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8-04-01 09:55 來源:中國人大網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釋義】本條是對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作出的規定。
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進行會計監督,而在會計監督中又可區分為內部會計監督、社會會計監督和國家會計監督,三者結合形成一個會計監督體系。內部會計監督所指的內部,是以單位為界線來劃分的,單位以外是外部,單位以內的會計事務是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內部會計監督實質上是內部管理、內部控制的表現,它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保證單位的資金安全和正確使用,遵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保證會計工作質量。為了這個目的以及現實中許多不規範、不合法的會計行為應當消除,建立、健全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就成為迫切的需要。即使已建立這個制度的單位,也應當依法保證其規範化,並進一步使之完善起來。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根據內部會計監督的基本目標和基本規則來確定的,對四項要求的內容應作如下的理解:
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這項法律規定表明,一是涉及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人員應當職責明確,不能混淆不清、職責交叉,因為只有職責分清並有確定性,才能形成監督機制,有明確的責任;二是不相容的職務應當相互分離,兩個不相容的職務不應由一個人去擔任,如果是這樣則易產生弊端,失去相互制約,記帳人員不應與審批人員、經辦人員交叉執行職務,記帳人員也不應與財物保管人員的職務混淆,否則將失去控制,這種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和制約應當是相互監督、內部控制的一項重要規則。
二、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應當有明確的程序,而這個程序應當是貫徹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原則的,以避兔決策的混亂和失誤,加強會計監督和參與決策的作用。這項規定對各單位都有實際意義,也應作為實行內部會計監督的重點內容。至於「重大」、「重要」的界定則是相對而言的,單位的大小不同,數額也就有大和小的區別,但它們在各自的單位都有重要的影響,就應受到監督。
三、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財產清查是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對。財產清查的目的是,保證單位的財產安全、完整,監督資金合理有效的運用,準確地反映單位擁有資金的狀況,改善經營管理。財產清查的具體範圍,應當根據不同單位的不同情況確定,總的原則是要查清各個單位所擁有的各項財產,作出真實、全面的反映,包括建築物、設備、家具、車輛、現金、存款、債權債務等,查明實存數和帳存數,以及有無帳外財產和什麼樣的帳外財產。財產清查的期限,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的期限清查,國家沒有規定的則按單位管理的需要,比如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必須進行財產清查,這就是一種定期清查。財產清查組織程序,是要求有組織地進行,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並有一定的程序,使之制度化。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內部審計是內部會計監督的一種特定形式,它是由本單位或者本部門設置的獨立機構及人員,負責對本單位、本部門的資金運動及所取得的成果進行審查和作出評價。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是審查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合法性,保護本單位、本部門的財產安全、完整。內部審計是在本單位、本部門內部進行的,審計人員為內部人員,對情況熟悉,可以更有效地審查,但這種審查是在本單位、本部門的領導下進行的,也有可能限制了它的積極作用。對於內部審計,應當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和程序,使內部審計有秩序地進行。內部審計應當制度化,特別是要定期進行,這樣才能有效地運用這項監督手段。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釋義】本條是關於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辦理會計事項的規定。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這是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也是實現內部會計監督的重要保證。要實現這一基本要求,必要的條件是單位負責人遵循法律的規定,積極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忠於職守,履行職責,也就是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保證,包括在單位中由負責人主持建立健全內部的會計工作制度,單位負責人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加強會計管理。重要的是單位負責人堅持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處理會計事務達到這個基本要求創造有利條件,提供有效保障。當然,單位負責人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保證,這也是單位負責人本身的法定義務,或者說是會計法為單位負責人確定的一項法定職責。這和《會計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一條中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規定都是一致的。
單位負責人有義務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這是法律規定了他必須做的;另外一方面,法律也規定了禁止單位負責人去做的事,就是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裡所指的授意、指使、強令,都是單位負責人迫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按照其意志實施違法行為所採用的手段。「授意」是一種暗示的手段,或者說是一種或明或暗的方式,這種方式的關鍵在於違法的意圖來源於單位負責人;「指使」,就是以明確的指示方式安排他人實施違法行為;「強令」,一般是指以強制的手段命令他人去實施違法行為。《會計法》中所指的授意、指使、強令,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以暗示或明示的方式,迫使他人服從自己的意志,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些行為不僅危害了經濟管理和會計管理,而且直接與會計監督相違背,所以,《會計法》對這種行為予以禁止。
在這一條中,可以說法律規定共有三層意思:第一層是單位負責人承擔的法定義務,即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層則是單位負責人不得去做的事,或者說是對單位負責人作出了約束性的規定;第三層就是授予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的拒絕權,同時還確定如果是他們職權範圍內的事,則按照職權予以糾正。這三個層次的規定,不僅涉及會計監督的三個方面,而且對他們的行為進行了規範,責任明確,權利清楚,使會計監督得以實施。歸結起來,有以下基本內容:
一是三個層次的規定,集中要求的都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依法辦理會計事項。依法辦理就是依照會計法和有關法律、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項。
二是依法辦理會計事項的必要條件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單位負責人要對此作出保證,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履行職責的正常條件,不得阻撓以至設置障礙。這實際上也是將單位負責人確定為各單位是否依法組織會計工作的責任主體。
