻香公司認為,山東稻香園公司生產並由佳佳蛋糕店銷售的糕點、月餅、麵包等商品使用了「稻香園」及近似標識,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稻香園」企業字號經過山東稻香園公司和濟南稻香園公司的持續性使用,在成都稻香公司註冊使用涉案商標之前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被訴標識對涉案商標構成在先權利,被告使用被訴標識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不具有攀附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標的主觀意圖。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標顯著性不高,其受保護的權利邊界應限於圖文整體標識。被訴標識和涉案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存在明顯區別,山東稻香園公司使用帶有「稻香園」文字的標識與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標不會產生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判決駁回成都稻香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的實質問題是企業字號和註冊商標不同權利主體在商業擴張中權利邊界的劃定問題。對於在先企業字號與註冊商標之間的權利衝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及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重點考慮被告的具體使用方式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是否具有攀附註冊商標的主觀意圖,並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結合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是否容易造成混淆等因素,合理確定企業字號與註冊商標之間的權利邊界。
「實力」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中上汽車有限公司(簡稱中上公司)
被告:濟南實力客車製造有限公司(簡稱實力公司)
【案情摘要】2009年8月7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中上公司從實力公司受讓取得第1262190號「實力」文字商標和第4710599號「見圖三」(實力圖形)商標。雙方在商標轉讓合同中約定,中上公司授權實力公司繼續無償使用上述商標。國家發改委於2008年發布第40號公告,將實力公司原有的所有汽車產品的生產企業資質變更到中上公司名下。實力公司在轉讓了上述商標權後,在其製造、銷售的汽車及合格證上繼續使用上述商標,並在合格證上標註製造企業為中上公司。中上公司認為實力公司的行為侵犯其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上公司雖然從實力公司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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