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2020-12-15 中國人大網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和總會計師設置的規定。

        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的問題,因各單位情況不同而由各單位根據自己的會計業務需要決定。原則上各單位需要科學、合理地組織會計工作,應當設立專門從事會計工作的職能部門(不論其稱謂如何,比如會計股、科、室、處、司等等),也就是本條所說的會計機構。但本條並未作強制性規定,由於各單位經營和業務規模的大小的不同,會計業務的複雜程度不同,機構人員設置的要求不同,辦公自動化程度不同等等情況,各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決定是否設置專門的會計機構,或者選擇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所謂有關機構通常是指公司企業的財務部門,機關事業單位的行政後勤部門等等。主要是要滿足經濟管理的要求,追求經濟效益和辦事效率的要求。從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各地各部門實踐情況看,通常實行獨立核算的大中型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都要設置由本單位領導人直接領導的財務會計機構,並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而財務收支數額不大,單位業務形式比較簡單,會計核算不太複雜的單位,如一些業務規模小、業務量少的企業和人員、業務比較少的機構、團體和事業單位,可以不設置專門的會計機構。

        配備會計人員。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當然應當有符合會計從業資格和一定數量的會計人員。財務收支數額不大、會計業務比較簡單、不需要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若干辦理會計事務的專職和兼職會計人員,單位領導人應當在這些會計人員中指定一人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領導和辦理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問題。一個單位,不論是設置會計機構或者是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總要有一位負責人。在設置會計機構的情況下,這位負責人就是會計機構負責人;而在有關機構設置會計人員的情況下,被指定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就是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主管人員確定之後,為了保證會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強責任心,單位可以在會計機構內部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定人員、定崗位、定職責的管理,促進會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明確會計崗位設置及各自的職責範圍。財政部1984年發布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根據一般情況,作了示範性的規定。按照這一規則,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收人成本利潤核算、資金核算、往來核算、總帳報表、稽核等。當然,單位業務比較少的情況,不可能也不必要分工這樣細緻。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會計工作崗位還應當有計劃地輪換。

        本條第一款還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按照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代理記帳暫行辦法》,代理記帳的委託人一般是指不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條件的小型經濟組織包括一些應當建帳的個體工商戶等。代理記帳的中介機構一般是指專門記帳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社會諮詢服務機構。應當依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成立和開展代理記帳業務。除會計師事務所外,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機構,必須向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代理記帳資格,經審查符合條件並領取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帳許可證書後,方能從事代理記帳業務。代理記帳的中介機構可以接受委託,代表委託人辦理以下業務:(1)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等;(2)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3)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4)承辦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委託人委託代理記帳機構代理記帳,應當與代理記帳的中介機構籤訂書面委託合同。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則:(1)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3)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4)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委託人對代理記帳機構在委託合同約定範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代理記帳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代理記帳機構在執行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由財政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代理記帳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的,委託人故意向代理記帳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帳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條第二款是對總會計師的規定。總會計師是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主管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建立總會計師制度,是我國加強經濟核算,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一項重要經驗。50年代我國就開始試行總會計師制度。1985年頒布實施的《會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設置總會計師的要求。1990年國務院發布《總會計師條例》,對總會計師的地位、職責、權限、任免與獎懲作了較全面的規定。這一次修訂會計法又肯定了總會計師的體制。

        本條界定的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是國有的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大、中型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由於大、中型企業一般生產經營規模大,在經濟核算組織、資金調配等方面要求高,有必要設置主管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的總會計師,協助單位負責人搞好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本條還界定了「國有的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這樣一個範圍。所謂國有的大、中型企業是指全部資本是由國家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投資的企業,企業不論採取什麼形式,其資本金和全部資產的所有權都歸國家。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指的是相當數量的股權集中在國家手中或者國家在該企業股權份額不是那麼大,但是能在該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中佔支配地位的大、中型企業。控股地位指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中,持有能佔控股地位的股權,通常視公司持股人數和持股數來確定,在一個只有兩個股東的公司,國有資產所控股份超過半數即為控股,而在一個有5個以上股東或有社會公眾持股的公司,國有資產超過一定數額能達到控股的目的,即可認為是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主導地位通常是指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中佔支配地位,大、中型企業是指生產經營規模、市場份額、業務量等方面較大的企業。這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這樣的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和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釋義】本條是對會計機構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和出納人員不得兼職幾個崗位的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稽核是稽查和覆核的簡稱。內部會計稽核工作是會計機構本身對於會計核算工作進行的一種自我檢查或審核工作,其目的在於防止會計核算工作中所出現的差錯和有關人員的舞弊。通過稽核,對日常核算工作中所出現的疏忽、錯誤等及時加以糾正或制止,以提高會計核算工作的質量。稽核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審核會計憑證和覆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的方法。