三是約束單位負責人的行為,禁止他們有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的不正常行動,無論是採取授意的方式,還是採取指使、強令的方式,都明確規定不允許幹擾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項的行為,這從法理上是正確的,從現實來說則有很強的針對性。
四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就是實現會計監督的要求。為此,會計法,賦予了其更積極行動的權利,首先是拒絕違法行為的權利,即拒絕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的要求,進一步講,這也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一種責任,他們不但有權拒絕,同時也有責任拒絕;其次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不但拒絕辦理,而且只要是職權範圍內的事,還應當予以糾正,比如,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單證,不僅不能違法辦理,而且只要是在職權範圍之內的,還應當制止和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及時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釋義】本條是有關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時如何處理的規定。
所以在《會計法》中作出這項規定,主要考慮到:一是內部會計監督就是要使會計資料真實、可靠,全面確切地反映單位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情況;二是在《會計法》第十七條中作出了關於定期對帳的規定,要求做到帳實相符、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如果出現不相符的情況,也應確定處理的基本規則。所以,《會計法》作出這方面的規定是必要的,主要內容為:
一、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情況存在應當作出處理。這其中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不相符。這是因為會計帳簿要對實物的數額作出記錄,作為管理的依據,也是單位資金運動的反映,但是,在現實中經常發生實物的增減變動,可能是由於各種人為的或自然的原因,實物數量會有長出或短少,在實物的收入與付出過程中會有差錯發生,保管期間也可能發生損耗和毀壞等,這些情況都會使多項實物的實存數與會計帳簿記錄不相符,需要以實存數與帳簿記錄相核對,找出差異併合理調整帳面。
會計帳簿記錄與款項不符。這裡所指的款項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各種有價證券。對於現金、有價證券應當進行實地盤點,銀行存款應當根據對帳單與銀行存款帳面餘額相核對,除了由於辦理結算手續和憑證傳遞的原因產生未達帳的情況外,還應當查清是否有錯帳、漏帳以及其他原因引起帳款不符的情況,並作處理。
會計帳簿記錄與其他資料不相符的情況。這裡應當考慮到與會計帳簿記錄有關的事項不僅僅限於是實物和款項,還會有些經濟活動的變化影響到帳簿,也應當保持真實、可靠。
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於發現的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等不相符的,若屬於是自己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及時處理。什麼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權,一般來說有四種方式確定:首先是在法律中確定,比如,《會計法》就確定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有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權利;其次是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作出規定,賦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一定的職權;第三是地方以及一些部門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一些職權作出具體規定;第四是各個單位按照自身的情況,對單位的會計機構或設置的會計人員賦予了一定的職權。在這四種賦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權力的方式中,具體的有哪些權力,則需要了解有關規定的內容,比如有一些商品物資在儲存過程中出現了損耗,並且是在合理定額以內的,這就可能由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作核銷並作調帳處理,也可能由單位規定增加一些行使有關職權的部門和程序。
三、上面一個問題講的是處理權限的劃分與確定,其中關鍵的一點是對處理的規則,《會計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總的規則或者說是處理的根據為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這是必須堅持的,無論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獲得了多少處理的權力,都不能離開依法制定並公布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在處理方面的另一條規則是應當及時處理,包括及時清查財產,及時盤點庫存,及時核對帳目。及時入帳、轉帳、調帳,只有及時作出處理,才能適時地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有效地進行會計監督。
四、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自己無權處理的事項,也就是有些會計帳簿與實物、款項等不符的,已經發現但又無權處理,《會計法》規定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的義務,同時也有責任請求單位負責人查明原因,並作出處理。因為只有這樣才是堅持了《會計法》的基本原則,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不讓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等不相符合的問題繼續存在下去。那種迴避問題、不願查明原因的態度是與法律要求相。淳的,有了問題不作處理也是違背法律規定的,輕則是對依法辦理會計事務不認真,工作不負責任,重則可能是包庇縱容了一些違法行為,因為在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等不相符的現象中,有的是由工作環節、工作銜接的客觀原因造成的,有的是工作差錯、管理質量不高造成的,有的則是不正常的原因造成的,包括貪汙、盜竊、工作失職等。為此,《會計法》規定由單位負責人主持查明原因,並作出處理是必要的,單位負責人應當以對單位財產安全負責的態度來處理會計事項中反映出來的問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釋義】本條是有關對會計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實施社會監督的規定。
在會計監督中發動社會力量實施社會監督是必不可少的,為此,《會計法》對此作出了基本規定:一是鼓勵、支持社會監督;二是嚴肅對待社會監督;三是保護參與社會監督的檢舉者。下面具體分析有關規定的內容: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對會計違法行為有檢舉權。這項法律規定的意義在於鼓勵和支持最廣泛的社會力量參與會計監督,因此,本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並將這種檢舉作為一種權利來對待,不受任何單位和人員的幹涉,更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來否定這項權利。如果有的單位或個人藉口為內部事務而抵制社會對其監督,這也是為法律所不允許的,因為本法規定,對會計違法行為,不分內外,不分層次,只要有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他人就有權檢舉,因此,要廣泛地鼓勵社會監督。因為大批的當事人、知情人存在於社會之中,他們了解情況,會對會計違法行為提供有力事實或者大量線索,保持對會計違法行為有強大的壓力。並且這種監督可以被視為是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再監督,以彌補內部會計監督的某些不足,推動內部會計監督的深人進行。
