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張彥剛)面對高考和高中新課程改革,高中生在借讀的情況下,可能影響到高考錄取的學業成績與綜合素質評價究竟應由那個學校負責進行?如今有了明確規定。3月8日省教育廳正式出臺了新的《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這一辦法從今年秋季入學的高一年級起開始執行。
高中跨市違規招生學籍無效
新辦法規定,學生要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註冊的,須由監護人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開學後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得註冊學籍。凡屬跨市範圍違規招生取得學籍的,其學籍無效,由違規學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取消。存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高中階段在籍,高中階段已畢業、結業(肄業)等情形的,取消其入學資格,註銷其學籍。
高中生不符規定不得轉學
據了解,新的辦法規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戶籍遷移等正當理由須轉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報縣(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予轉學,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同時規定縣(市、區)域內學校之間;非省級標準化以上普通高中轉往省級標準化以上普通高中;畢業年級學生;學生在休學期間等4種情形不得轉學。
原則上不接收高中借讀生
同時規定,高中學校原則上不得接收借讀學生。學生(含外省、市、自治區的學生)因父母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援邊疆、服現役等特殊情況,須到學籍註冊學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區學校臨時學習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借讀學校提出借讀申請,經學籍註冊學校和借讀學校同意,並報借讀學校和學籍註冊學校縣(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予借讀。
借讀生評價由借讀學校負責
我省目前高考改革方案已經明確:高中學業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將作為高考錄取的參考依據之一。為保證評價和登記的順利進行,新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學籍註冊學校。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的學習、考試評價等事宜均由借讀學校負責進行。借讀學校建立借讀學生臨時檔案,並於借讀期滿時將借讀學生臨時檔案移交給借讀學生學籍註冊學校。借讀學生的修業證明等事宜由學生學籍註冊學校負責辦理。
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應及時到本人學籍註冊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學籍註冊學校應將其借讀期間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學籍信息網絡管理系統(全省將建立統一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網絡管理系統)。