        稽核制度是會計機構內部的一種制度。從會計工作實際情況來看,會計稽核是會計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會計稽核工作是做好會計核算工作的重要保證。目前一些單位存在的會計數據失真。帳目不清、會計核算混亂等問題,都與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不健全有關。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一種,按照我國財政部發布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會計稽核工作崗位,稽核人員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可以是專職人員,也可以是兼職人員。會計稽核工作按照其範圍,可分為全面稽核和早點稽核;按照稽核期間,可分為事前審核和事後覆核、日常稽核和臨時稽核。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工作的主要職責是:(1)審核財務、成本、費用等計劃指標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可靠,有關計算是否正確,各項計劃指標是否銜接等,審核之後應當提出建議或意見,以便修改和完善計劃和預算。(2)審核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如發生問題,應及時指出並採取切實措施加以制止和糾正。(3)審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是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要求。(4)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並與帳面記錄進行核對,確定帳實是否相符,並查明帳實不符的原因。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會計機構內部的稽核制度不同於單位內部的審計制度,會計稽核制度是會計機構內部的一種工作制度,單位審計制度是由在會計機構之外另行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會計工作進行再檢查的一種制度。

        第二款是對出納人員禁止兼任其他會計工作崗位的規定。出納人員是會計機構中直接與現金打交道的工作人員,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和各單位的實際情況,一般有以下職責:(1)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根據稽核人員審核籤章的收付款憑證,進行覆核,辦理款項收付。重大的開支項民必須經過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或單位領導審核籤章,方可辦理。收付款後,要在收付款憑證上籤章,並加蓋「收訖」、「付訖」戳記。出納人員還要在與銀行辦理結算業務時遵守有關規定,比如管理庫存現金,將超出銀行核定限額的現金存入銀行。管理支票、匯票和本票。(2)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按照已經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並結出餘額。現金的帳面餘額要同實際庫存現金核對相符,銀行存款的帳面餘額要及時與銀行對帳單核對。(3)保存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首先要保證安全和完整,如有短缺,要負賠償責任。保守保險柜密碼的秘密。(4)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出納人員直接管錢款,所以對幾個崗位不能兼職。根據本條第一款有關稽核工作崗位的規定,如果既管錢款,又管覆核,顯然容易作假,所以會計法在本條要予以禁止;一個單位的會計檔案保管,是指對本單位的各種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財務計劃、單位預算和重要的合同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後,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的保管,如果允許一個人既管理一個單位的現金,又保管會計檔案,顯然容易在現金上做了手腳之後再利用管理會計檔案的機會掩蓋自己的行為,所以會計法對此予以禁止;一個單位的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是一個單位會計核算的基礎。會計法規定,不能由出納人員兼任。出納可以登記固定資產帳簿。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的規定。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的規定,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即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是利用貨幣做主要計量尺度,通過記錄、分類、匯總和分析考核等方法為人們提供所需要的經濟信息的信息系統,同時,它本身也是現代化經濟組織和實行現代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其中,會計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知識,是特別需要強調的要求。我國會計從業人員總體專業水平不高,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確立,對會計從業人員在政策方面和專業知識方面要求越來越高,這次修訂會計法,在法律上明確了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的規定。一般地說,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所需專業知識,有以下幾個方面:(1)財務會計基礎知識和有關財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會計人員要熟練地運用會計政策和管理方法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記錄、計算、預測、分析、控制,使本單位的經濟活動處於最佳的運行狀態,就要學習會計法、稅法、公司法、證券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準則、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等,掌握財務會計基本原理、如記帳程序、記帳規則、珠算、財務會計基礎知識、財務會計分析及財務會計電算化應用知識等。