二、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這項規定為如何對待來自社會的檢舉確立了基本規則。在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檢舉中,多個部門有可能收到檢舉,這些部門主要有:財政部門,這是主管會計工作的部門;審計部門,這是對會計行為進行國家審計監督的部門;稅收部門,這是與會計關係密切的稅收徵收管理部門;人民銀行,這是金融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行政監察機關,這是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實施行政監察的機關;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都對經濟活動承擔一定的監督管理職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於它們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律監督機關,人們會向它們檢舉會計違法行為;還有一些行政管理、事業管理、經濟管理的部門會收到來自社會的檢舉。上述這些部門是有各自的職責分工的,但是來自社會的檢舉難以按照既定的職責分工投送,因而在收到的檢舉中會是一部分為職權範圍內,還有一些則不是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所以,《會計法》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這裡包含著三項重要的規則:第一是必須依法處理,也就是認真執法;第二是分工秩序不亂,凡屬是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就有責任進行處理,不應推倭不管;第三是及時處理,就是不能擱置、拖延,不能貽誤查處時機。至於有些檢舉涉及幾個部門的,有關部門也應共同負責處理,防止推向別的部門,影響處理。
三、對於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這是指一些部門收到了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檢舉,但又無權進行處理,則應將這些檢舉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這裡所指的有權、無權是按職責分工來劃分的。職責分工主要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一是層次之間的職責分工,比如,下一層次收到的檢舉自己無權處理的就應移送上一層次。這裡所指的移送,它是一個法定的工作程序,也是一項法定的責任,就是說對於自己無權處理的檢舉,不能放任不管,而是必須認真負責地將其移送給有權處理的部門,否則即為失職。有權處理的部門收到移送的檢舉,就應當按照有權處理的規則進行處理。上述法定的事項,需要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鼓勵、支持社會監督,以求有效地遏制會計違法行為。移送的檢舉,包括書面的和口頭的不同方式的檢舉。只要是檢舉會計違法行為的,都應在部門之間採取可行的方式移送。
四、依法保護檢舉人。在會計監督中的社會監督,既要鼓勵、支持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檢舉,又要保護檢舉人,而且只有有效地保護檢舉人,才能保證社會監督發揮作用。因此,會計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是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這是保護檢舉人的一項重要的法律措施,它的目的是避免檢舉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這項保密義務由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承擔,它既包括這些部門作為一個組織體來承擔,也包括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都有這種法定的義務。之所以既列出收到檢舉的部門又列出負責處理的部門,這是因為收到檢舉的部門不一定是負責處理的部門。總之,凡是接觸檢舉的,都負有保密的義務。
二是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人個人。這是一項禁止性的規定,凡是屬於對會計違法行為檢舉的,都不準有這種禁止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保密義務的規定,而且會嚴重損害檢舉人的權益,影響社會監督的功能,幹擾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有許多弊端和惡果,所以法律對此加以禁止。這裡所指的轉給,應當是指採用不同方式的轉給、不同渠道的轉給、公開的或者變相的轉給,這些行為的危害性都是很大的,都不應當允許。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就是被檢舉對象,也要防止名義上轉給單位不是轉給個人的,而實際上成了通過單位告知個人。總之,要遵循保護檢舉人,有利於社會監督的法律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釋義】本條是對社會審計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社會審計監督是會計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這種監督具體表現為由註冊會計師對單位的會計事務進行檢查審核。這種審計關係的建立,一方面是由單位作為委託人,委託註冊會計師對其會計事務進行審查,另一方面註冊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受託人,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委託人的要求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在社會審計中有一種特定情況,不是取決於單位的決定,而是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會計事務必須經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這種審計是強制性的和法定的。因此,接受這種審計的單位,有義務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這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保證強制審計得以有效進行的必要條件,如果被審計單位違背法律規定,不如實提供會計資料,或者所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是不可靠的,甚至是弄虛作假的,則不但是為審計工作設置了障礙,增加了困難,而且還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所以,《會計法》在明確依法接受社會審計的同時,又明確了必須保證社會審計正常進行的條件和責任。
《會計法》作出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社會審計機構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的規定,這是在法律上禁止幹涉社會審計機構正常地進行工作,更不允許向社會審計機構提出不合法的要求。規範社會審計機構行為的《註冊會計師法》中規定,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1)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3)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按照《註冊會計師法》的這些規定,委託人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明顯是違法要求,必須予以禁止。何況委託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這種違法要求,更值得置疑。要嚴防在社會審計過程中發生這種違法行為。對於這種違法要求,《註冊會計師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即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1)委託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2)委託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3)因委託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根據上述的有關規定和分析,《會計法》對委託人以及其他人的違法要求作出禁止性規定是必要的,是維護會計監督不受幹擾的法律保障。