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萬多噸的生活垃圾被一家垃圾清運公司倒賣後,2萬噸被直接拋入長江南通段、太倉段位,另一半被運至外地非法填埋。涉事的垃圾清運公司老闆等9人因犯汙染環境罪被判刑。
10月28日,最高檢通報了包括上述案例在內的4個全國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典型案例。
2萬噸生活垃圾被拋入長江
汙染兩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最高檢通報的案情顯示,2016年4月下旬,天順垃圾清運公司(以下簡稱「天順公司」)與浙江省海鹽縣環境衛生管理中心籤訂協議,約定由天順公司將生活垃圾從海鹽縣運至正規焚燒廠處置,垃圾處置費用為277元/噸。
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倪炳松、周文松等天順公司股東,明知被告人張根、洪小勇等人無生活垃圾處置資質,仍以明顯低於合法處置成本的價格,將從海鹽縣黃橋碼頭運出的42921.72噸生活垃圾交由張根、洪小勇等人處置。
此後,張根、洪小勇等人將4萬多噸垃圾分別拋入長江或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當塗等地填埋。其中,20088.89噸生活垃圾被直接拋入長江南通段、太倉段位於江蘇省太倉市兩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上遊,致使太倉市2016年12月19日啟動供水突發重大事故應急處置預案,該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第二水廠長江取水口取水中斷48小時45分鐘,第三水廠長江取水口取水中斷55小時。其餘22832.83噸生活垃圾被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當塗等地非法填埋,造成當地環境嚴重汙染。
經鑑定,天順公司非法處置的生活垃圾為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固體廢物。上述拋江及填埋行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生態環境損害及環境修復費用逾千萬元。
涉事9人因汙染環境罪被判刑
據通報,蘇州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要求提前介入偵查後,就案件管轄、公私財產損失計算方式和範圍、垃圾屬性及同一性認定等方面提出具體意見,進一步明確偵查方向。
根據當地有關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的相關規定,長江航運公安局蘇州分局於2017年3月23日將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中,檢察機關發現部分同案人員因在浙江等地傾倒涉案垃圾,已被浙江警方移送當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由於案件證據調取尚不完全,天順公司在各地傾倒、填埋垃圾的數量,非法處置垃圾的利益鏈條,非法處置垃圾的方式和地點等尚未完全查清。為此,常熟市人民檢察院先後三次派員赴浙江檢察機關協調對接,並引導公安機關補充案件證據共35卷。
從補充的證據看,涉案人員不僅有將生活垃圾拋入長江的行為,還有將生活垃圾非法填埋的行為。最終,檢察機關追加認定非法傾倒垃圾數量17000餘噸,非法填埋垃圾數量22000餘噸。
2018年12月21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00萬元至5萬元不等。
宣判後,部分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3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跨區域汙染環境犯罪呈明顯上升趨勢
對於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最高檢介紹,一方面,辦理跨區域汙染環境案,應注重不同地域辦案單位間的協同配合,構建司法保護合力。當前,跨區域的汙染環境犯罪呈明顯上升趨勢。此類犯罪鏈條長、涉案人員多、犯罪行為地廣、汙染物數量及損害認定難。
檢察機關要發揮訴前主導作用,在辦案中對跨區域重大環境汙染案件的審查起訴範圍,不要囿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在卷證據和犯罪事實,而是要整體把握全案,致力於查清犯罪的全鏈條。
在辦理跨區域汙染環境案件時,檢察機關要與外省、市檢察機關加強案件信息互通,全面收集證據,最大限度還原案件事實真相,精準指控犯罪,築牢生態環境保護司法屏障。
另一方面,全面取證、科學論證,準確認定生態環境損害結果。為確定已滅失垃圾的性質,可由有資質的機構對與涉案垃圾同源的垃圾抽樣取證,作出同一性認定後出具認定意見。
可參考的同源垃圾包括但不限於同一案件中查獲的尚未處置的同一來源地垃圾及滲濾液、同一案件中以其他方式處置的同一來源地垃圾及滲濾液、同一來源地同類垃圾中轉站等處採集的垃圾及滲濾液。
為解決已滅失垃圾的數量測算難題,可根據案件證據情況,採用科學測算與合理推定相結合的方式,認定非法處置、傾倒垃圾的數量。在涉案生活垃圾已滅失的情況下,由符合資質的專業鑑定機構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公式,參照案發地生活垃圾處理費用,計算得出的已滅失垃圾造成損害的虛擬治理成本,可作為認定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據。
來源:紅星新聞 記者 高鑫 北京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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