(2)相關的經濟管理知識。會計人員應當掌握的經濟管理知識包括:與會計工作密切相關的經濟管理學,如財務管理學、財政學、金融學、審計學、統計學,還有一些相關的經濟管理知識,如部門經濟學、市場管理學、經濟運籌學、系統工程學等。(3)其他知識。如會計人員要正確反映自己的意見就必須掌握一定的寫作水平,要想勝任外資企業的會計工作,還要掌握一定的外語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又稱作「會計證」,按照1990年財政部制定的《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證管理制度;會計人員必須憑證上崗,未取得會計證的會計人員,不得獨立擔任會計崗位工作;會計證的頒發採取考核和考試相結合的辦法,不具備會計人員以上資格和中等專業以上財經專業學歷的會計人員,即使工作多年,也要經過考試,經過考核,才能取得會計證。會計證制度已逐步擴大到鄉鎮集體企業和外資企業。與會計證制度同時實行的還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它是指通過考試取得會計人員相應專業技術資格並確認其具備擔任相應會計專業職務的一種制度,這項制度1992年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施。資格考試按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劃分為會計員、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資格考試。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已具備擔任相應會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與這兩個制度同時進行的,是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在職會計人員進行培訓,讓不具備專業學歷的人員系統學習專業知識,取得必要專業學歷,使具備一定學歷的人員補充和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會計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這次修訂會計法,綜合考慮了我國會計隊伍現狀和長遠發展的需要,提出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會計人員社會化、統一化管理邁出了一大步,也與國際通行的做法更趨一致。不論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或者是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只要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其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就要按統一的標準、統一的要求,經過統一的考試考核,取得由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同時根據會計工作的實際崗位的複雜難易程度的不同、所負責任的不同,對不同層次的會計人員提出具體的要求,這樣就又產生了對不同崗位的會計工作人員的不同要求,參照會計法修訂以前的對會計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規定,大致有以下四類人員及與其對應的相關要求:(1)會計員。要初步掌握財務會計知識和技能;熟悉並能按照有關會計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執行;能擔負一個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大學專科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2)助理會計師。要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並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能擔負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取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具備履行助理會計師職責的能力;大學本科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大學專科畢業並擔任會計員職務2年以上;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並擔任會計員職務4年以上。(3)會計師要較系統地掌握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並能正確貫徹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擔負一個單位或者管理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一個系統某個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取得博士學位,並具有履行會計師職責的能力;取得碩士學位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2年左右;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2至3年;大學本科或大學專科畢業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4年以上;掌握一門外語。(4)高級會計師。要較系統地掌握經濟、財務會計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擔負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一個系統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取得博士學位並擔任會計師職務2至3年;取得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大學本科畢業並擔任會計師職務5年以上,較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也就是說,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既有統一的要求,也根據不同的崗位,有不同的從業資格的要求。這種統一的和不同的資格要求,與單位的性質、所有制、規模大小、營業額多少沒有關係,只是結合會計崗位的要求提出的,與所擔負職務的不同,承擔責任的大小有一定的關係。