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這是一項對社會審計進行監督的規定,也可以說是加強會計監督的措施。因為實施對監督者的監督,會使監督者提高工作質量,增強監督效力。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對會計實施國家監督的法定部門,因此,對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監督是必要的,《會計法》明確了這種監督關係。財政部門對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進行監督,是因為社會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必須遵照一定的程序,執行一定的規則,以保證審計得以合法有序地進行,防止隨意性,保證審計的公正性和審計的質量。審計報告具有鑑證作用、保護作用、證明作用,對審計報告的內容應當嚴加監督,要求它是客觀的、公正的、實事求是的,雖然對審計報告的正確性、合法性,出具人要承擔責任,但是實行對其監督仍然不可缺少。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釋義】本條是對財政部門會計監督職責的規定。
為了規範會計工作,保證會計工作在經濟管理中發揮作用,維護財經紀律和社會經濟秩序,財政部門應當對會計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督促各單位加強會計工作和提高會計工作水平,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經濟業務活動及其成果所實行的監督,是政府監督的有效手段之一。加強財政監督,既有利於嚴格財經紀律,保證國家預算、計劃的全面完成,促使各單位加強經濟核算,降低消耗、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也有利於加強各單位的會計工作管理。財政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實行監督,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法律賦予財政部門的重要責任,而各單位必須接受來自財政部門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監督和檢查,則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會計帳簿是全面記錄和反映一個單位經濟業務,把大量分散的數據或資料進行歸類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會計信息的簿籍,它是會計信息的主要載體和編制會計報表的重要依據。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這是會計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由會計帳簿在會計工作和經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所決定的。會計帳簿的主要作用表現在:(1)設置會計帳簿並在會計帳簿上進行登記,有利於全面、系統地記錄和反映一個單位的經濟業務。(2)會計帳簿記錄是編制會計報表的主要依據,會計報表中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否可靠,它的編制和報送是否及時,都同會計帳簿的設置和登記有密切的聯繫。(3)會計帳簿是審計工作的重要依據。(4)會計帳簿是重要的經濟檔案。(5)在規模較大的單位,設置會計帳簿,有利於會計工作的分工。因此,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設置並登記會計帳簿,不能不設會計帳簿。然而現實生活中,一些單位內部管理混亂,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嚴重,反映在會計基礎工作方面就是應當建帳而不建帳,或者不按法律和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帳簿,這些都屬於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財政部門在實施監督過程中,有權責令上述單位限期改正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本法各項規定的基本出發點,也是各單位進行經營和業務管理、投資人和債權人等財務關係人了解單位經濟情況以及國家進行宏觀經濟分析和調控的重要依據,是正確反映各方面經濟利益和提供準確、可靠的會計信息的最基礎的數據和保證。要保證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一方面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做到依法辦事;另一方面單位負責人要以身作則,在督促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做好會計工作的同時,不能對會計工作違法幹預或施加不正當影響,並要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目前,在一些單位中較普遍存在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編制、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等問題,導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從而對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極大的危害,這些都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對會計工作負有管理職責的財政部門,要重點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實施監督,並依法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中存在的數字不真實、內容不完整等問題,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核算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在會計基礎工作中佔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根據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1)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2)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3)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4)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5)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6)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帳實相符、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7)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8)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9)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時,就要認真檢查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規定,對於會計核算不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單位,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並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等作出相應的處理。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會計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會計人員作為市場經濟的特殊從業者,必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才能勝任這一重要的工作。