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誤種4104株罌粟幼苗被判5年?法院作出回應!你可知道其背後的法律問題?

2020-11-28 狄城普法驛站


11月25日,有媒體以《75歲老人誤種罌粟被判5年,家有4104株幼苗,家屬:直到被抓才知不是花》為題,報導了一個刑事案例,多家媒體進行了轉載。



根據報導,有網友爆料,江蘇連雲港一名75歲的老人誤種罌粟被判5年。老人聽說罌粟花好看,收到2顆果實在家種植。派出所檢查時發現家中有4104株罌粟幼苗。



李莫蘭的孫女唐某稱,奶奶在自家養鴨廠空地撒籽的時候,他們都不知道老人家種植的是什麼東西。後來罌粟幼苗長出來的時候,當時家人看到後,還以為是老人種植的什麼蔬菜幼苗。


後來經人檢舉揭發,民警來到養鴨廠現場,查獲並剷除了李莫蘭種植的罌粟幼苗。現場民警清點後,查獲李莫蘭一共種植了罌粟幼苗4104株。


李莫蘭聲稱不知其危害,只是覺得別人種植的罌粟開花很好看,自己也拿來種著玩。當地居民稱,在警方查獲李莫蘭種植的罌粟幼苗前,村裡是宣傳過「罌粟有害」,但李莫蘭是一個文盲,不知其危害。


2020年3月26日,一審判決李莫蘭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罰款5000元。隨後,該案被發回重審。11月25日,李莫蘭親人告訴記者,2020年9月19日,本案再次開庭,因李莫蘭沒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原判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不當,最終,李莫蘭被一審法院判刑5年。



在媒體報導後,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對此事作出了最新回應,稱在依法向李會英送達判決書之後,老人口頭表示上訴,後又由其同監室人員代寫、其本人按捺手印向該院提交了書面不上訴意見。對此,老人的孫女唐藝(化名)提出質疑,稱老人是文盲並不識字,此前曾和老人有過溝通是準備要上訴的。




26日晚,連雲港市海州區法院在其官博發布關於網傳「老年人種罌粟被判5年」案件的情況說明,以下為全文:


近日,「老年人種罌粟被判5年」視頻和相關報導引發網友熱議,我院現將該案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1946年6月出生)在連雲港市海州區某鎮其子經營的養殖場空地上,種植兩顆罌粟果實,於2019年3月8日11時許被連雲港市公安局新壩派出所民警查獲。經現場剷除並清點,共計查獲罌粟幼苗4104株。李某某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其明確知曉自己種植的為罌粟,且李某某所在村在案發前持續通過廣播宣傳禁止種植罌粟。後該案依法移送我院審理,承辦法官在向李某某送達起訴書時明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亦可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為其指定辯護人,其均明確表示不需要委託或指定辯護人。我院於2020年9月19日第二次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在李某某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出庭且其家屬亦拒不配合的情況下,公安民警聯繫村幹部於開庭當日一同將李某某帶至我院,公安民警和村幹部共同旁聽了庭審。李某某當庭表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開庭審理前後,承辦法官均能與李某某正常溝通,並未發現其存在生理性耳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李某某非法種植罌粟數量達4104株,犯罪時72周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的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事由,我院遂依法以李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在依法向李某某送達判決書之後,告知其家屬判決結果。李某某口頭表示上訴,後又由其同監室人員代寫、其本人按捺手印向該院提交了書面不上訴意見。


我院在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也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在此前記者採訪時,李莫蘭老人被判刑5年後,她的家人從當地聘請了一位律師準備提出上訴申請。


11月27日,老人的孫女唐藝告訴記者,目前他們通過律師得知,由於沒能及時提交上訴申請已經過了上訴期。


記者留意到,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針對老人沒有及時提出上訴問題解釋稱,該院在依法向李會英送達判決書之後,告知其家屬判決結果。李莫蘭口頭表示上訴,後又由其同監室人員代寫、其本人按捺手印向該院提交了書面不上訴意見。


對此解釋,唐藝提出了一些質疑,她表示,自己的奶奶是個文盲,不識字更不會寫字,「我們家人之前去看守所看她的時候,她還說要上訴。這份不上述意見書雖然按的有她的指印,但是不是她的本意呢?」