        本條第二款根據第一款的原則要求,進一步明確規定,對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將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與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會計工作經歷結合起來考慮,實際上是廣義的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的一種方法,既有統一的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管理,又有一定的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會計工作經歷的配合管理,是結合我國實際所作出的規定。

        本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我國的財政經濟工作,對我國會計隊伍的歷史和現狀也十分熟悉,由法律規定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的原則,具體的規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作出,是既考慮了原則性又照顧到了靈活性的要求,使修訂後的會計法更具有可執行性和操作性。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釋義】本條是對會計人員素質要求的規定。

        會計工作是業務性要求很高,對職業道德要求很高的職業。本法在多處作出了這方面的規定,比如在設置帳簿、製作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等方面要依法和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工作人員有會計監督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會計人員要依法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制度等,從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提出了法定的要求,國務院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也有一些比較具體的規定。這一條規定體現了三層意思:一是會計人員自身要通過加強學習和世界觀人生觀的改造,提高道德修養。因為會計人員每天要與財物打交道,與單位內外的經濟事務接觸,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做到在處理會計事務時不摻雜私念,堅持依法依制度辦事,不該辦的會計事務堅決不辦,該辦理的會計事務照章辦理,時代條件變化了,遵紀守法、照章辦事,維護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這樣的好傳統好作風不能變。要做到這一點,離不開自我約束和加強學習,這些雖然屬於道德修養和思想範疇,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也體現一定的經濟利益,所以本法是作為對會計工作人員的一項義務提出來的。二是會計人員要提高業務素質。本條的有關條文強調了會計工作人員要具備相應的資格,熟悉有關方面的業務知識,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會計工作人員的必然要求。會計人員,不管是長期在會計工作崗位工作的老同志,還是剛參加工作的新同志,都有一個知識不斷更新,業務不斷深化的問題,所以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當然首先要加強學習,學習各方面的與會計業務有關的知識,才能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所謂素質,是指一些綜合的與會計工作有關的能力,比如,現在證券上市、發行、交易比較常見,股票、債券方面的知識,在企業工作的會計人員就應該熟悉起來,又比如,現在社會保險方面的改革不斷深化,各類會計人員就應該跟蹤最新政策變化,熟悉這方面的帳務處理程序和方法。這些都需要加強學習。三是要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本條所講的教育,是一個大的概念,既包括思想品德、業務知識等方面的學習、灌輸,也包括具體的學習活動,比如遠程教育、終生教育、在職教育、院校教育等比較具體的概念。培訓也是這樣的,是個大概念。包括上崗培訓、在崗培訓、脫崗培訓、單位內部培訓和單位外部培訓等內容,著眼點仍然在於使會計工作人員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各方面的業務素質。這樣就對政府主管部門、會計所屬單位和會計人員本人提出了要求,每年要有一段時間有重點的有針對性的學習、培訓和提高。這既是單位、政府主管部門的義務,也是會計人員本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釋義】本條是對會計人員消極資格的管理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的規定,是對會計人員利用會計職務的便利,進行幾種特定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後;法律強制規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在法學上通常稱作消極資格。因為會計工作崗位政策性強、專業性強,涉及本單位利益、其他單位利益和國家社會利益,所以法律對作為會計人員上崗工作必備證件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取得或重新取得作了較為嚴格的規定。按我國刑法的規定,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職務侵佔罪應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也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以刑罰。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以刑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以刑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以上介紹了本條所引《刑法》中有關的三種罪名的犯罪和刑罰的規定,從主體上看,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都可歸入。從主觀上看,都有犯罪的故意。從客體上看,都侵害了國家或單位的財產權。從客觀上看,都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上述會計犯罪的特點,列出幾種具體的會計行為,構成犯罪的,明確規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也就是禁止從事會計工作,禁止準入的意思。從會計行為表現上主要歸結為三種行為:一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任何採取偽造、變造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編制的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是指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如稅務部門、證券監管部門、審計部門等提供或者依法向社會公眾提供等情形。二是做假帳。做假帳是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包括以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的手法進行會計核算、記帳結帳或填制會計報表。所作的會計核算、記帳結帳和會計報表是不真實、不準確和不完整的。突出表現為一個『假』字,假數字、假的經濟業務、假的資金往來,假的帳簿、假核算和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三是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是指以各種手段隱瞞、藏匿該人帳的經濟業務、資金往來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在會計數據上作虛假記載,達到隱瞞事實欺騙他人的目的。故意銷毀是指以水浸、火燒、化學處理、機器粉碎或電腦程式處理等方法,使記載真實業務往來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部分或者全部從物質形態上不再存在。會計人員通過這樣三種方法,利用職務之便,又達到了上述三種犯罪的要件,而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與第一款有補充遞進關係。即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員,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所謂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規定的行為。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對違紀行為,可以參照1996年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會計人員解除專業技術職務等有關問題通知的規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單位解除其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由發證機構收回其會計專業職務聘書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取消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核發會計證的機構同時收回其會計證:(1)對本單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聽之任之,知情不舉,造成嚴重後果的;(2)主動為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的活動出謀劃策,通同作弊,情節嚴重的;(3)阻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檢查,拒絕、隱匿、謊報或不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情節嚴重的;(4)缺乏職業道德和基本業務素質,對單位帳目混亂或嚴重違紀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的。因為違法行為和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自被吊銷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本款規定,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釋義】本條是對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規定。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是會計人員對工作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責任的重大措施。辦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後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同時也可以防止帳目不清,財務混亂,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強調會計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二款是在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

        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應注意的事項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將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的會計憑證填制完畢;將尚未登記的帳目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印章;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編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公章、現金、支票簿、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

        二、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核對點收。並且注意: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帳簿餘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帳簿餘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並要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的餘額核對相符;移交人經管的公章和其他實物,必須交清楚;接辦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的遺留問題寫成書面材料。

        四、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本條第二款是講專人負責監交的問題。分三個層次:(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是單位內部負責人員對一般會計人員的監交;(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負責人監交;(3)單位負責人與主管單位監交。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防止流於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保證交接雙方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一方以大欺小或採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人員審查和籤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所屬單位領導不能監交的,如在單位撤併時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監交;二是在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儘快監交時,需要由主管單位督促監交;三是不宜由所屬單位單獨監交的,需要由主管單位與所屬單位領導人會同監交。

  來源: 20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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