財政部門自90年代初實施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即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必須持有會計證,沒有會計證的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持證人員嚴重違法違紀或違反會計職業道德的,要取消其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已具備擔任相應會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通過近10年的實踐,上述管理制度取得了較好效果,為了加強對全社會會計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本法明確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政部門作為會計人員的業務主管部門,在對各單位會計工作實施監督時,依法應審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對於無證上崗的,要加以清理;對於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要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即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這是法律賦予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其實施監督的一種重要手段。本條中「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目前國家的機構設置和職能劃分就是指財政部;本條中「派出機構」是指財政部派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由於各單位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不僅要與其他單位發生經濟業務往來,而且也會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辦理收支與結算事宜,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無疑是調查事實、了解真相、獲取證據的最好辦法和手段。因此,本條明確賦予了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享有查詢的權利,將這一權利嚴格限定在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範圍,是為防止權利的濫用和給被查詢單位及金融機構的工作帶來負面的影響。另一方面,本條也對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設定了法律義務,要求它們配合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搞好會計監督工作,對查詢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這將有助於防止被查詢單位和金融機構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拒絕、阻撓、刁難現象的發生,為順利開展查詢工作及實施監督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查帳。
【釋義】本條是對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講的是政府有關部門對單位的監督,又稱作外部監督。本條在第一款列舉了6個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的財務工作實行監督,除本條所列舉的6個部門之外,還有其他未列舉的部門,以一個「等」字點出。這是社會主義經濟監督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它與單位內部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實行的會計監督是相結合的。國家經濟監督制度和體系的健全與發展,是單位內部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制度的必要保證;嚴格的外部監督又是對單位內部實行會計監督的有力支持。對本條列舉的6種監督,分別給予介紹。
一、財政機關的監督。財政監督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在資金積累、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對行政事業單位、部門、企業的經濟活動和業務活動及其成果所實行的監督。財政監督主要是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等,利用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等反映的經濟活動和業務活動的情況來進行的。《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l)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在對前款第(2)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有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二、審計機關的監督。即政府審計監督,是國務院審計機關和各級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各單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的幹涉。一切屬於政府審計範圍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我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此作了規定。
三、稅務機關的監督。主要是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對各單位的納稅情況所實行的監督。稅務部門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日常稅收徵管工作,一方面促使各單位依法經營,建立健全有利於正確計算和反映納稅所得額情況的各項基礎工作,推動各單位加強包括會計工作在內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督促各單位依法納稅,遵紀守法,堵塞各種稅收漏洞,糾正和查處違反稅法的行為,保證包括會計法在內的各項財經紀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我國有關稅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法律、法規對此作了規定。
四、人民銀行的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五章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有權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監督;有權對金融機構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稽核、檢查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
五、證券監督機構的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證券法》在第十章還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活動中,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管理活動中的法定職責。在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包括對上述這些單位的有關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有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也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會計事務方面的管理職能作出了規定。