據悉,今年以來,連雲港市各基層法院至少宣判了11起同類案件,判刑均為緩刑並處罰金,其中一老人種植罌粟苗達11114株,判決則為判刑3年緩刑3年。家屬質疑對李會英老人量刑過重。同時,因為老人年事已高,身體不好,家人擔心其撐不到出獄那天。同時,記者留意到,2019年時,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工作已在江蘇省內實現全部推開,但兩次庭審均未有律師出席進行辯護,對此家屬同樣提出了質疑。(以上綜合來自北晚新視覺網、猛獁新聞、瀟湘晨報等)




就在這個月的15日,「法治常德」報導,湖南桃源縣的單某在趕集時購買了「茼蒿」種子,種植在自家菜園裡,等種子長出來才發現是罌粟。近日,桃源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單某因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據了解,被告人單某某日趕集購得「茼蒿」種子若干,遂種植在自家菜園中,直至種子長大才發現是罌粟,單某未引起重視,任其生長。2020年2月11日下午,根據群眾舉報,桃源縣公安局楓樹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單某家中菜園內查獲罌粟幼苗1306株。經常德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檢材中均檢驗出嗎啡、可待因、蒂巴因、罌粟鹼、那可丁成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單某明知是罌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達五百株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單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鑑於單某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悔罪,再犯罪風險低,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故作出以上判決。(以上來自法治常德)



罌粟,花大,色豔,盛開期可作為為庭園觀賞植物,長期以來,在醫學上和民間都作為藥材使用,加工入藥,有斂肺、澀腸、止咳、止痛和催眠等功效,治久咳、久瀉、久痢、脫肛、心腹筋骨諸痛;種子榨油可供食用。在另一方面,罌粟,未成熟果實含乳白色漿液,制幹後即為鴉片,和果殼均含嗎啡、可待因、罌粟鹼等多種生物鹼。在我國,罌粟,是作為毒品的一種,國家明令禁止私自種植的。由此,形成了長期以來民間認識和法律規定上,對罌粟的認識存在巨大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剷除的,不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具體到本案,對於是否知道種植罌粟的違法性,老人的家屬跟法院的裁判存在著不同認識,對於同類案件均判處緩刑而老人卻被重判五年實刑存在不同認識,對於媒體乃至社會民眾,通常認為種植罌粟最多也就是自行剷除最多行政處罰就行了,動輒被判五年實刑,超出了常識性理解,由此引發了關注和爭議。


1、具體到本案中,根據媒體報導,該案經過了一次一審宣判,老人被判緩刑,後又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重審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由此推斷,應該是一審判處緩刑之後,檢察院抗訴了,才有了二審法院的發回重審。可是,媒體報導的這個情節,並未體現在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的通報裡,其中的意味,很令人深思。


2、根據法院的通報,這是一起認罪認罰刑事案件,根據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和規定,老人所犯罪行是應該從輕處罰的,但是,根據上面《刑法》規定的,「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五年實刑,已經是最輕的了。


認罪認罰,是不能在法定刑下量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沒有最高法院的核准,即使認罪認罰,也不能法定刑下判處刑罰的。除非,從《刑法》總則的部分,認定老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可類案已經被判那麼多,老人想判無罪,顯然很困難。


3、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範圍的通知》,其中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應當通知辯護情形,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除前款規定外,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同時規定,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通知辯護的案件,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拒絕的原因,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同時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被告人未另行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當通知辯護的案件,被告人堅持自己辯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人民法院準許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對於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換律師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說實話,老人種植罌粟,應該不是為製造毒品為目的的,僅因兩顆罌粟殼種出的幼苗,就被判五年實刑,超越了常人的理解。總體而言,我國對於罌粟種植,歷來採取的嚴格查禁的法規規定,但跟長期以來民間對於此問題的認識,存在很大的差異,儘管國家大力開展宣傳,但遠未達到令行禁止的程度,二是,本案的司法處理過程乃至兩次判決結果差異、同類案件結果之間,很同意引發當事人,媒體、社會民眾的爭議。


關於本案引發成新聞事件背後的法律問題,不外乎以上三點,這裡面有實體刑法的規定問題,也有訴訟程序中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問題,你怎麼看?


以上內容綜合自:煙語法明、瀟湘晨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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