六、保險監管機構(在我國的保險法上稱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的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保險公司依法接受監督檢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責令保險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違法的保險公司進行整頓,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保險公司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有關報表報送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並依法公布。保險公司應當於每月月底將上一月營業統計報表報送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保險公司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帳簿、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帳簿、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少於10年。
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對前款所列6個監督檢查部門以及其他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所出具的監督檢查結論的有關規定。它有兩個層次的要求:第一個層次的要求是,不論哪個部門在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所謂檢查結論,就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查了有關單位的相關情況、核對有關事實數據之後所得出的結論,反映該單位合法和不合法的方方面面的情況。監督檢查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是針對一個方面一個時期的問題而言,檢查具體單位的具體材料之後,應當作出實事求是的結論。第二個層次的要求是,為了減少企業、事業單位的負擔,由法律特別作出的規定。一段時間以來,有的方面反映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存在著重複查帳、多頭查帳,企業、事業單位不堪其擾、不堪其煩的問題;這次修訂會計法,各地各部門和人大常委委員也多次提出這方面的意見,所以本條在第二款作出這樣的規定,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就不再重複查帳,而直接利用相關部門已經作出的結論即可,以減少重複查帳和多頭查帳,減輕企業、事業單位的負擔。
第三十四條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釋義】本條是對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規定。
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查閱有關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檔案及其他會計資料等的職權,有的還有查詢銀行資料的職權。這樣一些資料對任何單位來說,都反映了該單位的基本經營狀況或財務情況,有的還會涉及這個單位的商業秘密,有時甚至是國家秘密。國家秘密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在我國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調整的。商業秘密牽涉一個和幾個單位的利益,有時是一個單位的「命根子」,受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保護。本條的規定就是強調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法定的保密義務。
按照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第二條的規定,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八條還規定了有關國家秘密的具體事項。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制定保密辦法。採用電子信息等技術存取、處理、傳遞國家秘密的辦法,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規定。按照本條的規定,由於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準確、真實、完整地記錄了一個單位的經濟和財務信息,如果其中有涉及國家秘密的,依法對這些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有保密義務,也就是要在規定的範圍、按照規定的內容、由符合規定的人員知悉相關的國家秘密並不得洩露。對部門中實施監督檢查的人員,如果在執法活動中知悉國家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也就是不得違反規定洩露,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這一規定,構成商業秘密的條件是:(1)必須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有秘密性。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決竅、配方、工藝流程上比計圖紙等;經營信息包括經營決策、客戶名單、貨源情況、商品推銷計劃等。(2)權利人對這些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採取了保密措施,以防止外人輕而易舉獲取這些信息,如果權利人未採取保密措施,就不能視為商業秘密。(3)這些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依法對一個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既有執法的權利,同時根據本條的規定,也有保守其在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義務。這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活動過程中,因工作關係了解到當事人的商業秘密,雖然其獲取商業秘密的途徑是合法的,是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獲取的,但是,如果其不負責任地將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洩露給他人,就會損害權利人的利益,構成對他人商業秘密的侵犯,同時也違反本條規定的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的兩種情況,是比較典型的政府行政權力不得濫用的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權力的同時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力的行使要有制約。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釋義】本條是對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需如實提供會計資料的規定。
本法第三十二條對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監督檢查權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主要監督檢查項目有: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在監督檢查單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是否真實、完整,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機構的監督檢查權限也作出了規定。本條專門提出要求,各單位在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所謂如實提供,就是全部、完全地提供,也是對隱匿會計憑證、私設會計帳簿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一種禁止。單位作為政府部門行政監管的對象,法律對其規定義務,要求其如實提供資料,單位不能以種種理由拒絕、阻撓和刁難;應當積極配合,提供便利條件和真實的完整的資料,而不能弄虛作假或在資料上作手腳;也不能妨礙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行為。所以本條最後使用了三個「不得」,即不得拒絕,是指拒不提供全部或部分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是指藏而不報,也是不如實提供的意思;不得謊報,是指以假充真,真帳假做或假帳真做的意思,都是不允許的。違反本條規定的義務,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